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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哪些类型

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章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作出处罚的地点。

第六章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结案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复议和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承办人结案意见等内容。第六十九条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案一卷;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或者钢笔;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第七十条案卷材料可以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涉密文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第七十一条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八章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均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视为在有效期内。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旅游行政处罚权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的,其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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