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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州市吴兴区旅游线路图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全域旅游“个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意见湖委办〔2023〕8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八条实施细则湖旅〔2023〕26号和吴兴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以全域旅游为抓手,持续推进平台、项目、景区、服务、品牌等工作,推动旅游业由数量扩张向量质齐升转变,全力打造“丝茶原乡、山水吴兴”全域旅游目的地,实现吴兴旅游高质量赶超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1.支持“大好高”旅游项目引建。对经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土地款投入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按总投资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采用一事一议。

2.鼓励发展乡村精品旅游项目。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和资产发展乡村旅游度假新业态,对经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乡村精品旅游项目,开业运营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鼓励发展乡村精品民宿。首次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按每个房间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授于“吴兴民宿”牌子的民宿,每个房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鼓励发展生态休闲农场。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把农业生产功能与休闲旅游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打造集休闲观光、创意农业、旅游体验等于一体的新型农场。按照标准对新认定为湖州市5A级、4A级、3A级生态休闲农场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发展生态度假庄园。鼓励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依托乡野田园、生态环境和特色文化,具有观光休憩、康体疗养、运动健身、文化教育、商务会议、农事体验等功能,且满足人们度假需求的休闲旅游场所。按照标准对新认定为湖州市5A级、4A级、3A级的生态度假庄园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三大平台创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类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7.农村3A、2A级景区创建。对以村域为单位创成3A级景区的美丽乡村,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根据“美丽吴兴”建设若干奖补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美指办〔2023〕5号,按区核准项目净投入资金减除财政补助后的60%给予乡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村;被认定为2A级景区村庄的补助3万元。

8.争创乡村旅游示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促进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养生等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对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为工业旅游、运动休闲、健康养生、研学体验等特色旅游示范基地点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钻级、金级和银级的采摘体验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2万元。

10.支持旅游企业培大育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民宿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增出境旅游资质许可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进入全省综合二十强或全国综合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加大本地旅行社培育。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品质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6万元、3万元;鼓励导游员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和培训,对新取得高、中级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2000元/人。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先进旅游人才给予市配套奖励。对参加全市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个人或单位分别给予市配套奖励。

12.鼓励品牌旅游饭店创建。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3.鼓励旅游商品开发推广。开发和推广具有吴兴特色的文旅商品,依活动级别和所获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景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

14.提升旅游卫生设施等级。景区景点的旅游厕所设有家庭卫生间被评定为3A、2A级的,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5.完善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浙江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DB33/T657—2007标准要求,由乡镇、街道制定重要道路、通景公路旅游标识标牌方案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验收合格后给予实际投入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旅游公共服务运营与管理。对实施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旅游公共集散、旅游公共交通、导游服务管理、旅游形象推广等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行与管理专项扶持补助。新建区级旅游集散中心或自驾游服务中心,规模、设施和服务达到相关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7.加大整体营销力度。凡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文旅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重大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展位展台费50%的补助;组织文旅产品参加的,给予每人次500元/天的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对纳入吴兴四季游重大活动的旅游节庆活动,按其规模和成效,给予活动总投入50%的奖励,每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办的系列主题活动按单个活动奖励。

18.鼓励旅行社开展地接经营。凡组织游客赴吴兴区2个以上景区景点游览并入住本区相应旅游饭店、生态度假庄园、民宿的区内旅行社,全年满1000个房间以上,奖励5元/房间;全年满5000个房间以上,奖励8元/房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的含港澳台,奖励10元/房间。每个旅行社不超过10万元。

19.支持发展智慧旅游。对企业建设网络预订、网上支付平台,开展旅游在线服务和公共免费WIFI全覆盖建设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投入设备15%的一次性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建立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其中,“美丽吴兴”建设农村3A级景区奖补资金不少于1400万元,区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项目引建、平台创建、产业培育、服务提升、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21.加大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加大土地供给,支持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供给。对符合规划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景观地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22.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旅游行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旅游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电子商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按照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最新人才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23.申请兑现政策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或高新区、乡镇、街道主体。各企业相应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后,报全域旅游指挥部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后全域旅游指挥部审定。

24.本政策的“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实际缴纳、分成税收在吴兴区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休闲旅游经营主体。涉及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严重不良诚信经营记录的,发生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虚假制造数据的,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25.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统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意见若与本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补助。本意见中未明确奖励补助金额的,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区全域旅游指挥部审议确定。

26.原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23〕78号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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