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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最新【全文】 旅行社投诉赔偿标准最新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最新【全文】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旅办发〔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旅行社违约如何赔偿标准

一、旅行社违约如何赔偿标准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二、游客退团违约如何赔偿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三、旅行社质保金赔偿标准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综上所述,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违约,要看具体的违约的情形,和违约的时间。违约的时间的不同,违约赔偿的标注也是不同的,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旅行社违约如何赔偿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旅游局就"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修改意见

关于征求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旅游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公众参与修改、讨论。

征求修改意见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0日-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函请寄: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做出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旅行社与游客签定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旅游者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

第八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九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十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旅行社及导游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以下方式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一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本标准的解释。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7]第038号同时废止。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旅办发【2011】44号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私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导读:本打算利用假期去旅游放松,在旅行社报了团,结果成行的那天才发现,原来的旅行社把他们转给了另外一个旅行社,理由是该旅行社没有适合他们的团队。遇到这种情况,旅游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本文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某公司职员李某请甲旅行社的汤某安排他一家4人春节期间去海南旅游。汤某告知李某该旅行社春节期间没有去海南的团队。根据李某的意见,汤又联系了乙旅行社,说明行程及报价情况,经李某本人同意后,汤某帮李某一家订了往返机票,按李某的要求,制定了接待计划,写明了由乙旅行社接待,参加春节期间的海南环岛旅游,甲旅行社收取4人旅游费共计6000元。但乙旅行社接待业务后,瞒着甲旅行社和李某一家,将此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丙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在餐馆用餐时,因粉条中混有碎骨头,致使李某的妻子假牙咬断两颗。

李某认为这次旅游价高质次,上当受骗,要求甲旅行社赔偿:(1)依旅行社“海南环岛旅行”平均报价为标准双倍返还超额部分;(2)因安排不当,许多主要景点未游,退还相应费用;(3)适当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时间和精神损失。甲旅行社同意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旅游业,恶性竞争、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旅游服务实际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服务缩水,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种损害。

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按约定实际履行、退还价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在本案中,甲旅行社的汤某应李某之请求为其联系了乙旅行社,经商议后双方制定了接待计划,可见甲旅行社与李某签订了旅游合同。甲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李某一家进行海南环岛游,具体接待工作由乙旅行社安排,即乙旅行社作为甲旅行社一方的第三人,代理甲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然而乙旅行社违反与甲旅行社的约定,在后者事先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此旅游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结果导游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游客财物受损,损害了旅游者利益。李某有权向甲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应按李某的实际损失确定,主要是退还未参观景点的门票,以及因导游质量差、伙食差退还的费用,另外,还应赔偿李某之妻假牙受损所造成的损失。甲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乙旅行社追偿。

本案中李某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这是目前旅游业消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认为本来高高兴兴去旅游,结果旅游中服务质量与约定不符,使自己不顺心,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表面上似乎有道理。但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中若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同时发生,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李某感到委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形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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