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5、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1、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2-19952、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
1、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