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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旅普法丨《民法典》实施后,旅游合同违约可获得精神赔偿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哪些类型呢

宝旅普法丨民法典实施后,旅游合同违约可获得精神赔偿

原标题:宝旅普法丨民法典实施后,旅游合同违约可获得精神赔偿

旅游已成为消费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伴随着旅游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未能履行,或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合同违约纠纷,旅游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此前立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徐某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前往某地旅游。住酒店期间,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等合同义务,徐某在酒店摔倒,导致颈椎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要求该旅行社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予支持的。然而,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就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做了规定。

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杨子洋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在人格权篇第九百九十六条,对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救济作出突破,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王天星表示,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和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一个行为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不能二者同时选择。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中,单纯存在于侵权纠纷中。由于一些违约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处理起来有些不合情理、有失公平。而民法典中对于因合同违约而受到侵害的主体新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实现了创新性突破,同时也会给心灵、精神方面受到创伤的受害人带来更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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