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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公告(最新) 电子导游证有效期多久可以考试啊

2023年宁波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公告最新

【导语】: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将于2023年11月举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4个环节。

2023年宁波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公告最新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17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浙文旅科教〔2023〕23号等文件精神,定于2023年11月举行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4个环节。

2023年7月19日9:00至8月20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

报名入口: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身份证有效期须覆盖考试日期、学历证书扫描件并填报信息,填报、上传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规范,具体要求参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2023年7月19日9:00至8月31日17:00,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予以变更。

考生通过报名信息审核后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17:00。交费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费用不予退还。

2023年10月29日9:00起,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考生,不能下载准考证。

初试考生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须同时参加笔试和现场考试面试。加试考生已经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需要转换其它语种的考生仅须参加现场考试面试。

科目为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一、导游业务科目二、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三、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现场考试面试科目为导游服务能力科目五。

笔试和现场考试面试均采取机考方式进行。

1.笔试:科目一、二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科目三、四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每张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2.现场考试面试:考试的语种有中文、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语和印尼语。中文类考试时间15分钟,外语类考试时间25分钟。考试题目在考试当天由考试系统抽取确定,外语类考生需使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作答。

3.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可在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首页考试公告栏内查询。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规定:初试考生每人220元;加试考生每人140元。

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加试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现场考试面试成绩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023年2月2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考生需要对本人考试结果进行复核的,可自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予再次复核。考试结果复核工作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对考试合格的考生,颁发“导游资格证书”。核发时,将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现场审核初试考生需查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加试考生需查验身份证原件、资格证书原件或电子导游证,审核通过者方可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1.考试当日,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本地健康码绿码有序进入体温检测区进行测温,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所在地各项防疫要求,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要求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按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有关规定执行,报名过程中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供资格审核。

2.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供资格审核。台湾居民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其他要求与大陆地区考生相同。

三中等职业学校旅游类专业报考要求

2023届中等职业学校旅游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取得毕业证书,方可领取“导游资格证书”。

宁波市旅游培训中心:0574-87326258;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0574-89181318。

温馨提醒: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导游】获取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报名费用、报名流程图解、准考证打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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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到期,来不及换证被注销了怎么办

电子导游证有效期3年,导游证到期,登录后会显示导游证已被注销。此时是可以继续换发新新证的。需重新找家旅行社或导游协会挂靠,当然也可以联系原来的单位继续挂靠,然后申请换证即可。

一、首先需重新找家旅行社或导游协会挂靠,当然也可以联系原来的单位继续挂靠。

二、电脑浏览器打开并登录导游之家web版https://tourguide.mr.mct.gov.cn,选择重新提交材料,按正常申请注册电子导游证操作即可。

注意:提交审核后记得联系挂靠单位旅行社或导游协会,让他们上系统审核,不是光网上申请就可以的,提交后需要挂靠单位和注册地文旅局不需要联系文旅局审核的。

三、经当地文旅局审批通过后,打印发放“导游身份标识”卡片。不过,文旅局往往把标识卡下放到挂靠单位旅行社或导游协会,由其直接向导游发放。因此,可先咨询挂靠单位证件在哪,是否需要自行去注册地文旅局领取。

注意:原注册手机号不再使用,切勿用新手机号码重新注册账号。请参考:如何变更注册手机号?

导游证到期,来不及换证被注销了怎么办

请到注册地所在文旅局申请变更登录手机号。另外,也可以委托挂靠单位旅行社或导游协会,看是否能够协助办理。

Q:修改登录密码时获取不了验证码?

由于导游之家APP目前尚未完善,在APP上修改密码可能出错,会提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获取不了验证码。

请登录导游之家web版https://tourguide.mr.mct.gov.cn修改,要求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电脑浏览器,或者使用最新的Chrome、Firefox内核浏览器,比如常见的QQ浏览器、UC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

Q:导游证到期,不申请换发有影响吗?

不换发的话,电子导游证到期后就自动失效,失效期间不允许带团执业;不过,后续要执业的话重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即可,因为导游资格证是终身有效的。

Q:申请换证时需要参加年审、岗前培训吗?

年审和岗前培训,属各地自行组织的活动,请以注册地文旅局或导游协会的规定为准,各地要求不一样。

Q:导游证可异地挂靠吗?如何变更所在机构或所属文旅局?

1、导游证可异地挂靠吗?

导游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也就是说无论你在哪里考下来的导游资格证,理论上都可以选择任意城市挂靠,然后申请注册电子导游证。

但如果想要在异地执业的话往往需要挂靠在异地导游协会或旅行社。同时,个别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也好,或者其他因素也好,并不允许在外地考的资格证挂靠在本地,具体请咨询注册地文旅局或导游协会。

2、如何变更所在机构或所属文旅局?

一、进入导游之家web版https://tourguide.mr.mct.gov.cn主页,用注册手机账号登录,点击右上角选择合同/注册管理;

二、选择合同解除/取消注册,之后由原挂靠单位进行审核如果一方申请解除合同,另外一方10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系统就会自动解除。;

三、选择相应的变更方式,等待新挂靠的单位以及文旅局审核即可!

Q: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有效期:

导游资格证是终身有效的,没有有效期限制,只要考下导游资格证后可以随时选择挂靠,注册电子导游证。

而电子导游证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需要重新换证,若不换证,则导游证自动失效,不能继续从事带团活动。返回搜狐,查看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公布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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