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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索道运输用牵引机的制作方法 索道运输机制作方法视频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索道运输液压牵引机的制作方法

专利名称:索道运输液压牵引机的制作方法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属于送变电线路施工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索道运输液压牵引机。背景技术:根据目前送变电线路施工的需要,索道运输作业是施工中原材料和工器具运输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特别是针对树林、植被茂密的陡峭高山无人地区和大吨位塔材,采用索道运输,是比较经济的方法,也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由于索道运输一般都在施工环境较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设备不易于运输,现有的索道运输牵引机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庞大、拆装不便等原因,使得这种牵引机的应用范围和程度难以提高。

本发明涉及一种运输车,尤其是一种索道运输车。

物料运输在山区尤显特别困难,很多山区为了运输物料都架设有索道设备,通过索道运输车来进行运输物料,由于索道运输车在空中运输,运输车的平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运输车装在货物不平衡会对索道造成损坏,这也导致索道的使用寿命较短。现有的索道运输车的结构较为简单,运输车的结构不可调节,在遇到装载不规整的物料时会造成运输车受力不平衡,在吊起运输车会出现倾斜现象,发生倾斜挤压不利于一些货物的运输,会产生挤压损坏。为此,我们发明了一种可水平调节的运输车,可根据货物装载在情况灵活调节运输车在水平状态下进行运输。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索道运输车,通过在运输车上设有水平调节装置和与索道连接的卡块,保证运输车能平衡的吊在索道上进行运输。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索道运输车,包括有运输车和与运输车连接的水平调节装置,所述运输车包括有顶盖、箱体和箱体底部的滑轮;所述顶盖的两侧朝下设有第一连接块,所述箱体的两侧朝外开设由第二连接块,所述第一连接块与第二连接块之间穿设起固定作用的连接杆;所述顶盖的两侧分别朝外设有滑轨,所述滑轨上开设有连接孔;所述水平调节装置包括有安装在滑轨上的一对支撑柱和一对支撑柱之间连接的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上设有可与索道连接的卡块;所述支撑柱的底端设有开口的滑块,所述滑块上开设有安装通孔,所述滑块可卡在滑轨上,通过连接栓穿过安装通孔和连接孔可把滑块限制固定在滑轨上;所述支撑柱的顶部安装有连接部,所述支撑杆可活动的安装在连接部上。

进一步的有,所述连接部包括有沿水平方向开有调节孔的连接头,所述连接头的顶部朝内设有与调节孔相贯通的限位孔,所述限位孔内安装有限位栓,所述支撑杆安装在调节孔内。

进一步的有,所述支撑杆沿侧壁的顶部位置开设有平台,所述平台上设有多个防滑条。

进一步的有,所述支撑杆的侧壁上开设有沿支撑杆轴向的导向槽,所述连接头的调节孔内设有与导向槽配接的导向块。

进一步的有,所述支撑柱的顶端设有截面为t型的圆周凸台,所述连接头的底部朝内凹陷有截面为t型的圆周凹坑,所述圆周凸台可与圆周凹坑相配接,连接头可圆周凸台旋转。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运输车通过设有水平调节装置来维持运输车在运输的过程中保持水平状,该水平调节装置由一对支撑柱与运输车的顶盖连接,顶盖与箱体由连接杆连接固定,通过调节支撑柱底部的滑块在滑轨上的位置来使运输车处于水平状。本发明的支撑杆通过连接部与支撑柱连接,连接部的连接头可旋转的固定在支撑柱上,这样一对支撑柱可单个进行前后位置调节来维持运输车的水平状,这样调节比较灵活方便。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1;

图2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2;

图3是本发明的剖切结构示意图;

其中:1.箱体、2.顶盖、3.滑轮、4.第一连接块、5.第二连接块、6.连接杆、7.滑轨、8.连接孔、9.支撑柱、10.支撑杆、11.卡块、12.滑块、13.安装通孔、14.连接栓、15.连接头、16.调节孔、17.限位孔、18.限位栓、19.平台、20.防滑条、21.导向槽、22.导向块、23.圆周凸台、24.圆周凹坑。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如图1、图2和图3所示,一种索道运输车,包括有运输车和与运输车连接的水平调节装置,所述运输车包括有顶盖2、箱体1和箱体底部的滑轮3;所述顶盖2的两侧朝下设有第一连接块4,所述箱体1的两侧朝外开设由第二连接块5,所述第一连接块4与第二连接块5之间穿设起固定作用的连接杆6;所述顶盖2的两侧分别朝外设有滑轨7,所述滑轨7上开设有连接孔8;所述水平调节装置包括有安装在滑轨7上的一对支撑柱9和一对支撑柱9之间连接的支撑杆10,所述支撑杆10上设有可与索道连接的卡块11;所述支撑柱9的底端设有开口的滑块12,所述滑块12上开设有安装通孔13,所述滑块12可卡在滑轨7上,通过连接栓14穿过安装通孔13和连接孔8可把滑块12限制固定在滑轨7上;所述支撑柱9的顶部安装有连接部,所述支撑杆10可活动的安装在连接部上。

本发明的连接部包括有沿水平方向开有调节孔16的连接头15,所述连接头15的顶部朝内设有与调节孔16相贯通的限位孔17,所述限位孔17内安装有限位栓18,所述支撑杆10安装在调节孔16内。当支撑柱9进行单个进行前后位置移动使,支撑杆10也跟随进行伸缩,支撑柱9位置调节好之后需要把支撑杆10与连接头15紧固,整个调节过程的效率较高。

本实施例的支撑杆10沿侧壁的顶部位置开设有平台19,所述平台19上设有多个防滑条20。防滑条20起到紧固支撑杆10的作用,在运输的过程中防止支撑杆10在调节孔16来回移动。

本实施例的支撑杆10的侧壁上开设有沿支撑杆10轴向的导向槽21,所述连接头15的调节孔16内设有与导向槽21配接的导向块22。支撑杆10在进行伸缩调节收保证垂直方向不变。

本实施例的支撑柱9的顶端设有截面为t型的圆周凸台23,所述连接头15的底部朝内凹陷有截面为t型的圆周凹坑24,所述圆周凸台23可与圆周凹坑24相配接,连接头15可圆周凸台23旋转。

本发明的运输车通过设有水平调节装置来维持运输车在运输的过程中保持水平状,该水平调节装置由一对支撑柱9与运输车的顶盖2连接,顶盖2与箱体1由连接杆6连接固定,通过调节支撑柱9底部的滑块12在滑轨7上的位置来使运输车处于水平状。本发明的支撑杆10通过连接部与支撑柱9连接,连接部的连接头15可旋转的固定在支撑柱9上,这样一对支撑柱9可单个进行前后位置调节来维持运输车的水平状,这样调节比较灵活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技术总结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索道运输车,通过在运输车上设有水平调节装置和与索道连接的卡块,保证运输车能平衡的吊在索道上进行运输。本发明的运输车通过设有水平调节装置来维持运输车在运输的过程中保持水平状,该水平调节装置由一对支撑柱与运输车的顶盖连接,顶盖与箱体由连接杆连接固定,通过调节支撑柱底部的滑块在滑轨上的位置来使运输车处于水平状。本发明的支撑杆通过连接部与支撑柱连接,连接部的连接头可旋转的固定在支撑柱上,这样一对支撑柱可单个进行前后位置调节来维持运输车的水平状,这样调节比较灵活方便。

技术研发人员:吴丹受保护的技术使用者:湖州荣吴索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日:2023.11.17技术公布日: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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