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零负团费成旅游市场顽疾 专家:应该这样破解 旅游低价团为何允许存在

零负团费成旅游市场顽疾 专家:应该这样破解

【点睛】如何解决“不合理低价旅游”这一旅游市场中的难题,成为此次旅游法修订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旅游市场中有很多顽疾。强迫购物、诱导购买假冒伪劣特色产品等,都是顽疾。其顽疾在于零负团费。

零负团费,是旅游业的俗称,并非法律术语。在旅游法中,对零负团费的称呼是“不合理低价旅游”,是旅游业盛行的一种运营模式,也是旅游市场中的一颗毒瘤,广大旅游者对此极为不满,旅游监管部门也采取了声势浩大的多轮专项整治行动,但此种模式在旅游法颁布实施近10年后却依然没有消除,甚至有蔓延、做大之势。由此,如何解决这一旅游市场中的难题,就成为此次旅游法修订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合理低价旅游”的表现是团队旅游的价格低于出游成本的价格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在实践中,认定是否不合理的标准是团队旅游的价格低于地方旅游行业组织公布的基准价的30%。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实质、核心、基础是旅行社通过导游人员诱导、胁迫游客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参加自费旅游项目,购物商店、自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向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返还高额回扣。在整个链条中,真正的操盘手是购物店、自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尤其是前者,前端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只是整个链条的招徕者、组织者,但并非真正的决策者、操盘手。

根据笔者的观察,不合理低价旅游之所以能够蔓延至今,有多种原因。其中,有旅游者消费意识不够成熟的因素,也有旅行社行业竞争过于激烈之因素,有旅游执法不够严格的因素,还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因素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旅游目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地方政府为了当地旅游经营者的收益、为了当地政府的税费收入,对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迫购物、虚假标价、假冒伪劣产品、诱导购物等等,置之不理,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纵容和鼓励。除非当地旅游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发严重后果、严重舆情,在舆论、上级政府特别是文化和旅游部挂牌督办的压力下,多数地方是不会积极处理游客投诉的,更不会彻底整治当地的旅游购物市场。由此,才会导致一些旅游目的地旅游经营者在面对外地旅游者时,肆无忌惮,有的甚至拳脚相加、暴力逼迫,如黑龙江雪乡、云南丽江、湖南凤凰等地,屡屡爆出强迫游客购物不成而暴力相加的恶性案件。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旅游业的难题,让广大旅游者安心出行、放心消费、舒心旅游,就必须采取系统化的方式解决。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坚守政府本位、坚守政府的宗旨,认真贯彻宪法有关地方政府的职责,保障一方土地上所有人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无论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境外游客。任何人,在一方有政府管辖的土地上,都不应有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担心,都可以自由、放心地旅行、行走。政府固然要发展经济,但发展经济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代价,这种发展方式,既不合法,也不长久。

在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对于旅游行程中的强迫购物,其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应当由购物商店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即使强迫的程度、情节不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于购物中的假冒伪劣商品、诱导购物、虚假标价等问题,由购物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对于购物中的高额回扣问题,由购物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打击,对于满足刑法商业贿赂罪立案条件的,依法向当地司法部门移交;对于明知不合理低价旅游自愿参加在事后又以此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尊重双方在自愿、自主条件下达成的协议,不予受理。

潮新闻记者暗访中出现的产品不合理低价游的背后,还有“赌团”博弈。“赌游客能买多少东西,旅行社靠从购物店赚取‘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来填补亏空、实现盈利。”王强说,旅行社推出线路后开始推广宣传,除了他们外还有类似“蛇头”的第三方进行揽客,线路中的购物店向游客推销商品,一连串下来已经形成了盈利闭环。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少旅行社热衷于组织“低报价、高回扣”的不合理低价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部分旅行社不关注产品创新,而是把

游客和旅游从业者务必要看看,低价游、欺骗、强制购物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

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强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管理,审慎选择购物场所,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产品服务质量及责任,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导游领队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举报旅行社、购物场所的“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通过媒体合作,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游市场,加大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打击力度,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净化旅游购物环境,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坚持改革创新和诚信经营,坚持靠品质和服务赢得市场,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行为,共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引导,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严格履行旅游合同,抵制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主动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行为,自觉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各地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引导,通过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等,让旅游者正确识别“不合理低价”,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的行为。

四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线路成本为参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会员相互监督,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行为。

五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加大对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把治理“不合理低价”作为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八条认定欺诈、强制购物标准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了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出行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选择参团旅游的旅游者请务必留意组团社的资质,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赴台湾地区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1.登录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官网,可通过查询企业名称的方式,精准核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此信息请作谨慎选择或通过咨询文化和旅游部门予以核实确认);

2.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办公电话咨询、12301服务热线咨询等。

●参团旅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参团旅游的,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

●购物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提倡参团游客自愿购买个人意外险(或委托参团旅行社代为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4月25日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卧底云南旅游低价团:团费不足机票一半 暗藏玄机

央视记者卧底!云南旅游低价团:团费不足机票一半,“赔本的买卖”暗藏玄机!

近两年,包括消费主张在内的许多媒体都报道过,云南一些旅游线路不合理低价游盛行,旅行社和导游强制诱导游客购物,然后再收取购物商店高额回扣的现象。

可喜的是,去年4月15日,云南省出台了22条措施,严整旅游乱象。

现在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云南旅游市场在经历了一系列整治的“阵痛”后,成效如何?

五一节前,记者在网上搜索北京到云南的跟团游报价。以北京到腾冲芒市双飞五日游为例,多数旅行社给出的价格都在千元以上,甚至在2000元以上,千元以下的仅为从云南当地出发的旅行团。

而在“马蜂窝”网上,一家名为“北京青旅直客中心”的商家,“北京直飞云南腾冲瑞丽双飞5日跟团游”的报价仅为999元一人!

随后记者又搜索了五一期间从北京直飞云南芒市的机票,发现因为正值旅游旺季,仅仅往返机票的价格就要2000元左右。而这家旅行社的报价只是机票价格的一半,这赔本的买卖里面是不是暗藏玄机呢?

记者又仔细查看了页面上的介绍,商家称只有2个购物项目,同时还有温泉等赠送项目,看上去还是比较划算的。这个999元的北京到芒市双飞五日游,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记者决定报名体验一番。

交费报名之后,记者顺利搭乘飞机到达芒市。下飞机后,记者见到了本次行程的导游“祥哥”。

导游祥哥:咱们不但要顺利,而且还要愉快地把这一次滇西之行走好,走完,谢谢大家。

翔哥风趣幽默的一席话,很快就拉近了与游客们的距离,大家对他的第一印象都还不错。接下来的三天,丰盛的特色美食,舒适洁净的住宿,没有强迫购物,让许多人都沉浸在美景当中。

导游祥哥:真有一种人,你们还别不相信,一分钱不消费,说难听点,叫导游骂一顿,云南导游骂他,就是骗吃、骗喝、骗玩。说好听点占便宜,说难听点,我就不评价了,我开不了口,那种人我只想问他一句,你心安吗?我们之所以用这种方法,低价格,真金白银,贴着钱把你们请过来,说难听点,我的理解就是赌,只不过赌的是人的良知。今天,我们把这个事情摆出来说开了以后,祥哥是个完美主义者,我希望看到的现象是咱们到买的时候,发自内心,我这么便宜的价格来玩了,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

翔哥开始对大家购买翡翠的金额做出了要求,建议大家要花两个月的薪水去买翡翠。

导游祥哥:假设你一个月薪水3000元钱,那么你最多只能花两、三个月的薪水去挑,去选一款属于自己的翡翠,这是对的。

游客们在导购的带领下进入翡翠市场。这些穿黑色西服的工作人员就是导购,每位导购负责2-3名游客。游客们首先被带到一个柜台,由一名导购进行统一的讲解。

接着游客们分散开进行选购。记者注意到,每组游客都有特定的导购全程跟随介绍。整个大厅导购人员一对一盯着自己的游客。

游客:我们走到哪儿,她盯到哪儿,后来在那个柜台里,一个男的就过来了,感觉像打手一样,他说你买吧,你不买,我会批评(导购)。

游客:别跟着我,我看好了我买,我叫你,(导购说)我不跟你,也有别人跟你。

大厅里的游客纷纷掏钱购买翡翠,记者和一些导购闲聊,他说这里的生意非常好。

翡翠店导购:这已经算人少的了,要是人多的时候,人挨人,走一条路,从这边走到那边要走十多分钟。

在翡翠店里购物2个多小时后,游客们才回到大巴上。全团18位游客,一共有5人购买了翡翠,消费金额在2万多元左右。导游首先向购买翡翠的5位游客深深地鞠躬,表示感谢。

导游祥哥:有情有义,祥哥给你们鞠个躬,谢谢。这世上如果说什么东西是无价的,我觉得只有两个字,情义。

导游祥哥:我们贴着8万元钱,真金白银把你们请过来,你们花的钱算算,单程机票都不够,来这边吃得怎么样,喝得怎么样,玩得怎么样,看得怎么样,大家一目了然。乌鸦还懂得反哺之情,羊羔还有跪乳之恩,你们是天子脚下的人啊,或者下一站我们过去以后,我们换个地方,这个地方也许你没看上你喜欢的东西,那我们换个地方。不行再换,给我一个机会,也给大家一个机会。如果这个地方,你们还抱着那种心态,无所谓,导游不敢骂我,云南旅游规范得很,我可以投诉,还可以赔钱,那赚得

"不合理低价游"市场乱象调查:低价揽客为何屡禁不止

原标题:"不合理低价游"市场乱象调查:低价揽客为何屡禁不止?

我国2013年10月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不合理低价游乱象依然存在。今年“十一”黄金周以来,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对涉事旅行社和导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不合理低价游”为何屡禁不止?旅游、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查处面临哪些问题?今后该如何整治?近日,经济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今年4月中旬,家住重庆巴南地区的廖女士和朋友涂大姐报名参加了由重庆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推出的“西山之旅——昆明、大理、丽江双飞6日游”旅行团,团费只需380元。廖女士称,报名时旅行社方面表示,这380元旅行团团费,不仅包括了机票,还有在云南的吃住行等费用。并且特别承诺,该旅行团并非购物团。

廖女士说:“当时我认为捡了个大便宜。”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旅途中她和朋友被导游强制消费了1万多元钱。不仅如此,全程下来,整个旅行团还被导游谩骂“没良心”。

不只是重庆海外旅业,阿里旅游、去哪儿网、欣欣旅游网等一大批旅游企业都存在违规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行为。以热门线路泰国为例,记者发现,此前许多旅行社开出的5晚6天行程价格不到3000元,部分旅行社在线路中会表明购物点及停留时间,打出“无强迫消费”口号。然而不少游客跟随低价团到泰国后,发现存在餐饮条件差、自费项目几乎必须要参加、真正游览景点停留时间少、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或购物点等问题。

与此同时,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很多低价游产品其实根本不是旅行社在做,而是一些卖保健品和假药的团体打着旅行社的幌子在做。

家住北京的王阿姨前些日子参加了苏州无锡两日游,旅行社没收多少团费,但是也没有领她们进任何收费的景点,只在市区和工业区转了几圈,又到几个景点门前下车拍张照片。午饭是人均10元的盒饭,如果不吃可以领10元现金。但是,“两天时间里,被带进8家购物场所,每家购物场所最少停留40分钟,最多两个半小时,几乎没有不被忽悠买东西的,有的人买了两万多块钱的东西”。

记者了解到,我国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企业低价经营模式尚未根本转变,一些问题不容忽视。诸如,有些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网上推出的为游客提供旅游目的地导游服务、“一日游”旅游服务等产品信息均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为黑导游、黑旅行社提供了机会;部分在线旅游网站的旅游产品报价不实,以销售尾单和虚假折扣等招揽游客,服务和产品质量与描述有较大差异,导致大量游客投诉;有些不法个人涉嫌假冒知名在线旅游网站、假借知名旅行社品牌设立“旅行社网站”,进行网上诈骗,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对“不合理低价游”一查到底

不合理低价游是游客投诉的“重灾区”,也是旅游行业的“痼疾”。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旅游服务再体验调查显示,违反合同、强制消费、更改路线等老问题仍然存在,其中低价游产品中的强制消费问题尤为突出。35%的体验员遇到更改路线的情况,26.7%的体验员表示旅游过程中存在超计划购物或强迫购物等行为。

从事导游行业10多年的杜光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市场强制购物最为突出的是云南等地。在这些强制消费中,导游不仅给游客分配最低消费指标,而且行程也会因为利益分配被导游分段承包。

记者调查发现,导游辱骂游客、中途加价、强制购物等屡屡为游客所诟病,其背后折射出我国旅游业被低价团费绊住脚的无奈。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表示,“不合理低价”问题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百病之源”。据了解,组团社低价揽客——地接社“买团”抢客——导游胁迫消费赚“返点”来“填坑”,已经成为旅游业的一种畸形“食物链”。

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我国旅游主管部门的整治呈持续加压态势。10月9日,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布了国庆假期旅游“红黑榜”,对优秀旅行社、文明游客等进行集中表扬的同时,还曝光一批管理混乱、服务恶劣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10月26日,根据掌握的有关线索,国家旅游局约谈了阿里旅行、去哪儿网、欣欣旅游网等在线旅游企业,对其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发出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10月28日,该局点名批评了业内9家主流旅游企业,尤其是对携程、驴妈妈等向社会作出承诺后又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出严厉批评。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接下来还将继续坚持“组团社和地接社同步治理、目的地和客源地同步排查、线上线下旅游企业同步清理、集中整治与常态机制同步推进”四个同步,更严格地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监管和处罚。

各地也纷纷对涉及“不合理低价游”侵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打击。比如,自11月1日起,北京市旅游委启动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旅游行业明察暗访活动,100多名实地暗访工作人员,分成数十个小组,通过参加跟团旅游、到酒店住宿、参观景区等旅游活动,对导游领队、旅行社、酒店服务、景区管理等涉及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进行全方位、专业性记录,并对存在突出问题、事实清楚的旅行社、酒店、景区,市旅游委将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监督平台,进行必要的信用公示,以达到惩戒目的。

记者注意到,多家在线旅游企业这几天紧急排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欣欣旅游网在接到国家旅游局约谈通知后,已经下架400条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去哪儿网表态,已经下架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并且加强对旅行社旅游产品上线的审核。阿里旅行

一个敢报价、一个敢报名,“赌徒式”低价旅游团为何屡禁不止

1980元去新疆玩18天买一送一,这样的低价旅游团导致270名游客在当地被“甩团”,且该团近期的报名者竟达2000多名!近两天,新疆接连曝出的恶性“甩团”事件,引发关注。

尽管“甩团”事件中的两家涉案旅行社已被立案调查,但该案暴露出的一些细节仍令人深思。每到旅游旺季,市面上不时曝出的低价旅游团导游骂人、游客投诉等纠纷,也常令人扼腕。

人们不禁要问:“明知山有虎”的低价旅游团,为何屡禁不止?

所谓低价旅游团,归根结底是旅游报价低于旅行社成本的旅游团。以一条成本价3000元、对外售价2000元,参团游客40人的低价游线为例,旅行社总成本12万元、实收团费8万元,4万元以上的差价及盈利部分必须“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游客购物、餐饮、自费项目的返佣等补足。因此,低价团导游诱导游客购物几乎都有“硬性指标”。这种先靠低价争抢游客,再通过回扣等赚回利润的方式,被行内人士称为“刀尖上削下来的利润”。

此次曝出“甩团”事件的新疆游,即是典型的低价团。该团报价1980元,在新疆玩18天且买一送一,相当于人均团费980元,报名者多为长三角游客,团费还不够买一张往返机票。以上海出发为例,廉价航空上海-乌鲁木齐旅游淡季往返机票也要2400元左右,这还没有计入游客在18天行程中的住宿、餐饮、大巴、景点门票等支出。因此,18天人均980元的新疆游报价低得离谱。

如此离谱的报价,为何还有人趋之若鹜?贪便宜是一方面,也不乏抱着“赌徒”心态的游客。在这些游客看来,既然有人敢这么卖,先去了再说。进了购物店,自己“摒牢”不买即可。而对习惯于恶性竞争的旅行社而言,团费不够覆盖成本,就必须诱导游客购物后拿回扣补贴团费。正是在这种畸形的生态下,当游客不愿购物时,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就不时出现,也令旅游目的地形象受损。

游客体验不佳、导游殚精竭虑带货、旅游目的地形象受损,低价团模式下似乎各方都是受害者,为什么这么多年仍屡禁不止?零和效应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一现象,看似各方利益受损,其实仍有“漏网之鱼”从中获益。

仍以上述成本3000元、报价2000元的线路为例,假设40名参团游客中有16人愿意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因此得到的返佣足以覆盖成本,另外24名不购物者就能以2000元的便宜价格走完全程,成为“受益者”。只不过,后者这份额外“收益”是建立在购物游客利益受损的基础上的——低价团行程中的旅游商品,通常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一块标价2万元的玉,实际可能仅价值数千元,甚至还有假货。这些游客买到的,多数是自己并不需要或质价不符的商品,且购物支出通常远高于团费支出。

在这场低价游博弈中,遵章守法正常报价的旅行社也成为间接受害者。这些正规旅行社不仅损失了原本可以正常价格参团的游客,还可能因价格战乱象导致行业形象受损,从而丢失未来的潜在客户。因此,大打价格战的旅行社可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它们原本没有太多生存空间,靠价格战在市场抢得一席之地,遇到购物“大方”的游客甚至还能赚上一笔,低价团自然难以禁绝。

值得警惕的是,有了各种线上平台和移动支付手段后,如今的低价团揽客流程变得更加隐蔽,给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以此次新疆“甩团”事件为例,仅参与揽客的熊乐国际旅行社实际未取得旅行社资质上海外联部负责人文某一人,就在上海招揽了50名游客。这些游客转账付款给文某,也并未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随后在出游第三天遭遇“甩团”。从这些操作环节看,参团游客在旅行社资质、旅游合同、付款方式上接连踩雷,整个交易流程也完全游离于正常的旅游机构收客流程之外。如果收客方不具备旅行社资质,也不给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万幸的是,由于各地文旅主管及执法部门的及时介入,此次新疆“甩团”事件中的游客陆续得到妥善安排。但调查结果显示,涉事公司5月中旬后,还使用相同模式将陆续接待2000余名游客前往新疆旅游。如果这些游客陆续成行,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新疆“甩团”事件中两家涉事旅行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立案调查。这也是近年来被曝光的低价游负面事件中少见的被立案调查的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游客人数众多。但市面上的低价团现象比比皆是,一部分有旅游机构参与,另一些则打着旅游的名义“挂羊头卖狗肉”,远非旅游执法机构能够单方监管。

比如,一些个人或非法组织瞄准银发群体,以“比赛奖励”为名赠送旅游、以“政府补贴”为名组织低价游,或者举办“保健讲座”为名组织旅游等,其最终目标都是让老年人掏出比团费高数十倍乃至百倍的费用购买质价不符的珠宝、保健品,甚至是风险极高的所谓“理财产品”等。

这些打着“旅游”名义的低价团,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远远超出了旅游概念,其组织者并非旅行社、参与者也与主办方签订旅游合同、购买旅游保险。这种情况,需要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除了被动接受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处罚之外,更应主动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让实施违法行为者付出代价。

旅游行业人士同时呼吁,对出现过违法经营情况的个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今后在注册同类型公司时予以一定限制,避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情况出现。此外,由于旅游产品消费链条长、涉及环节多,游客货比三家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消费时不应只看价格,而更应关注旅游机构的资质,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购买保险,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