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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出游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要担责吗 旅游途中生病了旅行社赔偿吗多少

老年人出游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要担责吗

65岁的老大爷在丽江旅行途中,突发脑梗死亡,旅行社需要担责吗?近日,舟山中院审结一起老年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侵权纠纷,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其承担责任。

2023年6月3日,65岁的丁某以1900元60岁以下为16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了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5日,该旅行团28人从宁波出发飞往云南。

6月9日下午,丁某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动,当天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酒店休息一个多小时后,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在走了大约一刻钟后,丁某突然晕倒在路上。同行游客紧急联系120急救车,将丁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丁某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癫痫持续状态、右侧中枢性瘫痪、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冠心病等。事发后,旅行社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

6月14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妻子孙某及女儿丁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旅行社称,丁某有高血压病史,出发前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其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旅行社已充分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丁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孙某、丁某某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系在前往机场的大巴上向丁某等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旅游合同签订时未按法律及行业规范采集丁某的个人信息,也未就心血管疾病患者不适合长途旅行等事项进行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丁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丁某系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游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从低海拔地区到高海拔地区旅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丁某系成年人,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由此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负相应责任。

孙某、丁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7万余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孙某、丁某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但“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知晓风险。

根据旅游法和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采集其个人健康信息并当面逐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结合案涉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确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游客需多缴纳300元费用的收费标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服务标准应高于普通游客,对老年游客的提示告知也应更加充分和全面。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后才向丁某进行安全提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二审据此认定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旅行社门店/分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总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标题:旅行社门店/分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总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五一小长假过后,质监所的投诉又增多了。笔者在质监所值班时常常协助旅行社与投诉的旅游者就投诉事宜进行调解。笔者发现面对旅游者提出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的代理人通常会去问一个人,这个人一般是门市负责人。原来啊,旅游者是在门市报名的,一旦出现索赔通常会由地接社、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门市作为组团社的窗口直接面对旅游者,出现问题时需要一起承担责任。

那么无论是旅行社的门市还是旅行社的分社,当出现索赔时,出现意外事件时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呢?作为总社,通过直营或者招募合作伙伴、广开门市,在各地开设分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呢?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旅行社加盟门市/营业部合同书下称加盟合同书,双方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作为该旅行社某门市的负责人,建设和管理该门市部/营业部,由王某以个人身份负责具体管理和经营,并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王某在经营中与客人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该旅行社被游客投诉到相关部门,后经相关部门调解,该旅行社与客人达成旅游投诉和解协议,约定由该旅行社赔偿客人十余万元。因王某的行为导致该旅行社被投诉并给该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加盟合同书的约定该旅行社有权要求王某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及名誉赔偿责任。因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诉至法院,该旅行社要求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加盟合同书,收回该门市并要求王某承担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认定该旅行社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该旅行社有权解除。同时由于王某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该旅行社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服务瑕疵系王某导致,王某应按照加盟合同书的约定承担。最终法院判令由王某承担了全部责任。

通过本案可知,旅游市场中常见的门市经营模式,即总社通过招募合作伙伴建设并经营门市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是合法有效的。而门市或者分社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如因其原因导致总社对外无论是旅游者还是同行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门市或者分社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总社在大力开拓市场,招募

签证遭拒,游客损失需旅行社赔偿吗

4月下旬,王小姐和好友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马来西亚出境团,并委托旅行社办理马签,但天公不作美,临近出发前旅行社告知王小姐,王小姐朋友的签证通过,而王小姐本人签证不通过,两人经协议取消了这次行程,但是旅行社却要求他们承担预定机票、酒店的违约金。

本想美美的度个假,签证被拒旅游计划泡汤就算了,自己还要支付违约金,这让王小姐感到非常气愤。

在和旅行社沟通无效后,王小姐到旅游质监局投诉,经过协商,王小姐因签证被拒签不用缴纳违约金,但是王小姐的朋友却因为单方面违约,需缴纳30%的违约金。

提醒:首先,不管你签证过没有过,签证费用是一定要交,就像你报考某一个资格证书一样,没过的只能下次交钱再考。

原则上旅行社应先为游客办理签证

近年来,因为游客签证不过,旅行社要承担客人的机票等费用的问题不在少数。先办理签证再订机票当然是最好的办法了,但是由于机票价格的浮动,一到旺季就订不到机票,国外预定酒店也会出现一些不可控的原因,所以必须提前订。未过签证就订机票的情况普遍存在。

签证为什么要拖那么晚呢?

背上行囊就可以说走就走,看似洒脱自由。其实不然,旅行社需要提前设计好线路,预定机票、酒店等,而机票的预定一般要很早就跟航空公司签订,为了保证就座率,预定的座位达到90%才不会扣定金,这也是跟团游比自由行便宜的原因之一。

其次,出境游的团签比个签容易,每个国家的团签的要求的人数不一样,有的10人有的15人,所以旅行社一般会等收够人去送签。

出国签证拒签的原因有哪些?

使馆为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签证的影响,明文规定了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如果申请材料不齐,一定会要求补材料甚或拒签的。

使馆在审查时,要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与否。如果认为材料不真实,百分之百会被拒签。

1、认真严格细致的准备材料

游客签证申请材料务必做到以真实为准则。签证官都是受过专门训练有多年经验的专业人士,他她们首先是通过材料真实性,仔细审核你申报的材料,来判断是否给出签证决定的,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任何虚假因素,被拒签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第一次申请签证的申请者来说,大多是没有经验的。那么,这个时候适当的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是可取的。对于专业的机构来说,他们的经验相对丰富,能为签证申请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建议,并能把您的材料以最完美的姿态展示给签证官。

3、你要证明你一定会回来

在所有的签证官眼里,当你递交一份申请希望前往他的国家时,他的职责要求他首先默认你可能企图滞留不归。“区别在于,如果是美、日或者欧洲发达国家,确实是人们理想的移民目的地,他们要更加防范。而柬埔寨、越南等不发达国家,他们并不真的相信你会留在那里。”

4、落地签机票和目的地要符合

落地签分两种,一种是该国与我国有过照会的,你可以直接飞到该国入境的时候再签证,这种类型的落地签目的地大约不超过20个。大部分国家虽然开放了落地签,但没有获得中国海关的承认,如果前往,你还是需要一个第三方国家的签证,海关才会允许你出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海关会看你的飞行最终目的地和签证是否相符。

5、拒签之后最好不要马上申请

拒签后马上重新再签,成功率都是偏低的。签证官相信同事的判断,有拒签章就是有移民倾向。有过拒签记录的,即使递交的材料非常完美,超过大部分人的水平,还是很容易再次拒签。如果两次签证间隔的时间够长,情况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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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或取消,旅行社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原标题:航班延误或取消,旅行社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孙胜律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具体包括某厂员工大规模罢工案,某知名奶茶商品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

旅游出行涉及到吃、住、行、游、娱、购等元素,其中“行和住”在旅游费用中占据着较高的成本。部分旅行社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及取得经营优势,往往会采用“包机”或“控房”的方式先行预定机票或酒店。虽然,该操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但是由此导致的风险实际上也随之加大。

“喂,您好!请问是伟然律师吗?”

“是的,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哦,是这样的,我们是深圳XX旅行社。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我们组织的一批游客现在在机场候机,因为航空公司说飞机机械故障导致可能要预计延误4个小时起飞,如果游客投诉要求我们旅行社赔偿的话,我们要怎么处理?”

“你们有拿到航空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吗?”

“目前还没有,还在沟通中”

“你们飞机是找票代预定的,还是包机?”

“是整架飞机包机,还是部分切位?”

“这个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是整架飞机包机,就相当于整个飞机都是你们旅行社的,就有点类似于旅游大巴包车一样,此时乘坐的飞机就不完全属于是公共交通工具,如因飞机本身的机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这个责任就需要由旅行社自己全部承担,你们赔偿游客后可以再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是属于从航空公司常规的固定航班中切了一部分机位仅预定了部分座位,其它座位航空公司还是可以对公众销售的情况,则这个飞机还是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旅行社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损失是直接由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是作为“公共交通经营者”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机票是对任何不特定的人员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或票代买票,旅行社控制不了机票的销售的身份与旅行社开展业务合作,如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或取消,如由此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是协助游客进行索赔。

但是,如果旅行社将航空公司的整架飞机给包下来了该航班机票不在公共渠道流通,航空公司不对外售票,要买票只能找包机商,此时就特定的航线和航班比如:每周三10:30从广州起飞至塞班的航班,航空公司的身份就发生了转变,在“包机模式”下不能将航空公司认定是普通的公共交通经营者,此时应当倾向地认定为航空公司是履行辅助人。在航空公司被认定为是履行辅助人的情形下,对于航班延误或取消造成的损失旅行社负有直接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对外赔偿后,可以依据与航空公司的约定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在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事件时,为了避免因延误引发游客退团、拒绝登机等,旅行社首先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游客的解释工作,缓解游客的不满情绪,并对游客作出适当的安置,尽量劝解游客继续旅游行程,降低因游客拒绝登机导致后续损失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应当与航空公司或者机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延误或取消的证明文件,作为后续游客索赔处理的证据文件;对于赔偿处理方案的确认及赔付金的支付,应当保留游客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以备后续的追偿工作。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案例分析:狗伤游人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投诉人周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6月14日下午7时许,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海子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厕所。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这时走在最后的周某没有直接上厕所,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5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周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到九寨沟的宾馆后,将周某送到九寨镇医院进行医治。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16日导游将周某送上交通卧铺车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间、有彩电的单间病房。住院时,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再赔偿6500元,而周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理由是:

一、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导游在停车后告知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则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二、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三、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周某应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赵建生

【以案释法】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死亡,谁来担责

近年来,国内旅游热度持续增加。西藏,以其雄伟壮观、神奇瑰丽的自然风光闻名于世,受到众多旅游爱好者的追崇,成为旅游打卡的网红地。然而其高海拔的地貌特点很容易让人出现“高原反应”,严重时甚至危及旅客的生命安全。

魏某和几位同事一起与甲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赴西藏七日游,目的地为拉萨、鲁朗林海、雅鲁藏布江大峡谷、扎耶巴寺、苯日神山、措木及日、羊卓雍。甲旅行社将魏某等人的旅游服务事项委托给了乙旅行社,乙旅行社长年从事西藏地区旅游服务。根据旅行社的行程安排,魏某等人从南京乘飞机于晚上8点抵达拉萨,随即入住拉萨市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魏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了头晕等高原反应症状,在导游的搀扶下到房间休息,同行的其他人到酒店对面吃晚饭。饭后,同事们回到酒店,魏某正在床上打电话。到晚上11点,同住的同事发现魏某没有什么动静,仔细查看发现魏某已经昏迷,于是立即拨打了120,医护人员赶到后在现场实施抢救,魏某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魏某的同事报了警。

魏某去世后,其近亲属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甲、乙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乙两家旅行社承担70%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64880元。

魏某等人与甲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真实有效。魏某参加的旅游活动地处高海拔地区,容易引发高原反应,被告甲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已将进藏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乙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川藏线旅游的机构,对于进藏会发生的高原反应及处理方式,应当比游客具有更加专业的应对措施。魏某在进入酒店时即出现了高原反应、身体不适。导游将魏某搀扶进入所住房间后,未对魏某身体状况作进一步确认就离开了酒店,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及应对措施,故旅行社方面在旅行途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应当对于魏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魏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高原旅游,在出现高原反应时也未向他人求助及时就医,对自身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乙旅行社作为受托方,其处理委托事宜的后果应当由委托方甲旅行社承担。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酌定甲旅行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1、甲旅行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22829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旅游服务者,虽然在合同中注明了进藏的注意事项,但高原地区的旅游不同于国内其他景点,在游客出现高原反应时,应当以相对专业、熟练、全面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尽全力来保障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游客,进藏旅行前要对自身健康状况作初步评估,在出现高原反应时要积极寻求医疗救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游客,盛夏季节是旅游旺季,出行前要提前关注旅游地的地貌特点、风土人情,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景点,在欣赏祖国大好河山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原标题:【以案释法】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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