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黑导游"不断曝光 导游"职业生存焦虑"正蔓延 旅行社不给导游工资怎么办理手续

"黑导游"不断曝光 导游"职业生存焦虑"正蔓延

不久前,福建厦门鼓浪屿导游威胁游客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头戴遮阳帽女子“霸气”质问一男性游客:“到了鼓浪屿还这么嚣张,在岛上你信不信走不出去!”视频发布者称:“交了导游费,不消费买东西就是这样的态度。”该视频一度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再次引发网友对“黑导游”吐槽。

事件引起厦门当地高度重视。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两名导游及相关旅行社被列入“鼓浪屿综合惩戒主体名单”,取消带团上岛资格。对涉事导游和旅行社涉嫌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厦门市文旅局做出处理:吊销方某导游证;暂扣徐某导游证6个月;将方某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两家公司分别处罚10万元和50万元。

从云南导游强制消费到东北雪乡宰客,“黑导游”不断曝光。而在低价旅游、强迫消费、隐性购物等乱象背后,导游“职业生存焦虑”正在蔓延。

日前,工人日报记者几经辗转,联系到视频中当事人“黑导游”方某。她为影响了城市旅游形象深感愧疚,也道出导游职业面临的尴尬:“现在很多人把‘黑心’‘贪婪’负面标签贴在‘导游’身上,实际我们大多收入不高,薪水要从游客购物提成中赚取,带客购物实是无奈之举。”

方某认为畸形的市场竞争是诱发“低价团”的罪魁祸首,而导游则是夹在旅行社、地接社和旅客之间填补“低价坑”的“最后稻草”,也是舆论讨伐的“背锅侠”。“我们没有固定收入,如果能拿到充足的服务费,谁还愿去当黑心‘导购’?”在方某看来,犯错的或许不仅仅是自己,还有市场和机制。

记者走访福建多家旅游协会和旅行社,不少业内人士观点从侧面印证方某说法。福州市旅游协会秘书长金文龙表示,带团数量很大程度决定导游收入。由于旅游业季节波动性明显,旺季时导游重金难求,专职不够兼职凑。淡季时,不少专职导游都无团可接。“缺乏安全感”是包括不少资深导游在内从业者的共同感受。

“没有完善的薪酬体制、工作压力大等因素导致导游越来越少。”福建海外旅行社专职中英文导游付云飞是业内“名导”,有着27年从业经历。他表示,导游是旅行社和市场双向选择的产物。旅客如果片面追求低价旅游,旅行社为获得客源就必须适应市场需求。这就加剧服务质量的下降。

“低价团的出现,加速了优质导游的流失。”同在福建海外旅行社任职的业务经理陈浩说,“近年来导游行业流失率大大增高,平均10个导游中有8个在5年内转成业务后勤或离开行业。”有数据显示,随着导游收入的下降,20%左右专职导游在考虑或已转行。加之不断曝光的负面新闻,让一些在导游职业门槛外徘徊的“准导游”也打消入行想法。

自由执业者并不“自由”

“一到旅游旺季,旅行社专职导游不够用,会四处找自由导游接团。”刘晓瞳是持证“自由导游”,每天一边照看网店,一边守在导游微信群等待“抢单”。“国庆黄金周,我接了4个团。现在春节临近,假期也早被预约。”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目前全国持证导游逾80万人,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仅20多万人。大部分导游都像刘晓瞳一样是“自由执业”的兼职导游。

我国从2023年正式启动导游自由执业试点。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与旅行社签约的专职导游从业相对稳定。旅行社或游客临时委托的兼职导游想持续抢到“团单”,要付出

深度揭秘│外语导游:同行眼中的高收入群体是怎么一回事!

这个职业本身不创造价值,但是外语导游,是可以把外国人在他们国家创造的价值,搬运进中国的,所以从对国家的重要性来说,外语导游的作用非常大。

最早中国的外汇,就是由外语导游带进来的。当年中国缺少外汇的时候,打通民间外汇进入中国的渠道,并且很长一段时间发挥作用的外汇券,也是由外语导游建议和设计的。准确的说,是由德语界的泰斗,一位上海的特级导游向李先念先生建议的。

外语导游还是属于人才紧缺的行业。有些省份甚至给外语导游还设置的最低工资,比如厦门,小语种导游最低工资标准是3000元,相关部门规定的,但是具体执行情况,就不知道了。

当外语导游,肯定是选择有老外的北京,西安,上海,桂林。各地对待外地的资格证的态度不同。北京同常不承认外地的资格证,要求重新考试,所以可以在考试地直接换导游证,挂靠导服公司,再到北京接团工作。

关于收入,这个话题相当敏感,也是想入这行的人最关心的问题。

外语导游的收入本来就是,购物,加点,小费这三驾马车,少了任何一个,你都可能没法在这行好好的混下去。而且这个是与人打交道的服务行业,通常三驾马车少了一辆,另外两辆肯定也一起没。

1小费。这个是最重要的

正常的小费标准是,小团导游100一天,大团每人每天20元,司机拿导游的一半。

但是,客人对你不满意,可以扣小费。客人对你很满意,可以给你加倍小费。客人钱花完了,可能没有小费。客人在中国呆过,以为可以像内宾一样不给小费,各种情况都有。这个作为导游就要接受了。

2加点。和国内游客的操作方式类似

不过区别和很大,国外客人一般只会加优质景点,价格承受能力强,所以到一个地方就是加最重要,最好看,以及满意度最高的景点。所以不可能像国内客人一样,从早上6点起床开始加套餐,一直弄到晚上12点。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所谓暴利也只可能在国内客人身上出现,因为国内客人贪便宜,什么都想看,什么都怕漏掉,又不愿意付纯玩团的团费,导游还要买团,自然好景点夹杂着烂景点,一股脑儿的往死里加。

外语导游这方面很规范,就是门市价+车导费。老外也不是傻子,很夸张的价格,老外是不会去的,你送他回酒店,前脚走,后脚他们就自己跑去自己买票玩,或者跟野导玩去了。

具体能挣多少,就看旅游项目了。一般说来,加了点以后,至少是司机和导游平分利润。如果差的系列或者语种,旅行社还要分钱。再有全陪,全陪也要分钱,如果有领队,领队还要分钱,所以一个导游,要养活一帮的人。

外语导游通常只在指定的国营商店购物。以我所知的情况,大多数导游的佣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原因还是一样的,一份的利润,旅行社要分钱,司机也要分钱,还有全陪,领队。而且,媒体所谓的人头费,只是旅行社和购物点发生这层关系,和司机导游都无关。

这些给老外的国营商店里的东西,有时候比淘宝还便宜,而且淘宝还真就找不到同样质量的东西。所以很多外语导游,购买老外经常购买的丝绸,珍珠,玉器,茶叶的时候,还就是专门到这些购物店里头购买,无毒,无害,保真。

大多数的语种,如果有工资,就没有导游补助的。但是有些语种会有一些特殊项目。比如说,徒步,自行车游,这种情况下就会有额外的补助,这也算是收入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有工资的就是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发的,比如桂林是1200,不过虽然很少,但是涉及到淡旺季的问题,淡季的时候,还是可以靠这个钱不饿死的。

所以外语导游这一行,高贡献,自然就要对应相对来说的高收入。但是未必,这是一项什么样的能力吃什么样的饭的职业。个人语言能力,性格,态度,团队质量等等都影响收入。

网传外语导游收入情况表

老外购物的地方质量都很好,而且大部分是国营购物点,早期国内物资匮乏的时候,这些购物的点的东西都是国内最好的东西,为了换取外汇从牙缝里头挤出来卖给老外的。现在这些购物点依然涉及中国的面子。

所以,老外买的丝绸,只是他们国家同等质量商场里头三分之一的价格,老外买的珍珠极品的不到他们国家十分之一的价格,普通的也只有三分之一。

但是东西即便是最好的,也是最便宜的。对于老外来说,购物还是十分反感的,一旦购物,他们就知道导游一定有回扣,但是回扣是多少,那是他们纯粹的想象。他们如果买了,觉得你的回扣很多,那就直接扣小费,他们如果觉得你回扣合理,那还有可能不扣你的小费。

如果没有获得他们的信任,他们甚至就不会进购物店,那么导游司机旅行社就失去了一次获得利润,或者挽回损失的机会。国家也就少了一次获得外汇的机会。

为什么说有时候是挽回损失呢?国家这几年把旅游市场的水开的太大了,间接照成入境旅游过度竞争。旅行社之间大打价格战。零团费,负团费团在外宾市场也是出现的。

有的旅行社接团都是亏本的。唯一挽回损失的方法,就是靠导游带客人进店,由店铺交给旅行社的人头。有的狠一点,直接让导游接团的时候交人头费。像在西安的导游,很多外语导游都开始交人头费了,负担还是很重的。那么还是要想办法加点购物的,否则接团浪费时间不说,还倒贴钱。

有时候我们接待的客人本身也是导游,所以好多事情大家都心知肚明,客人表明身份说自己也是导游,意思就是说:别骗我。接待这种客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实打实交心接待,有回扣直接告诉客人,客人是不会把你的回扣要回去的。因为价格确实比他们国家便宜,他们也尊重这个职业,毕竟购物佣金是导游收入的一部分。其实国外导游通常也会把导游的回扣说的很明白,反正价格比外头便宜了,引导客人进店的介绍费自然该给。和卖保险的,做外贸的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不过,这一行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老外的饮食习惯和我们差别很大,很多老外一天只吃两餐,早餐和晚餐。那么你接团的时候必然有可能要饿着肚子接团。根据我的经验,很多没经验,没医学常识的外语导游会在没有餐的时候吃干粮,以为那样对胃才会好。结果最后都把胃病弄出来了。

其实宁可饿着肚子,也不要吃干粮。吃干粮照成胃酸局部过多,照成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都是很常见的。也是很多外语导游的常见病。本人因为知道这些,所幸胃一直很好。

第二点,收入20年前是这么多,现在还是这么多,以后也是这么多。如果一直是导游,现状就是这样,不会有突破。其他行业有可能开始1千5一个月,最后100万年薪,导游这行就没有可能,一开始就是小康生活,以后也是。

第三点,政治影响严重。比如去年的钓鱼岛事件,日语导游就大部分歇菜了,没有什么团接了,自然就没有什么收入了。

第四点,比较劳累,脑力加体力活,虽然经常锻炼身体不错,但是最累的时候往往是最得不到休息的时候,因为旺季来的时候没得闲

第五点,永远坐在旅游车最危险的位置上。

第六点,经常在外面跑,对个人感情和家庭必然有一定的影响。这一行离婚率是比较高的,最稳定的家庭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如果是女导游,影响就很大,有见过外语女导游快40还解决不了人生大事的。而且因为一些关于内宾导游的负面报道,也影响了女导游的形象,很多人听到这个词就产生出一些恶心的联想。其实外语女导游普遍素质都是非常高的,以身换利的人极少,相比于办公室,外语女导游受到性骚扰的情况,实际比护士,售楼小姐,秘书这些职业要少得多。而且老外来中国旅游的,普遍年龄很大,没有骚扰的武器。

另外,外语导游里头有很大一部分的人,属于,高收入,高消费,月光族。因为钱来得相对容易,接待的客人的生活方式又是相当的奢侈,受这种影响,很多外语导游,尤其是外语女导游,赚了钱就是花掉,追iphone,买最好的化妆品,买单反相机,衣服,鞋子,包包。出门在最好的餐厅吃饭,酒吧喝的都是洋酒,咖啡也要最好的,然后就是各种旅游。所以很多人一年到晚赚了很多,但是不懂自己赚了多少钱,因为最后没有剩多少。

外语导游这一行看起来很好做,好像背一背导游词,景点讲解词就可以接团了,但是实际上接团以后,就会发现想要拿到这份“丰厚”的收入,其实是很难的。那种接团程式化,基本在独白的接团方式,只是在部分大团中能见到。而实际上,真正在接团的时候,90%在路上的“团”仅仅只有2人左右。这种个性化的小团队,行程通常相对宽松,时间充足,作为导游你不可能只知道背东西,而不与客人做任何交流。如果这样只有招致投诉以及小费被扣。

所以,外语导游的首要条件就是听说能力要好。有良好的口语条件,可以很快的获得客人的好感和尊重。尤其是尊重,特别重要。

在欧美,导游还是属于低社会阶层的人做的职业,因为国内语言教育的特殊性,绝大多数国内的外语导游都是读过大学的,但是老外很难把接待他的导游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划上等号。

让客人赞叹你的口语,是建立起良好互动的开始,也是对你的消费的第一重保障。

客人感兴趣的常见话题:

1政治没本事用嘴巴颠倒乾坤的,一般不会去主动说。但是说的好的话,小费总是很好。客人都是带着验证他们媒体和他们阅读的内容的心态去讨论政治问题的。附和客人,客人说什么就是什么的那种是卖国求荣的哈巴狗,本人巨鄙视。坚持按实际情况说,并且说清原因,说清国情和人情差别,这样的讲解才能让客人信服,并产生思考。

2宗教也是本人最喜欢的话题之一,一个号称无神论的国家里头的人是如何看待宗教的,一定是可以引起客人极大兴趣的话题,道教,佛教是最好的切入口。伊斯兰教可以提,但是必然要听客人很多废话。喇嘛教是个危险的话题,但是如果你知识够丰富,讲得客人心服口服,小费肯定很好。但是这个话题是很麻烦的,讲一遍藏传佛教,我至少要讲2个小时,而且氛围一般会有一个紧张的过程。

3民族也是一个让客人很感兴趣的话题,中国的民族政策很特别,老外的民族观念与我们截然相反,一分一合,比较容易撞击出思想的火花。

4农民工超级有意思的话题,也是比较容易扭转客人观念的话题,以现在农民工工资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工资倒挂的情况,很容易以这个话题暗示客人,小费不可以太少哦!

7植物,动物,花鸟,是很有难度,但是也是很受欢迎的话题,需要做非常多的功课。

一个好的导游,没有衡量好与坏的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客人要满意。这个世界人有千千万,所以各种千奇百怪的人,千奇百怪的思想你都会遇到,在这种情况下,谈话的内容要做到投其所好,才能真正让客人满意。客人满意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当然还是小费,小费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人对陪同的满意程度。所以,用行业里的话来说,一个好的导游,必须是个杂家,什么事情都要懂一点。同时,必须要对一类话题特别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吸引客人,让客人满意。

要达到这个水平和个人接团的勤奋程度有关系,一个接团睡觉的人,自然是不可能在接团过程中学到东西的。只有努力不断的和客人交流,才有可能学到足够多的知识。然后再把知识转化成自己的话题,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

站长是一名出境领队,广告投放、行业新闻

浙江杭州缺导游,20万元年薪没人干:旅行社说出了内情

0分享至2023年旅游业迎来了前所未有春天,一个春节假期游客数量就超过了三年旅游人数总和,当旅游业迎来爆炸式消费,各地景区,美食街人山人海,那么导游带队就成为一个热门职业。

转眼到了三月,踏青赏花的日子,常言说,金三银四,三月份是旅游旺季,最近各个省旅行社都大量急召导游,在云南、海南,浙江等地导游需求量大,很多旅行社从春节开始挂牌招导游,到目前一个导游没招到,那么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呢?

最近杭州一家旅行社开出年薪20万元无人问津,因为杭州今年亚运会召开,很多公司、学校团建活动提前举办,旅游旺季就从三月一直忙到五六月、这家旅行社从春节招聘导游,眼看在三月份,这家公司称接待了一个学校春游活动,1500人旅游团,至少需要30名导游,可是目前一个导游没找到,hr压力山大,于是开出了兼职导游,可以临时出团,大概工资一天300元至800元待遇,这样算下来一年可以挣15至20万。

导游这个在曾经最吃香职业,现在为什么没人愿意干的?其实这几年,“导游”一词已经成为“贬义词”主要是云南、广西、三亚这些地方平凡出现低价购物团,导游为了拿到回扣,就使出各种坑蒙拐骗极端手段,恶语诅咒游客,强制购物等给导游这个行业背上了一个洗不掉骂名。

举例说明几个导游负面信息:1、2023年春节假期,发生在广西,一位游客没有达到导游规定购物标准,被导游扣留了游客房卡,引发不小舆论,最后导游被开除。

2、2023年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一位导游强制性给游客推销保健品,老年游客不愿意购物,愿意打赏导游20元,结果导游大发雷霆,辱骂老人,说我不缺你20元,没钱别来新疆旅游,因此导游出言不逊给新疆背上了第一个坑游客标签。

3、2023年2月,中国游客抱团前往泰国普吉岛旅游,这位来自杭州的女游客与泰国导游发生矛盾,被泰国导游打伤。

如今旅行社,只要游客抱团低价游,基本上就是把游客往特产店带,很少去景区,就算跟高价团,都会安排一两次购物,有的游客脸皮厚,不管导游怎么引导,就是一分钱东西不买,导游急眼了,就会直接说“不想花钱就待在家里,不要出来丢人现眼”,如果游客没有忍耐性,那么就会发生矛盾。

低价旅游团,是导游与游客一个对赌的暗中较量,就看谁有忍耐力坚持到最后,如果带啦老年旅游团,基本属于优质购物团,如果年轻游客跟中年游客,这类旅游团,导游基本拿不到多少回扣。

在前五年,导游成为一种热门职业,门槛低,导游资格证好考,很多人考啦导游资格证,并没有去带团,而是拿着导游证全国各地免门票景区游玩一圈,绝大部分景区对导游证开绿灯,不带团也可以免费游景区,被一些人钻啦空子。

如今导游行业方向变了,目前现在导游证是通过电子联网,全国上线电子导游证,不能蒙混过关,绝大部分景区导游不带团,导游也不能免费畅游景区。

导游分为三个级别,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市面上大部分导游属于初级导游,就是给游客引路、提醒游客安全常识,简单地对景点进行介绍,那么中级导游、主要是带一些纯玩高端团,高级导游属于私人定制。

初级导游不会给游客带来多少历史文化知识深度讲解,大部分讲解词属于背书模式。如今随着高素质文化普及,新一代年轻人90后、00后都不愿意请导游,本身文化水平很高。

你出门旅游跟团旅游吗?被导游要求强制购物吗?欢迎留言,关注我,每天分享不同的旅行世界。#兼职导游20万年薪仍招不到人#备注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本章共29条,分别对参与旅游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旅行社的设立、业务范围以及经营规范;导游和领队执行证的取得、执业活动规范、权利保障;景区的设立、门票管理、流量控制,以及旅游经营者应遵守的一般经营规则等。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在推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保持旅行社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近些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长。但由于法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旅行社实际入市门槛较低。一些缺乏必要服务条件的旅行社,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恶化旅游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引导我国旅行社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设立旅行社设置一定的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引导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二、设立旅行社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必要的办公、通讯等设施。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是旅行社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旅行社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企业法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旅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必须有必要的了解旅游管理知识、熟悉旅游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否则旅行社无法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通常是企业法人,在我国最主要的企业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旅行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游法没有规定,公司法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外,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设立旅行社时,也应符合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

    一、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

    所谓境内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境内旅游业务是我国旅行社经营的最普通的业务,但同时也是最主要的业务。根据国家旅游局2010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2010年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17%。国内旅游人数2103亿人次,收入1257977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6%和235%.

    所谓出境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自1997年正式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快发展,已开展组团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消费需求,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对增进中外民间交往,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所谓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开展边境旅游业务,有利于我国促进同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影响,增强国际地位;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增强边疆稳定;有利于促进边境地区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拓宽对外经济贸易的合作领域。

    所谓入境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五其他旅游业务

    其他旅游业务,是指除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外的其他旅游业务。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繁荣,旅游业务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规定“其他旅游业务”是为了给新旅游业务的发展留有空间。

    二、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特殊条件

    一般而言,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但还不能开展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这是因为,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要的旅游服务更专业、更复杂,因此需要的条件也更高。根据法律的规定,旅行社要开展出境旅游或者边境旅游,应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取得许可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一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根据其相关规定,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二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过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规定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许可证和非法转让经营许可的规定。

    根据本法以及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旅游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对于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具有专属性,代表取得许可的旅行社具备与旅游业务相应的执业能力和信誉保障,能够为旅行者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旅行社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通过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各种方式,向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使得大量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进入旅游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一旦出现旅游纠纷或者旅游事故,经营主体、责任主体混淆不清、互相推诿甚至逃避责任,导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有必要严格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防范和杜绝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形式。

    一、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最直观的外在载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严格的管理,除取得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换领和交回也要遵守有关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旅行社以租赁、借用的形式,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其营业场所或者营业活动中摆放或者向旅游消费者显露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许可证复制件的行为。无论具体表现形式,其实质都是擅自许可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团体或者个人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就是从实质性角度,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二、其他形式的界定

    除了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他形式。对其他形式的认定,仍然应当坚持从实质性的角度去把握。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产业链中的重要纽带,具有较为复杂的内外部关系,对内可能存在服务网点、分社等承担部分业务的业务机构和分支机构,对外可能存在委托的辅助服务经营者等。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将正常的业务活动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区分开来。

    一关于业务机构和分支机构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分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和管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依法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如果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如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除接待委托外,旅行社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就可能构成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关于委托接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旅行社依照规定委托接待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但如果旅行社违反规定,例如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从事旅游目的地接待业务,就可能构成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本条是关于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用途的规定。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该项制度在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得以确立。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一项管理制度。本法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法律上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所谓“规定”主要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根据这些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2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所谓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是指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需要紧急救助时,也可以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垫付救助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的规定。

    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发布关于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内容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作出旅游选择的主要依据。对于旅行社而言,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旅行社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实践中,一些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针对这种情况,本法对旅行社保证宣传信息真实、准确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存在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也有相应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另外,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旅游者活动中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发布信息的场合是招徕、组织旅游者的活动中,此时发布的信息与签订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密切相关。信息的内容包括旅行社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发布的形式包括格式合同、通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