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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我们有哪些权利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购买什么

外出旅游,我们有哪些权利

旅游立法是众望所归,而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旅游法,其内容更令社会欣慰,尤其是对旅游者权益的重视和保障精神,贯穿整部法律。

“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设专章保障旅游安全、创新旅游者救济制度等等,旅游法同时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个法的内容来看,保护的天平还是向旅游者倾斜。”从事二十多年旅游立法研究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韩玉灵对本刊记者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的魂。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参与者也是消费者,旅游者在旅游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是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制定旅游法的目的是什么,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利。我们这部法律不是旅游业法,也不是旅游管理法,而是旅游法,这就要以保护旅游者的权利为中心。这符合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是旅游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草案起草小组副组长尹中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旅游法立法总体思路之一。

如今,我们看到表决通过后的旅游法设立一章“旅游者”,专门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该章在整部法律十章中位于第二,仅次于“总则”,其后分别为“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等章,在立法专家看来,这种体例编排并不符合立法的一般做法。

“从体例和逻辑上看,‘旅游者’这章应该放在有关宏观规定的‘旅游规划和促进’后面。”韩玉灵曾建议调整章节顺序使之更“合理”,不过后来她认为现在的做法更好“,宣示了一种态度,体现重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态度。”韩玉灵对本刊记者表示,旅游具有空间移动性、异地性、目的性、停留时间短暂等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和普通消费者不一样,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依赖更强,更需要保护。对于旅游者的权利,法律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请求救助和保护、获得赔偿的权利”等。与此同时,强调旅游者应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爱护旅游资源和不损害当地居民、其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义务。

韩玉灵教授组织所在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相关教授、专家曾翻译参阅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旅游法,“很少有国家在对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像我国旅游法这样专设一章,既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也规定义务,且在其他章中也规定了诸项旅游者的权利,这是亮点。”

“把旅游者这一章放在总则之后,这样的基本框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也重申了旅游者作为整个旅游行业的根基的思路,只有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才有

案例分析丨熟悉旅游法,安心出游耍 —旅游典型案例分析

调处结果:旅游质监部门对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旅行社负责人。旅行社认识到错误,将李先生购买的三七和玛卡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对于李先生自行购买的玉石旅行社并无退换货的义务,在市旅游质监所的协调下,旅行社表示愿意帮助李先生退还。

案例3:今年春天,市民刘先生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曲阜、泰山三日游。行程最后一天为登泰山看日出,登山前导游将注意事项和集合时间告知全团游客。大约过了五个小时到了集合时间,刘先生一家没有按时到达集合地点。此时正好降雨,全团游客都在大巴车焦急等待刘先生一家。导游也多次拨打刘先生电话,刘先生回应正在下山,但始终没有见到人,此时距离集合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小时。由于原定游览完泰山就要返程,最后在全团客人的要求下导游再次联系刘先生后便让司机开车返程。刘先生下山时,发现大巴车和全团游客已经离开。回来后便投诉旅行社,要求承担一家损失的十倍5000元。

调处结果: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了解,旅行社导游在登山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集合时间和地点,刘先生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集合,旅行社也无其他违规和违约情节。旅游质监部门向刘先生解释和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后,刘先生表示理解和接受,不再要求赔偿。

分析提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旅行社事先告知集合时间和地点,因自身原因未履行的旅行社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不仅需要旅行社完全履行,同样也需要旅游者配合履行,双方是互负义务的。本案中,刘先生未按照约定时间集合,属于违约在先,因此旅行社为防止影响其他同行游客的权益,造成更大损失,没有继续等待刘先生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依法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履行过程中旅游者要配合好旅行社的行程安排,认真履行合同中的自身义务,不能只顾自己而损害旅游经营者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损时要选择理性维权,依法适度,不能过度维权。

来源:娄星旅游返回搜狐,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旅游投诉典型案例:团队游客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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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团队旅游是旅游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出境游中比例较大。但在团队旅游时,除了行程受限最被关注的就是“安全”问题。在团队游时如何既能保障客户的安全,又能保护旅游企业的权益?以下这个典型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旅行社冤不冤?看看专业机构怎么说。

游客刘女士一行10人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泰国清迈6日游,团费共计31770元。到达泰国入住酒店当晚,刘女士8岁的女儿在床上蹦跳时意外摔倒,腿被床沿划伤,当地酒店协助就医。因孩子受伤行动不便,刘女士与旅行社联系更换行程,同时在回程时,委托旅行社安排了一辆中巴从上海浦东机场接机回扬州。返程后,刘女士就行程差价、酒店补偿、中巴费用、医疗补偿等各项补偿费用与旅行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刘女士认为,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宣传上有“酒店带泳池”,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没有泳池,所以认定酒店并没有达到宣传上的品质标准,而孩子受伤是因酒店设施较差导致,旅行社应当承担此次意外的主要责任,更换行程和返程用车也是因孩子受伤而被迫做出的选择,故提出诉求如下:要求旅行社补偿行程差价10000元,返程中巴车费2000元,酒店品质未达标差价2500元以及孩子腿部后期医疗整形费用10000元,共计24500元。

旅行社认为,有没有泳池并不能说明酒店的品质标准,更换行程是游客自己提出来的,旅行社也按照游客的要求更换了行程,返程本应是大巴车,但游客提出要求用中巴车,也是按照游客的需求去落实的,只能退还景区门票及交通差价。另外,旅行社认为,应该为孩子腿受伤承担责任的是游客和当地酒店,游客作为监护人未看好护好小孩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时摔伤后,游客已经接收了当地酒店给予了4000泰铢折合人民币800元的赔偿,所以就是认可了这个赔偿,不应该再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关赔偿。

接到投诉后,邗江区文体旅局立即向旅行社下发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调查书,组织专人赴旅行社进行取证调查,约谈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同时,积极与投诉人电话沟通,核实事情经过、了解诉求内容。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并组织三方座谈,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旅游投诉调解书,旅行社一次性支付投诉人补偿金9647元,其中受伤补助5000元,住宿补贴2000元,行程差价1647元,车费补贴1000元,并协助投诉人做好保险赔付事宜。

一关于旅游品质问题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的宣传广告上的确有“带泳池酒店”字样,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已列出住宿酒店和备选酒店名称,且实际入住酒店在此范围内。虽然不能以有没有泳池来界定酒店的品质,但旅行社涉嫌通过“带泳池”等宣传来误导游客参加此旅游团。故因旅游住宿引发的问题,旅行社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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