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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任性”退团,游客该如何维权 旅游社退团费用怎么算出来的

旅行社“任性”退团,游客该如何维权

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后本来高高兴兴准备出游,却突然被旅行社告知要取消行程,所有前期准备付诸东流。面对国内旅行社出团前“任性”退团,旅游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行社编造理由退团遭消费者投诉

黄女士一行到广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江南5日游,行程日期为10月25日至10月29日。正当黄女士等人兴致勃勃准备出行时,10月15日旅行社来电通知黄女士,称由于报名人数未达到出团人数要求,该行程宣告取消。黄女士感到非常扫兴,只能按旅行社要求前往旅行社门店办理退款。后黄女士得知,并非如旅行社所说人数未达到出团要求而不能成行,而是旅行社发现其选择的旅游线路成本过高,为保证经营利润才临时决定取消该行程。黄女士认为自己受到愚弄,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编造理由“任性”退团,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女士向旅游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除了退还自己报名的团费,还必须给予一定的赔偿金,并书面道歉。

旅行社单方面解除合同须符合一定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在成团前10日突然取消行程,黄女士不仅旅游心情全无,而且为旅游所做的前期准备也付诸东流,如向单位请假、承诺朋友代购礼物、探亲访友安排等。按照我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不能“任性”而为。

退团时间不能“任性”。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本案属于国内旅游,旅行社提前10日通知黄女士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假设旅行社在出团前7日以内才通知黄女士,则不能解除合同,如要解除合同,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退团理由不能“任性”。依据旅游法规定,国内旅游旅行社虽然可以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但客观上必须是出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情形。本案中,旅行社谎称人数未达到出团要求而不能成行,真实情况却是选择的旅游线路成本过高而临时决定取消行程。如果黄女士能够举证证明旅行社没有出现不能成团的情况,则旅行社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旅行社执意要解除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退团赔偿不能“任性”。旅游法中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而且有义务提供其他替代线路或推荐其他旅游团供旅游者选择。旅游法明确,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必须退还黄女士所交全部费用。视路途远近,旅行社对黄女士往返产生的交通费用也有道义上的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黄女士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自己报名的团费。如果能够举证证明旅行社方面存在过错,并非人数不够不能成团,则旅行社还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旅行社基于自身经营声誉考虑,可以在与黄女士协商的基础上,给予黄女士为准备这次旅行所带来的损失一定的赔偿,如支付往返交通费等,并选择口头或书面道歉。

旅游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有读者会感到诧异,为什么法律会规定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那是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基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旅行社不具有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成本和风险俱增,对整个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基于公平理念,法律作出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平衡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利益,对双方都相对公平。而作为相对弱势的旅游者一方,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计算时间节点有方法。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性质虽然不属于法律,但具有行政指导的功能。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出发前7日以上”的计算方法,是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旅游者掌握该计算方法,便能及时有力地主张权益。

把握举证责任有技巧。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多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结合上述案例,如果黄女士主张并非是人数未达到出团要求不能成行,而是旅行社为保证经营利润而擅自取消行程,则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成团人数要求以及相关人员名单等,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张赔偿权利有要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要求,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而且,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因此,旅游者要懂得及时主张权利,清楚相关赔偿要求,在接到旅行社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南方法治报)

旅游退团、退款的解答

旅游退团、退款的解答 

洛阳周边旅游线路退款、退团政策汽车团)

  通常旅行社周边游汽车团会在17:00之前安排车辆、导游人员、用餐、门票等等。

    一般情况下出发前提前2天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提出退订、人数减少或其它项目改变的扣除杂费如文档打印等损失;一次报团人数较多,个别人员退团的不扣损失。

    一般情况下出发前不足1天不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在下午16:00之前,提出退订、人数减少或其它项目改变的扣除杂费如打印、保险等损失,16:00以后退订、人数、减少或其他项目改变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车位损失及其他损失费用,退还扣除车位损失的剩余团款;此说明并非绝对,一批多人在出发前不足1天退团的,不论几点告知退团均将核收损失;个别周边游线路退订、变更是否有损失请咨询工作人员。因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周边线路停发、退订等,不扣客人损失。

    特殊人群如有门票优惠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您可持有相关证件,由导游协助在景区门口做相应退款。

    行程中如您自愿取消部分景点,将不退还相应费用。赠送项目如不能成行,不做任何退款。

    如有需要,请与导游或我社工作人员确认相关事宜。

国内长线退款、退团政策

    出发日期7日以外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除外,或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团。

    出发日期3日以外、不足7日的,扣除机票损失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

    出发日期1日以外、不足3日的,扣除机票损失、当地车位、酒店及代办业务等各项已产生费用;

    行程中因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产生优惠的,将退还成本价与优惠价之间差额;

    行程中所含景点、用餐、住宿等项目如不参加需提前告知导游,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您自身原因造成行程不能进行,未产生的费用当地现退。

    出发前1日以内退团,费用不退;

    赠送项目如遇天气、航班时间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成行,费用不退;

    机票为团队折扣票,开票后不得签转、更改、退票。

    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费用不退;

    海南、云南等地由于当地旅游接待费用的特殊性,以下情况费用不退:

    云南的常规团,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教师证等证件无效;

    丽江段大玉龙景区含:玉龙雪山进山费、玉水寨、玉峰寺、玉柱擎天、东巴谷、东巴万神园、东巴王国,以上6个景点为套票赠游景点,行程中因游览时间不够的原因,除玉水寨外,其他景点不作游览,费用无法退还,所有证件发生的优惠也一律不退;

    因当地旅游局规定团队必须制卡操作,退餐必须提前二天以上,否则不予退费;

    若您自愿取消行程或中途离团,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车费、餐费、景点门票均无法退还;

    如因特殊情况需离团,需补收离团费100元/天/人,行程内任何优惠一律不退。

以上退款标准如遇周末、节假日等旅游旺季特殊情况,需按实际产生损失核计。出境游产品按该线路合同约定。门票类的退款按该单产品的说明。咨询:0379-68620123 68629123 60100523洛阳绿色假期国际旅行社。www.0379uu.com

出团当日游客退团,旅行社该不该退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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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3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游,费用7000元。出发前,由于孩子生病导致全家无法出游。游客联系旅行社要求退款。旅行社不愿提供扣款明细,表示:“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此行程为特价,退团费用全损’。”游客投诉至当地旅游执法部门。

经当地旅游执法部门核查,投诉人于出发当日提出孩子生病不能随团出行,旅游费用确已产生,经调解投诉人表示接受。

分析上述案例,投诉内容为临时解除包价旅游合同产生的退费问题,涉及以下法律条款: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游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第十五条规定:必要的费用扣除: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游客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需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游客出发当日提出退团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病退团不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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