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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了,学校要不要组织春游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违法吗

春天了,学校要不要组织春游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中国江西网 :05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4月10日,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谁料旅游车在文昌县侧翻,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32人受伤。警方调查后称,学校租用的旅游车无跨区域营运的资质,所以在出海口市区域后为躲避检查,走小路以致发生车祸。

目前,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学校校长、学校投资人及其丈夫、肇事司机和大巴车车队负责人被刑拘。11日,教育部再发紧急通知,强调“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

记者从南昌市教育局了解到:该局也已发出紧急通知,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市游玩,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不组织大规模的师生春季旅游活动,市内小型出游活动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租用或乘坐安全检测合格、行驶证照有效齐全、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船只运送师生,严禁乘坐不具备有关资质的黑车黑船,严禁气象条件恶劣时出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前往,南昌市以外的地方也不得前往……

其实,出于安全担忧,很多学校多年未组织春游,类似事件的发生,对还想组织春游的学校来说,无疑是一个警钟,还敢组织春游吗?春游安全应该由谁负责?出了事故该如何追责?目前的处理是否刑责扩大化了?如何避免因噎废食确保学校春游既安全又丰富?

王柱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雪飞南昌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

刘昌松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庆荣南昌双港学校校长

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春游安全,风险如何化解?

春游,已变成了一场“游不游、怎么游”的论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称,“现有法规对春游中学生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几乎要负全责,校长承受不了、教师也担当不起。”那么春游安全,风险如何化解?

王柱国:春游安全责任的划分,应该根据学校、学校主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的职责来确定。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未履行应有的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交通运输工作由学校自身组织和管理,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王优银:春游安全,原则上是“谁组织,谁负责”,即还是由组织者负责,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学校可通过与旅行社合作或通过投保的方式避免一些经济上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安全意识。

杨庆荣:我们现在想组织学生去春游,但非常担心,尤其作为校长,更感责任重大。毕竟作为组织者,安全责任推卸不掉。

刘昌松:日本的中小学组织学生出游,由政府为学生们投保,以此作为一项儿童社会福利;一旦发生事故,日本学生的家长不会去找学校,而是直接找保险公司。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借鉴时可变通为由学生的家长来承担春游专项保险的保费,可设定为强制险种,但保费应定得较低。

杨雪飞:南昌市教育局规定,各类学校如组织学生外出春游,必须与交通部门签订学生保险协议书,且各学校组织赴外活动前都须召开家长会,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组织赴外活动。这样做就是想将外出春游的安全责任由学校、家长共同承担,同时让家长更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备工作,更加了解学校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视,理解学校的良苦用心和为难之处。对于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教育局要求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接到确切消息的2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尽全力做好救助和善后事宜。

审批制有作用还是沦为“挡箭牌”?

因为对安全的担忧,很多学校多年未组织春游;出游要报告审批,但事实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不敢批准报上来的春游计划。此次出事的小学就因“报了也批不了”而自行组织活动。报告审批制是否合理?还是沦为了“挡箭牌”?

刘昌松: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创设一种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部门规章不能去创设。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学校组织春游需要行政审批作出规定,教育部的规范至多是政府部门规章,无权为自己创设这种审批权。因此,我认为目前教育部门“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应变审批主义为准则主义,只要学校对春游的预案等准备工作达到规定的条件,即应放行,然后去督促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王柱国:审批制要发挥作用,核心就是审批条件需要明确和细化,这样才能权责清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出了安全事故也无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能因怕出事索性不批或一概不准。

杨雪飞:关于春游审批,南昌市教育局也规定,组织出游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提前72小时向南昌市教育局申报,并附外出活动预案,获准后方可组织外出活动。要避免“报告审批制”成为“不批制”,最主要的还是组织方要做足做全做细安全防范工作,审批方要严格按规定审批。

目前,南昌市教育局的审批制度已经很完善,主要是审批时观念要正确,既不“因噎废食”,也不放松警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让孩子们获得外出体验学习的机会。

避免追责扩大化可杜绝因噎废食?

海南春游事故发生后,5人被刑拘的消息无疑让校长们在作出组织春游的决定前寝食难安。难道出现这类交通意外校方负责人也涉嫌犯罪?目前的追责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如何避免其他学校因噎废食?

王优银:就我个人观点,学校在尽到慎重义务后,发生的意外,校方不应当涉嫌犯罪。其实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出现问题由学校负责;同时也规定“意外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可

本来都能上985了!无锡“春游翻船溺亡”事件,2名学生身份流出

去公园划过船的同学都知道,上去之前得穿好救生衣,想必学生在出发之前,老师在班级里也反复强调了这样的事情,但这6名学生中,2名学生的救生衣不慎滑落,导致最后溺亡。

而且事后有人调查,这样的船只核定载客人数就4人,实际上明显超载了,不知道当时老师有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还是学生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硬要在一艘船上一起游玩,这都需要继续调查。

事情发生以后,人们在关注事故原因的同时,也在为两个高中生感到惋惜。2名学生身份流出,据知情人透露,这两个学生一个是班长,一个是数学年级第一名。

按照这所学校的升学水平来看,这样的学生本来都已经能上985了,可悲剧发生,可惜了学生如此好的成绩。没法想象,他们的家长是怀着怎样的心情去面对这样的事情。

原本看着学生满心欢喜地去春游,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不能按时归来,不管学生是不是学霸,在家长的眼中,一路供着学生成长,已经走进了高中,距离高考也只差临门一脚,残酷的事实又让家长如何面对?为何学校都不再轻易组织学生春游?除了安全风险,还有口诛笔伐

学生发生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就是学校,无锡大桥实验学校属于当地四大知名高校之一,考进去的学生都不是池中之物,个个都有美好的前程,如此一来,家长内心难平,老师也会受到波及。

学霸的离去是一个家庭的损失,用什么也无法弥补。人们对于事情的发生,难免要议论,学校是否进行了严格的考察,是否忽略了潜在的危险?

老师有没有尽到责任,在事前对学生做好安全知识普及,还有在现场的时候,有没有时刻关注学生的动态,防止危险的发生。一次春游结束,最累的应该就是老师,这也是很多学校的老师不愿意学校组织学生出行的原因之一。

老师分身乏术,风险无处不在,这是学生活动最主要的阻碍。一个班级几十个学生,小学生需要老师照顾,初中生需要老师维护秩序,高中生懂事了,但青春正盛,难免意气用事。

还有家长的各种说辞,以及网友的口诛笔伐,学校组织一次活动,效果不错,会被夸赞,可但凡出一点小差错,网络如此发达,学校有时候顶不住外界的质疑,哪怕在各个环节都做到了最好,也有人鸡蛋里挑骨头。

笔者寄语:关于学生的集体活动越来越少,学生成了真正被圈在校园里的乖孩子,出行的任务留给家长。去与不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愿那些能走出校园的学生能珍惜机会,听从老师的安排,什么都没有安全重要。

今日话题:你怎么看待这件事?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可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

揪心!江苏无锡一中学春游6学生翻船落水,有人伤亡,同游者发声

随后,当地文旅局称,涉事景区系民营企业,相关情况正在调查,由此可以看出苏中学生春游划船侧翻事故是真实发生的,并不是造谣,的确有学生翻船落水,希望不要发生伤亡,不然会让学生父母会很伤心的。

另外,6名学生划船侧翻的事故原因也应尽快查明,给学生和家长一个交代。

涉事学校是大桥实验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是无锡市顶尖学府之一,非常有名,拥有小学、初中、高中、国际四个学部,其中高中部高考成绩非常突出,高考总平均分连续数年位居全市第一,“一本”进线率达100%,985高校录取率98%可以说能够在这所学校高中部上学的学生,学习成绩都非常优异,未来大概率可以考入上一本大学,希望6名学生翻船落水的高二学生都能平安无事。

另外,该事故也给各级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敲响了警钟,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春游活动,一定要保证好学生的人身安全,千万不要发生意外,最好远离河水,以免发生落水或者溺水事件。

还有,春游前学校一定要了解清楚春游目的地情况,做好万全准备,为春游保驾护航。

本次事故事发地无锡鹅湖玫瑰文化园位于无锡近郊,园区占地300亩,游船是园内常规提供的娱乐项目,是一家民营企业,是江苏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园区内风景还是不错,是个研学的好去处。

事故发生后,无锡鹅湖玫瑰文化园已发布公告称,将进行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及园内地面施工临时闭园。

最后,希望翻船落水学生都安然无恙,尽快回校上课学习。返回搜狐,查看

春游热潮到啦!组织学生春游,这些安全事项学校一定要注意!

春季,万物复苏,春暖花开,适合户外活动,尤其是带学生去春游,可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陶冶情操,让学生感受春天大自然之美,培养他们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和吃苦耐劳、互帮互助的良好品质。

目前,全国新冠疫情多地发生,各地举行学生春游活动首先要看当地的疫情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是可以组织学生春游的。

而组织学生外出春游,安全一定是第一位的!那么该如何做好学生春游安全工作呢?下面一起来看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大家带来的专业分析和建议。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属于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学校要有序组织,事先对路线、场地、设施、设备、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确保人身安全;形成活动审批报告,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教育局申报,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上级批准后,将学校组织活动情况告知学生监护人,对所有参加春游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健康确认和信息告知。

联合交警、公安对学生所经之路和春游场地的安全做协调保障。如需乘坐交通工具应与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如涉及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也要对其合法资质进行审核。

活动前对学生进行此次春游活动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参与活动的学生按班级、分小组固定人员组织、管理,责任到人。

学校后勤保障、应急物资要到位,安排校医随队,备足常用药品与急救设备等,应急车辆随行。

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活动,首先确认自己的孩子是否能够参加本次活动,有特殊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反映,与学校协商处理。其次,家长要教育自己的孩子,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活动中切记不要擅自行动。

如果出现突发意外事故,请家长理解,积极配合学校救治孩子。此外,家长要给孩子准备适宜活动的衣物,同时按学校要求,准备其它所需物品,如防晒、雨具、水杯等。

校外活动,对学生的组织管理难度相对增大。如活动需要,各班家委会成员可参与活动中协助老师组织、管理学生活动,家长参与班级活动时,一定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尽职尽责,不要疏忽大意。

外出游玩是学生们比较喜欢的活动,学生们兴致很高,心情很激动,精力体力都空前旺盛,如此兴奋的情绪,如果纪律松散,很容易出现伤害事故。

因此,参与外出游玩活动,学生遵规守纪是最重要的,只有自始至终严格按照学校老师的要求去做,才能保证整个活动的安全,也才能有年年如此让人高兴的活动举行。

学生春秋游突发伤害事故紧急处理

1.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教师必须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校医立即到达现场。

2.学校视其情况轻重决定是否送医治疗,严重者马上拨打120,学校派一名领导和老师护送患者到医院救治。

3.及时通知患病学生监护人,让学生监护人直接去医院。

4.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制定事故紧急处理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患者及家长的工作。

聚焦校园安全,守护师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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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给大家的学校安全工作

▍作者:王立杰,山东省安全教育省培专家,国际全面的学校安全等课题组核心专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小学校安全专题培训项目”特邀专家。

▍编辑:张晓晓返回搜狐,查看

学校委托旅行社组织春游,学生受到侵害,责任如何承担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则删

当日13时50分,春游活动结束,学生排队准备上车,但有个别学生仍在放风筝。13时55分,原告黄某某按照老师的要求站在山坡下方准备排队,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插入原告左眼,致使原告左眼受伤。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黄某某在上述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6594.31元,租床费170元。原告另支付法医鉴定费645元。原告住院37天,在其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原告之母袁某芬陪护48天,袁某芬因此被其单位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扣发工资3408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京溪小学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

另外,被告三茂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向其支付了10736.54元。根据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每年14769.94元,按30%计算20年,共计8861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30元,计算37天,共计1110元。另外,原告明确表示,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可折抵其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住院期间的餐费250元和陪护人员租床费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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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在广州花都区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2005年5月23日,宝桑园中心(甲方)与被告京奥旅行社(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宝桑园内的旅游及参观景点,并委托乙方为该旅游项目的总代理,负责园区内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工作,甲方负责园区内全面的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等等。

原告黄某某受伤后,四被告均未查明是何人放飞的风筝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

一、涉案春游活动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还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二、应当由谁对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1.涉案春游活动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还是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根据本案事实,三茂旅行社以组团出游方式承办春游的情况,京溪小学确实已经通知学生家长,旅游费也确实是由三茂旅行社直接向学生收取的,但是,仅凭上述事实并不能得出涉案春游活动不是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1800多名学生均与三茂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关系的结论。

首先,签订涉案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京溪小学和三茂旅行社,包括黄某某在内的参加涉案春游活动的京溪小学学生均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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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涉案春游活动发生于2006年4月11日,该日既不是法定的休息日,也不是节假日,如果京溪小学与该次活动无关,则在该校就读的所有学生都应当在学校进行相应的课程,而不能擅自到校外活动。结合京溪小学的老师也参加这次活动的事实,可以认定,正是因为京溪小学的组织,才有该次春游活动。

第三,合同成立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本案中三茂旅行社并没有直接向京溪小学的每一位学生发出请他们组团出游的要约,而学生按照京溪小学的要求,将春游所需的费用直接交给三茂旅行社,也不意味着京溪小学的学生对三茂旅行社做出了承诺,不能以此认定学生与三茂旅行社之间建立了1800多个旅游合同。

事实上,学生及其家长正是基于对京溪小学的信任,基于对涉案春游活动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认识,才参与其中。

综上,涉案春游活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京溪小学将此次活动交由三茂旅行社承办,仅是其具体实施的方式,并不能改变校外活动的性质。

二、应当由谁对黄某某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亦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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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京溪小学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涉案春游活动,虽然其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中约定有由三茂旅行社负责活动期间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合同设置三茂旅行社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或减轻京溪小学的义务。京溪小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无权任意转移自己教育、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京溪小学的老师将学生交给导游后,即脱离学生自行参加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活动,没有在春游活动中全程陪伴、保护学生。

一方面,三茂旅行社不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专业的旅游机构,其服务的对象一般是成年人,即使有少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旅游,也往往是在成年人的陪伴、保护之下。因此,旅游机构及其导游一般不具有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不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尤其缺乏组织大规模的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能力。

另一方面,京溪小学组织该次春游,是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并非让老师度假,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仍然是老师的职责。京溪小学在本次活动中组织老师自行游玩,让学生自由活动,将大量未成年人交给缺乏专业经验的导游进行管理,显然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综上,被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春游活动中被风筝支架扎伤眼睛,京溪小学对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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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溪小学与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京溪小学与三茂旅行社。在宝桑园中心与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宝桑园中心和京奥旅行社。黄某某不是上述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述两个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约束作为京溪小学学生的黄某某,黄某某亦无权依据上述合同请求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因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对黄某某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对黄某某所受伤害均不存在过错,故黄某某也无权向上述两家旅行社主张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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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接受其服务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花都区宝桑园的经营者,宝桑园中心应当对进园游玩的游客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义务,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

一方面,宝桑园中心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只能根据一般游客的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标准。

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宝桑园中心在涉案事故发生的区域设置了警示牌,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因此,应当认定宝桑园中心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黄某某无权请求宝桑园中心承担侵权责任,京溪小学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成立。

广东服务。闵令波大律师。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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