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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旅游途中猝死,谁来担责 跟团旅游怎样报名

老人跟团旅游途中猝死,谁来担责

当天早上6时,团队乘坐大巴车奔赴景点;下午14时,在游完一处景点,团队成员陆续回到大巴,准备前往下一处景点就餐并继续游览的时候,座位上的高某突然晕倒,虽被贺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团队负责人贺某及领队兼导游罗某

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考虑游客的个体差异,合理安排路线、时间,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旅游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罗某不仅是保险公司组团联系人,且是费用收取者,最后带团旅游,完全证明其是这次旅游的经营者,且没有及时履行救治的义务,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与贺某组织团队旅游是为了让成员相互沟通,增进友情、交流经验,为今后更好地工作,且路线、时间等具体细节是保险公司、贺某与旅游公司、罗某确定,没有考虑死者作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合同法法律规定,旅游公司、罗某、保险公司、贺某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未与死者签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罗某,责任主体应当是签订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旅游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非侵权责任人,死者突发疾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与旅游公司之间无因果关联,旅游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不是本次旅游的经营者、组织者,更不是具体实施者,仅是中间介绍人,从旅游公司抽取劳务报酬,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死者高某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且保险公司没有批准及组织这次旅行活动,更没有与旅游公司、罗某签订旅游合同,高某不幸去世也与保险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此次旅行活动为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死者高某虽未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但在贺某的安排下,旅游公司提供了旅游服务,收取相关费用并指定罗某为此次旅游的领队,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已经形成了旅游服务关系,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旅游公司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原告死者家属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在此次旅游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旅游公司未能针对游客特别是中老年游客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旅游风险(如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向高某等旅游者作出准确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安排合格的导游,在旅游者发病时亦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对高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罗某没有导游资质亦没有紧急救护的能力,对高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疏于核实,与没有资质的人员联系,并安排高某等人参加了罗某的带队旅游,亦应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贺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并且经保险公司批准组织旅游,其职务行为造成的对原告方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死者高某在旅游时未注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旅行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的义务,在旅游过程中引发心源性猝死,应当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高某因自身疾病原因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旅游公司、罗某、保险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按照6:3:1的责任比例赔偿高某家属各项损失费用。一审宣判后,被告罗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在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害。

团队中有老年旅游者,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活动、制定旅游计划和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并依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配备随行医护人员。

来源:运城中院、稷山法院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预订须知及温馨提示

旅游预订须知及温馨提示

1、我公司所有线路已包含旅行社责任险,凡是参加我公司包车纯玩游的客人,我公司额外给予赠送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一份,最高保额为10万元人民币,请参加出游的游客将姓名及身份证号提前三天传真我公司,以便投保。

2、参加散客拼团游的客人,我公司已包含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人身意外险为自愿购买项目,旅游人身意外保险10元/人最高保额为10万元人民币需自费购买,如需购买请将客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提前三天传真我公司,以便投保。

3、客人抵达桂林前,需预付总旅游团款的50%致我公司帐户,并把汇款底单或汇款凭证传真或email于我公司传真:0773-2885500;email: support@guangxitrip.com ,余下50%的旅游团款客户抵桂后一次性付清,我公司可为客户提供我公司发票,否则我公司可拒绝履行相应接待服务及合同义务。黄金周五一、十一、春节除外

4、为了确保旅游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60岁以上的老人参团须有直系亲属的陪同,患病旅行者和孕妇请勿报名。

5、旅游行程以外的加景点、购物,由客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导游不得强迫加景点、购物;我公司承诺行程中安排的景点不得随意删减,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力调换,遇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客人自理,我公司有义务协助解决。

6、儿童票是指身高在1.1---1.4米之间的儿童,收取儿童票,1.1米以下的儿童免公园门票,1.4米以上按成人门票收取。

7、请带携身份证,儿童携带户口本以便登记住宿之用;自驾车游客请携带驾驶执照、行驶证、保险单及常备工具。出门前做好车辆二级保养。

8、针对景区门票预订及酒店预订等单项预定服务的游客,我公司以短信确认为准;针对参加旅游的游客,我公司客服与游客确认好行程及价格后,旅游合同均以电子版形式发送。

9、参加散客拼团的游客,导游均在游览前一天10:30以前与您联系告知次日接站时间,请到桂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如未接到导游电话,请及时与客服人员联系。

1、入住酒店时请第一时间检查用品是否齐全,基本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如发现房间设施存在问题,请联系酒店服务人员;

2、如您对行程中酒店标准或房型有特殊要求部分酒店大床有差价,请联系客服调整;

3、参观少数民族村落,要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信仰,尽量“入乡随俗”;

4、登山前要特别注意服装和鞋子,尽量轻装上山,以减轻负担;游览岩洞的时候尽量不要穿胶底鞋,以免滑倒。

5、如对游船环境和用餐厅标准要求较高,可联系客服升级至外事环保船,环保船为外宾游船,午餐为船上自助餐;

6、如遇旅游旺季印象刘三姐为多场次,演出时间以客服确认为准。

7、游览漓江及遇龙河漂游时请妥善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防止掉入水中。途中若船工推销水上烤鱼、拍照等,请您自主自愿消费。

8、出游时请携带身份证,儿童携带户口本以便登记住宿之用;自驾车游客请携带驾驶执照、行驶证、保险单及常备工具。出门前做好车辆二级保养。

9、请提前三天向外联人员咨询或在线查看近期天气走势。请带足保暖防寒衣物。桂林3至7月份春夏交季处于雨季季节,出行请带好雨具。秋季气候干燥、冬季湿冷。

10、请勿相信出租车、三轮车司机及陌生人推荐的免费或低价旅游及美食一条街饮食,桂林市没有真正的美食一条街,餐厅都是分散在各个街区经营。在桂林车站、机场、甚至街上,请不要轻信路上打着桂林国旅招牌人员的旅游推荐这类人俗称“野马”,有需要请与已经取得联系的客服人员查询相关信息。

11、参观少数民族村落,要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信仰,尽量“入乡随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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