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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与保险关系是怎样的 旅行社纠纷找谁

旅游纠纷与保险关系是怎样的

一、保险是旅游纠纷解决的保障——旅游社会责任险

本文中我们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的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于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导致旅行者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赔偿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旅行社责任险目前是属于强制险的范畴,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实行的保险。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时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旅行社的责保险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强制保险。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大部分办理的是旅游意外保险,2001年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后就废止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顾名思义,该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同时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不能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旅行者本人或者单位。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规定,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费用不得列入旅游的销售价格内。这也是防止旅行社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费用转嫁给旅行者身上,保障了旅行者的利益。

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于旅行社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导致旅行者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是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赔,若这个旅游事故的产生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这一点也与旅游意外保险不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说是意外事件所

造成的旅行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对于旅行社的过错与否没有关系。

二、旅游纠纷与旅游保险之间主体的区别

从上文可以看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但是我们了解旅游活动后会发现,在现今社会旅游其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它的涉及面十分广泛,中间的过程也十分复杂。在现实生活中旅行社常常会与其他旅行社签订一份所谓的“合作合同”。这个合同实际上就是将接待一方的旅行社与实际履行的旅行社分开来。因此,接待旅行社与实际履行旅行社两方的权利义务不同,那么双方所产生责任风险也有所不同。

(一)接待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在我们旅游的过程中,导致接待旅行社产生责任风险的有两个可能:

一是因为接待旅行社自身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风险,

二是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实际履行旅行社导致的责任风险是否由接待旅行社承担。

1、接待旅行社自身违约或侵权导致的责任风险接待旅行社可能产生责任风险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全面的服务,使得各项服务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

二是为旅行者提供了全面的服务,但是提供的服务出现了瑕疵。接待旅行社无论造成旅行者的人身或是财产的损害,对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负有责任。旅行者对于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但是在现实实践中旅行者对于违约责任的运用大于侵权责任。

2、对于实际履行旅行社造成的责任风险,接待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实际履行旅行社的责任风险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到,实际履行旅行社与旅行者之

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实际履行旅行社是与接待旅行社之间订立的合同,负责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实际履行的部分,例如实际履行旅行社需要安排旅行者去爬山或者是有危险性的旅游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旅行社所面临的大部分可能是侵权责任。

我们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到,接待旅行社的风险责任远远大于实际履行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接待旅行社对于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都必须承担责任,并且在实际履行旅行社产生的风险责任中还要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旅行社仅仅对于侵权责任承担风险责任。

三、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在理论界对于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出于何种诉讼地位有两种观点。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旅行者作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因而在旅游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旅行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保险公司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第三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会造成这种权利被滥用,其直接后果就是将会导致保险公司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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