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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旅游区有哪些成功的案例 旅游运营网

水库旅游区有哪些成功的案例

滩坑水库旅游区:滩坑水库旅游区,位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境内的滩坑库区内。滩坑水库旅游区规划区域有大顺九龙湾地质公园及炉西坑景区,附近有陈村金田古居、渤海陈坦庵墓、金钟杨山古居、刘伯温疑冢等。该水库旅游区分为陆域和库区水体两大区域,根据特点设置不同主题功能区,以生态水体为发展轴线,寓火山熔岩文化于其中,彰显生态,突出奇特象形山体。组织相应的生态旅游、观光旅游、运动休闲和科普教育活动项目一体的水库旅游区。

洛阳西霞院水库旅游区:洛阳西霞院水库旅游区即将开建,洛阳市西霞院水库旅游区总体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去年6月,西霞院反调节水库下闸蓄水,在市区北部形成了面积达21平方公里的一湖碧水。根据水库旅游区规划方案,经过未来12年的建设,西霞院水库旅游区将成为我市一道新的亮丽风景线,将展现出"黄河浮龙马,洛阳腾西霞"的盛景。西霞院水库旅游区整体概貌规划中的西霞院水库旅游区西起小浪底大坝(含小浪底大坝),东至会盟镇,南到孟津县白鹤、王良、会盟镇域南界,北至吉利区中心市区。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清河水库旅游区:铁岭市开原清河水库旅游区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东部,距铁岭市政府所在地40公里,西邻国道102线,清河水库旅游区以清河水库为依托,自然环境得天独厚,水库旅游区距沈哈高速公路(开原市西部)10公里,您可以乘坐列车到开原下车,那里有很多中型巴士在等着为您热情地服务。您还可以自行驱车由沈哈公路从开原出口下道直达清河水库旅游区,一览清河水库秀美的风光。

赤峰翁旗红山水库旅游区:水库旅游区座落在赤峰市东北部。位于著名的西辽河支流---被誉为"契丹·辽文化母亲河"之一的老哈河中游。距赤峰市区90公里。水库旅游区总面积214平方公里,总库容25.6亿立方米,水面94平方公里,是内蒙古最大的一座人工湖。近年来,这里又成了发展旅游业的好地方。夏日,水库旅游区内鸥翔鱼跃,碧水微波,沙软湖平,滩宽水清;岸边上林带苍翠,绿树成荫,亭台点点;湖堤下稻田片片,水路弯弯,鸭鹅戏水,渔船悠悠,一幅典型的塞北江南风光,该水库旅游区接待设施比较完备,年接待中外游人20万次。

孟家段旅水库旅游区:孟家段旅水库旅游区位于奈曼旗所在地大沁他拉镇65公里,距通辽市150公里,在国道111线北侧,2001年开发旅游业,现已建成1200平方米客房楼一栋,容纳200人同时就餐餐厅一处,截至2005年末,该水库旅游区共投入旅游建设资金达300多万元,接待游客累计达15万人次,旅游业收入达500多万元。水库旅游区娱乐项目:按休闲别墅、水上乐园、水族馆、小鸟王国、百亩荷花池、百亩柳林、垂钓区、旱岛凉亭等景点设置。还可开发行船、游泳、滑冰等水上冰上娱乐项目。水库旅游区所有旅游设施的配建以环保无污染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3年8月20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第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游行业发展,保障在线旅游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第九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正常开展。

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第十三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第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出境旅游产品时,应当为有购买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险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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