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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一年:自费项目藏进低价团 导游拿提成 玉器店导游提成

旅游法实施一年:自费项目藏进低价团 导游拿提成

中新网9月23日电(财经频道汪洁)旅游法实施将满一周年,对于此前零负团费问题,现在情况如何?中新网财经频道了解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带游客进购物店强制购物现象有所减少,导游靠推荐自费项目拿提成。专家认为,旅游法实施后,由于购物有了诸多规定限制,而自费项目弹性大、风险小,对游客也有一定的吸引力,导游在自由活动时间就会推销自费项目,自费项目取代购物成为旅行社的重点。导游在推销过程中也不排除采取胁迫或者诱惑的方式。游客如果能证明导游采取了强迫或者胁迫手段,提供证据的话可以起诉或者投诉旅行社。

带游客进购物店消费并没有禁绝

据悉,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引发的购物和付费项目作了专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久国家旅游局又出台了补充条款,称团队游中涉及购物时需与游客签订补充协议,双方需秉持自愿、平等、相互协商等原则。

北京一家旅行社的导游宋先生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旅游法刚出台的时候,进购物店确实被管得很严,即使全体游客签字同意进店购物,他也不敢带游客进店,但后来没那么严格了,只是比以前减少了很多。他表示,他的收入也比前些减少了一半不止。

云南省旅游局于7月10日公布的2023年1-6月昆明旅游投诉统计分析显示,对旅行社的投诉,重点集中在地接环节,导游服务不规范、语言挖苦讽刺、擅自改变行程、延长购物时间、欺骗胁迫购物、质价不符、价格虚高、以次充好等问题。

另据湖南省旅游局2023年9月3日发布的公告,个别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还会通过擅自增加行程外购物、自费项目等,欺骗或强迫旅游者消费。如果游客不从,导游就会把其晾在一边,往往是高兴出门败兴回家,这块已经有投诉。

此外,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于今年4月24日发布了深圳市2023年第一季度旅游监察简报,简报中提到,深圳市旅游投诉主要是由购物、酒店订房、行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引发。及至7月24日,深圳市文体局发布第二季度旅游监察简报,简报中表明二季度投诉主要是退团不当扣费、购物、酒店订房、行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引发。购物与行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自费项目成导游提成主要来源

据悉,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有两类旅行团,“纯玩团”和“购物团”。“纯玩团”不含任何购物项目。“购物团”则有购物安排,购物次数和时间均在合同中有注明。中新网财经频道浏览多家旅行社的宣传单发现,无论是“纯玩团”还是“购物团”,都含有一定的自费项目,协议里注明“自愿”。

北京一家旅行社的一名工作人员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由于旅游法的出台、三公消费等原因今年报团人数少了三分之一,对旅行社的利润形成了冲击。由于进店购物被严厉打击,所以部分利润来源就转入自费项目和自费行程中。她表示,虽说是自费,游客自愿参加,但对于报了含购物店的“经济观光购物团”的游客既不去购物、也不参加任何自费项目的行为,她直言,“这些游客到了旅游景点既不买东西也不参加任何自费项目,就变成‘纯玩团’了,不想花钱还想占便宜。”

宋先生表示,由于导游本来就没有收入保障,没有补助,在旅游法规定不准带游客进购物店消费之后,现在主要靠自费项目拿提成,“给游客推荐自费玩的项目,比如到了旅游景点给推荐潜水项目,推荐成功就按人头拿提成。”也有游客自愿给小费,但这部分收入很少。

一名在北京的旅行社主要跑国际旅游线路的导游潘女士表示,旅游法实施后,因为团费提高了,报团的游客减少,导致自己所能带的旅行团比去年减少了60%。旅行团的减少导致工资也降低不少。她拒绝透露收入减少了多少,但对导游的薪酬表示不满,“我们从5点起床,到10点工作结束,工资到底怎么结算?没有任何标准,有谁愿意付给我们旅差费、加班费?有时候还要当搬运工……没有人给我们补助。”她表示,由于她跑的是国际线路,自费项目也比较少,目前除了当导游之外,还接了一些翻译的活。

据9月16日长江日报报道,由于不参加自费项目,80多名武汉游客泰国游被导游甩了。这些游客报了不到千元的泰国游低价团,这些低价团通常在上飞机前支付1000元费用给领队,用于在泰国旅游期间泰式按摩、看当地特色表演等自费旅游项目。

另据媒体报道,李女士在旅行社报了个团,花5500元报了一个“单卧单飞9日西藏游”,旅行期间遭遇中途随意取消安排好的景点,而且还“被自费”收了1450元。团费加上自费项目收的钱,总共花了7000多元。

“纯玩团”变身“购物团”变相收费

中新网财经频道就同一款旅游产品云南“昆明-大理-丽江”线致电多家旅行社,价格最高的是7360元/位;价格最低的为3000元。

上述旅行社工作人员对此表示,3000元的成本光是支付来回机票钱都不够,还包括游客食宿,游客怎么可能玩那么多景点?“羊毛出自羊身上,虽然旅游法出台了,但是旅游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没有消除,报团费价格一家比一家低,这么低的价格,旅行社和导游的利益怎么保证?还是通过购物和自费,只不过现在购物少了,只有在自费项目上做些文章。”

她表示,在操作方式上,很多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存在“猫腻”,如有些旅行社以低价吸引游客报团,且出发前组团社会告知游客的该团是“纯玩团”,无购物、无自费项目;但等游客到了当地旅游景点之后,会被当地地接社的人告知该线路含购物店和有自费项目,导游会推销自费项目,实为“购物团”。

湖南省旅游局就在9月3日公告称,有一些“低价团”为了规避旅游法,多数在旅游合同及行程表中不标明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而是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提供补充协议,其中列明了大量购物及自费项目。而这些“低价团”所选择的游览景点与“正常团”有所不同,往往只选择会给旅行社和导游某种返利的景点,而“低价团”中的自费项目,实际上大多都是线路中的精华景点,这样就使得参团游客不得不自掏腰包。比如极个别旅行社的行程中仅仅包含张家界大峡谷景点,居然将武陵源核心景区列入自费。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旅行社一直依靠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受益,自费项目并不是新的花招。

“区别在于以前可能旅游购物所占的比重大,现在重点放在了推销自费项目上。”他分析,旅游法实施后,由于购物涉及到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商家等多方,合同中对一天购物多少次、每次购物时长都有规定,操作空间比较小,风险大;而自费项目,在每个地方、每个节点不一样,对游客也有一定的吸引力,“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现在旅行社把重点放在了推销自费项目上”。

他表示,导游在自由活动时间推销自费项目,最终也不排除采取胁迫或者诱惑方式。而对此游客应该具有维权意识。如果旅行社以明显低于成本招来游客,且从商家获得不正当利益,游客的利益如果受损,要从证明旅行社取得不正当利益方面入手维权;另外,游客如果能证明导游采取了强迫或者胁迫手段,提供证据的话可以起诉或者投诉旅行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刘敏告诉中新网财经频道,“纯玩团”出现以后,有些人打着“纯玩团”的名义,实际上并不是纯玩,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按照消法或旅游法规定,如拨打12301电话向旅游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还可以拨打消协的电话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刘敏还表示,游客在投诉的时候需要掌握一些证据。比如签订的合同,还有录制一些音频、视频,“大家一起出去玩的时候,都有团友,都是互相证明的证据,证明确确实实‘纯玩团’没有达到‘纯玩团’的要求,保存好证据,是维护好旅游权益一个很重要的武器。”(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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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器店勾结黑导游行骗 半年骗游客1681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昨天记者从昌平检察院获悉,昌平一家玉器店与黑一日游相勾结,将游客拉到玉器店,玉器店人员则冒充新加坡华裔,以各种理由将仅值数百元的玉器以数万元的价格卖给游客,半年的时间骗取1681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秋天,来京旅游的田某夫妇参加了一日游,被旅行团的车拉到一个所谓集团迎宾楼的接待室休息。这时,进来一个女服务员介绍玉器。之后,一位“老板”在一名男子的陪伴下来到接待室,说要找导游。发现导游不在后,两人就向田某等旅游团的人说导游的坏话,告诉大家不要听导游的。

之后,这名老板开始介绍自己的身世,声称自己是新加坡的华裔,爷爷是新加坡一财团的老总,93岁了,自己的父亲受某国家领导人的邀请到北京投资,建成玉器加工厂。自己的太太刚刚生了一对男双胞胎,当天是他大喜的日子,让游客以成本价购物,并将田某等人带到大厅教其识别玉的真假。之后,田某夫妇花500元买了标价6000多的玉镯、貔貅、玉枕。

就在田某准备离开时,“老板”的随行男子认为田某夫妇买了这么便宜的玉,理应给“老板”送个红包,田某答应了。这位“老板”非常激动,将田某等人请至精品柜,拿出一个标价30万元的玉镯,说交个朋友,只收成本价29990元,田某夫妇买下了这个玉镯。回到老家后,经玉器店的熟人鉴定,田某购买的玉器仅值几百元。

15个人半年骗钱1681万

昌平警方介入调查后,将玉器店的老板贾某等15人抓获。

据了解,这15人中只有一人是昌平本地人,其他都是外来人员,这些人员扮演不同的角色。有游客进来,一般由说客扮演经理,向游客介绍怎样识别玉器。介绍一会儿,就会有服务员进来说,老板要亲自接见。老板一般称是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的华裔,以家中生了孩子、老人过寿等喜事为由,向游客推销玉器。这些玉器标价几十万,然后以几万的价格卖,吸引游客。接待室门口还站有服务员,防止游客互相串门,揭穿他们的把戏。

自称新华坡华裔的老板实际姓贾,就是一个打工者。据贾某等人供述,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刘某等15人在昌平回龙观镇一院中的玉器店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玉器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681万余元。目前,贾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批准逮捕。

黑一日游最高提成40%

据透露,把游客拉到这种玉器店的,多是一些小旅行社组织的黑一日游,有的甚至是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员,此案涉及到多家旅行社。

玉器店会给这些旅行社和人员提成,提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人头提成,不管游客买不买东西,按每名游客提30元。还有一种按销售额提成,给这些旅行社和人员提成高达40%。这也是这些黑一日游把游客往这些玉器店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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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给导游提成=商业贿赂

去年以来,肇庆芳满庭商店化名与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人头费”及“购物提成”给予奖励。肇庆某工商分局认为此举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引起诉讼。日前,这宗商业贿赂诉讼案在肇庆端州区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芳满庭商店给付旅行社的“人头费”和购物提成是商业贿赂款,而不是“合法佣金”,因此,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表示服判。业内人士认为,此案是一宗经过法院判决才尘埃落定的典型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对全省各旅游经营商依法经营具有重大参考和借鉴意义。

今年6月,肇庆某工商分局经调查核实,芳满庭商店自2004年12月起,与肇庆、珠海、深圳等地8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带团到其商店消费购物,按“人头费”每人2元和30%-35%的“购物提成”给予奖励。在上述协议里,未出现“回扣”字样。至案发时止,芳满庭商店通过上述销售方式,共获得销售收入95万余元,累计给予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头费”10余万元,“购物提成”35万余元。此外,在上述合作协议书及其他所有材料里均没出现“佣金”字样。至案发时止,芳满庭商店仅设有出纳日记账,记载了当事人的现金收支情况包括大部分“人头费”和“购物提成”。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于7月15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5日,芳满庭负责人以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并向其返还罚款3万元。

在起诉、庭审质证及辩论过程中,原告芳满庭对该案基本事实和办案程序没有异议,但对案件定性、规章效力和适用条款争议巨大。8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律师意见。认定原告给付旅行社及其导游的“人头费”和购物提成是商业贿赂款,而不是“合法佣金”。因此驳回原告起诉,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店:给付旅行社及其导游的“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是“合法佣金”,而不是商业贿赂款。

工商局律师: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本案领取“人头费”和“购物提成”的旅游公司根本不具备中介活动经营资格,且原告与旅游公司并没订立中介合同约定佣金事项。从任何意义上讲,原告付给旅游公司的人头费和购物提成都不是“佣金”。而且,原告付给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头费”和“购物提成”的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贿赂的构成要件。

回扣入账是否不构成贿赂

商店:给付旅行社及其导游的佣金人头费和购物回扣,如实记入出纳日记账。因此,被告认定原告“账外暗中”付给旅行社及其导游佣金的理由不成立。

工商局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如实入账”,是指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根据规定,原告应建立完整的复式账。然而,至案发时止,原告仅仅建立了并不完整的出纳日记账。该出纳日记账没有也不可能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根本不符合上述法定账的要求。既然原告连法定意义上的账都没有,又何谈“如实入账”呢?再说,是否“如实入账”并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不论经营者给予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入账,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旅行社是否合法“中间人”

商店:旅行社领有营业执照,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按照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付给中间人佣金。既然如此,原告付给旅行社及其导游的佣金是合法的。

工商局律师:有权取得佣金的中间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由于本案旅游公司既没领取专门从事中介活动的营业执照,也没领取兼营中介活动的营业执照,且其工作人员亦没经考核领取经纪人资格证书。因此,旅游公司不是合法的“中间人”。实质上,旅游公司是对交易双方尤其是游客具有一定支配和影响力的非法第三者。编辑:石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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