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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港澳旅游网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一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下载

申请人前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办理或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受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国家旅游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一窗口咨询: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5201302。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013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xsc@cnta.gov.cn。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909室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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