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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旅游合同7月启用 胁迫购物赔两成团费 北京旅游团费标准表最新版下载

北京新版旅游合同7月启用 胁迫购物赔两成团费

京华时报微博|2009年06月22日08:56

本报讯(记者任芬袁国礼)6月21日,市旅游局发布消息称,“2009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此外,示范文本对行前解约时机票是否能退等热点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示范文本增加了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旅行社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出境旅游还要召开行前说明会,以行程须知的形式告知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北京地区旅行社可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和领取申请书到注册地所在区县旅游局领取。

擅自组织购物付10%旅行费

购物一向是旅游纠纷的热点,新版合同对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游客对于旅行社合同之外的安排,有权予以拒绝。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市旅游局表示,通过加重旅行社的相应违约责任,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迈途国际旅行社负责人介绍,以前此类纠纷通常是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事件情节的轻重达成赔偿方案。新合同对强迫自费和购物的处罚额度作了进一步量化的规定,可执行性强,10%和20%处罚额度也在合理范围内。

自身原因解约自担机票损失

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此问题涉及航空公司,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市旅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和市工商局专门就此事向中国民航总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在合同中增加了有关条款。”

新版合同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旅行社相应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旅游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在出发前解约的,一旦出了飞机票,机票钱往往无法退还。

旧版合同中没有对机票损失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经常会引起双方的纠纷而造成不愉快,但对于已发生的机票费用,旅行社方面不可能退还。新版合同的这项规定,对于旅行社起到了保障作用。只要旅行社尽到了告知义务,依据合同行事,就可大大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

不同意转团旅行社须退费

旅游者到旅行社报团后能否最终成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要看最后的报团人数是否达到了成团人数。对于未达到成团人数时该如何处理善后的问题,过去在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还是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问题。

鉴于能否成团的不可控性,这次修订首先对不成团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其次,文本中提供了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供双方当事人选择,包括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以及两种转团方式,特别是规定旅游者如果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直接解除,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合同中还规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旧版合同下,对于不成团的情况,旅行社一般是提前7天告知游客是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会建议游客与其他旅行社拼团等方式来操作,但是这样一来,转团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如果产生问题,责任到底归属于哪个旅行社,往往难以界定。新版合同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定,确定了改签出团、解除合同等四种不成团后的处理方式让游客和旅行社来选择。【新浪旅游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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