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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名单的公示 北京旅游团费标准表最新版图片

关于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3),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安排,经评审,现将首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名单公示如下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

1.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

2.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太古里

3.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古镇街区

4.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金龙旅游休闲街区

5.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培仁历史文化街

6.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古城文旅休闲生活街区

7.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塞上老街旅游休闲街区

8.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旅游休闲街区

9.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白桦旅游休闲街区

1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步行街

11.上海市黄浦区思南公馆街区

12.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安福路街区

1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步行街

1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

15.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江历史街区

16.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历史文化街区

1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老外滩街区

18.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河坊历史文化街区

19.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罍街

20.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映巷街区

21.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

22.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

23.福建省晋江市五店市传统文化旅游区

24.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州古镇旅游休闲街区

25.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南宋城旅游休闲街区

26.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

27.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

28.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古城历史文化街区

29.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德化步行街

30.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襄阳北街

3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

32.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区河街

3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牌坊街

3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永庆坊

3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东西巷历史文化街区

3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老南宁·三街两巷历史文化街区

37.海南省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38.重庆市江北区大九街旅游休闲街区

39.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老街

40.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区

41.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锦里

42.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窄巷子

4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

44.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镇远古城文化步行街

45.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花巷旅游休闲街区

46.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古城主题特色街区

47.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慈觉林藏院风情街

48.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茶马城街区

49.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秦巴老街

50.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八坊十三巷

51.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唐道·637休闲文旅步行街

5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旅游休闲街区

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巴扎旅游休闲街区

5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

5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幸福路步行街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3年1月9日

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原标题:大洋金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恶意“甩团”须严惩,游客“参团”应谨慎

5月22日,新疆通报了两家旅行社恶意“甩团”,导致数百名游客滞留的情况,并提到两家旅行社实际是同一批人员负责具体业务。24日,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她就职的旅行社会发布“全网最低”的团费,有时跨省旅游团费只要98元。游客交了首笔团费后,旅行社除了会带游客去购物赚回扣,还会用多种理由让游客“补交团费”,甩客也是迫使游客多付钱的手段之一。

旅行社恶意“甩团”不时见诸报端。早有法律专家指出,旅行社的“甩团”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我国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可见,游客遭遇恶意“甩团”,可以依法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乃至赔偿责任。

旅行社以“全网最低”的团费揽客,那是它自己的经营策略,任性揽客,就应自付代价。在收取了团费后,以“甩客”迫使游客“补交团费”,或多多购物以利于自己多赚回扣,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条例也规定,旅行社不能低价接待旅游者,诱骗旅游者订包价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付费项目。旅行社虽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

这些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恶意“甩团”的旅行社并非不清楚,不过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好算盘”。这种“如意算盘”被不少旅行社打了许多年,哪怕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可见,旅游监管执法必须与法规的科学完备同步,必须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节奏同步。如果旅游执法失之于宽、软,恶意“甩团”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让一些旅行社继续胆大妄为。

除了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惩罚,游客也应在预防欺客宰客、恶意“甩团”上有所作为。一些游客抵挡不住诱惑,被“全网最低”团费所吸引,就容易步入圈套。正如一名涉事旅行社的前员工所说,从中国东部某省到中国西部某省旅游,团费只收98元,其他的旅行团价格也会低到199元、398元等,这样的团费连旅行往返的成本都难以覆盖。试问:有这样的好事吗?可以说,旅行社正是利用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设置的陷阱。故对于低价团,游客应理性辨别,谨慎参与,不给“甩团”制造机会。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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