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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熟悉旅游法,安心出游耍 —旅游典型案例分析 旅行社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丨熟悉旅游法,安心出游耍 —旅游典型案例分析

调处结果:旅游质监部门对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旅行社负责人。旅行社认识到错误,将李先生购买的三七和玛卡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对于李先生自行购买的玉石旅行社并无退换货的义务,在市旅游质监所的协调下,旅行社表示愿意帮助李先生退还。

案例3:今年春天,市民刘先生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曲阜、泰山三日游。行程最后一天为登泰山看日出,登山前导游将注意事项和集合时间告知全团游客。大约过了五个小时到了集合时间,刘先生一家没有按时到达集合地点。此时正好降雨,全团游客都在大巴车焦急等待刘先生一家。导游也多次拨打刘先生电话,刘先生回应正在下山,但始终没有见到人,此时距离集合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小时。由于原定游览完泰山就要返程,最后在全团客人的要求下导游再次联系刘先生后便让司机开车返程。刘先生下山时,发现大巴车和全团游客已经离开。回来后便投诉旅行社,要求承担一家损失的十倍5000元。

调处结果: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了解,旅行社导游在登山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集合时间和地点,刘先生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集合,旅行社也无其他违规和违约情节。旅游质监部门向刘先生解释和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后,刘先生表示理解和接受,不再要求赔偿。

分析提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旅行社事先告知集合时间和地点,因自身原因未履行的旅行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不仅需要旅行社完全履行,同样也需要旅游者配合履行,双方是互负义务的。本案中,刘先生未按照约定时间集合,属于违约在先,因此旅行社为防止影响其他同行游客的权益,造成更大损失,没有继续等待刘先生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依法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履行过程中旅游者要配合好旅行社的行程安排,认真履行合同中的自身义务,不能只顾自己而损害旅游经营者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损时要选择理性维权,依法适度,不能过度维权。

来源:娄星旅游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

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即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旅游消费相关知识,

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thevideotag.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旅交通事故为旅行社无法回避的重大经营风险,涉及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辅助人等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争议较大,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妥善解决旅行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我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涉旅交通事故纠纷案的研究,总结了相关责任认定规则,希望有助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该但书在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排除了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涉旅交通履行辅助人的公共交通经营者身份认定,一般需取得行政许可、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且对不特定公众开放。202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案件中,交通履行辅助人取得行政许可且经营固定线路班次的,旅行社仅代收交通费用,法院认定其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渝05民终7981号判决表明,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虽取得行政许可但事发时未经营固定线路班次,仍不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2023杭上民初字第1602号判决认定主张涉案交通履行辅助人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旅行社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旅游者关于交通履行辅助人不是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主张成立。

二、第三人引发涉旅交通事故中旅行社责任认定

因完全无关的第三人原因引发涉旅交通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裁判意见不统一。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有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有法院以第三人原因导致涉旅交通事故系旅行社无法控制、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为由,不支持旅游者有关旅行社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主张。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是否得到赔偿,是法院权衡因素之一。法院支持旅游者赔偿请求的,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旅行社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会被判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增加了依法二字,实质上废止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该类案件的适用。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三、旅行社在涉旅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后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法律效果

在涉旅交通事故中,因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事故的,无论受害人提起侵权还是违约之诉,旅行社均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并受害人主张旅行社违约的,旅行社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亦可基于运输合同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此外,旅行社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就垫付事故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的,旅行社依据协议垫付事故损失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时,其追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取决于其垫付金额是否在法定损失范围内以及垫付过程中相关权利处分情况。

2023湘01民终3653号追偿权纠纷中,因履行辅助人委托的第三方原因引发交通事故。组团社向受害人赔偿后,依法向履行辅助人追偿。法院在依法审定了受害人损失金额后,支持了组团社相应请求,驳回其超过法定损失范围部分的请求。2023乌中民终字第85号判决中,履行辅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责任后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履行辅助人抗辩其仅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法院以双方之间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实质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认定履行辅助人应承担未将游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责任,支持旅行社全部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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