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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地处最亮丽、最神奇的“北纬30度”风景线上,北临长江,东濒鄱阳湖,江环湖绕。经“吕梁运动”、“燕山运动”、“喜马拉雅运动”、“第四纪冰川”等地质作用,最终形成了一座由地垒式断块山构成的山岳风景区,主峰大汉阳峰海拔1474米。庐山以其秀美的自然风光和深厚的人文沉淀闻名于世,被国学大师季羡林誉为“人文圣山”。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标  题: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字号: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公文种类: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9日标       题: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文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字号:来       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公文种类: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9日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国首条3S索道——庐山索道28日正式启动运营 游客上山最快只需7分钟

7月27日上午,庐山索道正式运营启动仪式在庐山索道下站台广场举行。

庐山交通索道选择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双线承载单线牵引循环脱挂30人吊厢索道简称3S索道,由奥地利多贝玛亚集团设计制造。目前,全球能设计生产该型式索道的仅有两家企业,建成的仅13条,这也是亚洲和中国兴建的第一条3S索道。

庐山交通索道具有安全、舒适、快捷、环保4大特点,在中国索道界创下了4个之最:技术标准最高、运行能力最强、支架单跨最长、吊箱容量最大。线路全长2864米,高差873米,设计单个吊厢可乘坐30人,全线设计支架仅4个,支架最大单跨达1567米,设计运行速度7米/秒,设计运量4000人/小时,首期订购吊厢29个,实际运量3000人/小时,项目建成后,游客上山最快只需7分钟。

索道选线考虑了山城联动和打开庐山西部的上山快捷通道,上站位于庐山牯岭镇慧远路,下站位于联结八里湖新区的庐山云雾茶场,与千年古寺东林寺毗邻。

庐山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先后4次动议修建登山索道,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游客数量增长,庐山面临交通和环保等诸多压力。特别是旺季道路车堵,游客心堵,冬季冰雪景美,车又难以上山,受制于交通瓶颈。

2012年5月份,九江市委、市政府再次动议决定修建登山索道,旨在通过索道修建,解决三个严重影响九江旅游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有效缓解庐山旺季交通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二是解决冰雪雾天游客上山难题,促进庐山冬季旅游发展。三是打造上山快捷通道,促进山城联动,推进“环庐山、大庐山、泛庐山”旅游发展战略。

在26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索道公司、物价部门和工交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经报请九江市物价局备案同意,交通索道正式运营后,执行上行90元/人次、下行80元/人次、往返150元/人次的票价,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票、1.2-1.4米含1.4米儿童实行半票,以上价格试行一年。

为惠及广大游客和市民,扩大交通索道影响,提高庐山交通索道运行效率,特在交通索道运营初期,实行票价优惠,拟定如下促销优惠办法:

一对全体来山旅游者的优惠办法

对乘坐庐山交通索道的所有来庐山旅游者,实行以下三重优惠:

1、对往返庐山的乘客实行年票优惠

交通索道运营初期,考虑到来庐山旅游者的旅游、生活、工作需求,扩大宣传影响,增强辐射力,惠及长期经常往返庐山的游客和居民,对这部分乘客设置年票,实行年票优惠,年票价格为1200元/人/年,一人一票,验证乘坐。

此项优惠政策不对儿童给予半票优惠。

2、对首期购买年票的乘客再行优惠

对首期购买年票的乘客,再给予“买一年送半年”的优惠,首期购买年票的乘客,持此票乘坐交通索道的时间由“一年”延长为“一年半”,即:2023年7月索道正式运营后,如果乘客在索道运营当日购票,其乘坐时段为:2023年7月索道运营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在其它时间购买,则乘坐时段为:购买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验证方式同上。

3、正式运营一周内实行低于7折的优惠票价

交通索道正式运营一周内,实行低于7折的更优惠票价,优惠后的票价为:上行50元/人次、下行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票、1.2-1.4米含1.4米儿童享受半票优惠。

三对九江市居民的优惠办法

庐山交通索道的建设,得到了九江市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关注,为感恩九江,回馈市民,对九江市含各县、市、区居民给予如下优惠:

1、对一次性购买5次往返票的,实行票价8折优惠

对九江市居民一次性购买5次往返票的,实行8折优惠。具体为:九江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证,一次性购买5次往返票,优惠票价为600元/人,限身份证持有人本人使用,身高1.2-1.4米含1.4米儿童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随监护人乘坐可再享受半票优惠。此票不设使用期限。

2、开业给予票价特惠大礼

自索道开业至今年年底不含“十一”假期,对九江市民给予特惠大礼,实行开业特惠票价,票价为:上行、下行各30元/人次、往返60元/人次,市民持身份证购票、乘坐。此项特惠政策儿童还实行半票。

索道从7月28日开始正式对外售票营业,运营时间为每天7:30至20:00。索道上站已设置庐山旅游观光车站点和居民交通车站点,九江市区、庐山站至索道下站的公交线路也将开通。熊娟

2023洛阳老君山索道几点关闭

【导语】:索道运行时间为每日的8:00—18:30,因游览时间不足,一般16:30以后不再接待上行游客,冬季可能更早,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索道运行时间为每日的8:00—18:30

(特别提醒:因游览时间不足,索道一般16:30以后不再接待上行游客,冬季可能更早,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山区天气变化较快,建议穿着保暖的羽绒服、佩戴围巾、手套等,穿防滑的棉靴,部分路段存在积雪,请您在游览过程中注意防滑。

“无预约,不出游”!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游客最佳体验,温馨提示:游客参加“豫见春天·惠游老家”活动,在准备前往景区之前一定要提前预约,以免造成不便。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洛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老君山】可获老君山最新优惠活动、门票预约购买入口、夜景灯光开放时间、购买缆车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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