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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禁止外带食物 游客可依法维权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景区禁止外带食物 游客可依法维权

游客张某一家人到北京某景区旅游。因景区安检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携带面包、牛奶和饼干等食品,张某主动丢弃了自带食物。进入景区后,张某在景区餐厅内排队近两个小时才买到食物,而且食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两份快餐就要180元。张某对此不满,遂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景区赔偿丢弃自带食品的损失,并废除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的有关规定,调整景区餐饮价格,提升餐饮服务水平。

景区辩称:门票上印有游客须知,列明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等规定,景区官网也可查询到上述规定。制订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景区内公共安全卫生。张某拒不遵守,景区无须为其损失担责。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认真听取了张某及景区的观点,了解了其他游客的感受。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分析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游客须知中不允许外带食物的有关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张某在购买景区门票时,也购买了景区服务,和景区建立了合同关系。景区在门票上印制的游客须知为“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商家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好条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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