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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退旅游团的法律条例

旅游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原创吴娟上海一中法院收录于合集#法通识6个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旅游作为具有人文属性和文化内涵的精神活动,成为人们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近几年,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市场秩序日渐规范,但旅游纠纷仍不免发生,本文梳理旅游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合同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主要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

旅游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接受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据其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例如,小王和上海的甲旅行社订立了旅游目的地为四川成都的旅游服务合同,甲旅行社与成都的乙宾馆之间签订合同,由乙宾馆代甲旅行社向小王提供住宿服务。其中,小王是旅游者,甲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而乙宾馆则是旅游辅助服务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

2.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是最典型的旅游合同,例如旅游经营者多推出的包括吃、住、行等的“某地几日游”即为包价旅游合同。本文所介绍的主要为包价旅游合同项下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有严格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必须包括: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对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具体描述,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当旅游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时,旅游行程单是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除包价旅游合同外,常见的还有单项旅游合同,即由旅游经营者提供或者通过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一项或几项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常见的“自由行”,即由旅游经营者提供“机票+酒店”组合,即属于单项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旅游者是特殊的消费者,当然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享有旅游者的特殊权利,具体而言: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或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如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信息,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旅游行程安排、价格等真实可靠。订立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应当详细说明合同的内容。

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目前市场上仍存在以“零团费”或“低团费”为噱头的旅游团,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会安排旅游者前往各种购物场所并要求购物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此赚取利益,如旅游者遇此情形,有权拒绝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也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游经营者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的,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如增收费用,旅游者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增收的费用。

合同转让权是旅游者享有的特殊权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游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何谓旅游经营者的“正当理由”?例如旅游者欲将出境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办理签证确实会影响旅游团的约定出发时间,则旅游经营者可据此拒绝旅游者的请求。因合同转让所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特殊人群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例如部分景区允许65周岁以上老年人、1.3米以下或6周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士等人员申请免票。特殊群体人员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可就其符合票务优惠条件进行特别说明。

除前述权利外,旅游者还享有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依法结社权等权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2.旅游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3.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保障安全是开展旅游业务的生命线,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享有的重要权利,相对应的是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以及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救助的义务,具体来说:

1.商品、服务的安全保障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例如旅游大巴不能具有安全隐患、提供的餐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等。

2.旅游安全的说明警示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可能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例如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情形。

3.安全事故的处置救助

突发事故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时,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立即采取及时且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救助与安排。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2.旅游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一条

1.旅游者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均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需扣除的必要费用及具体数额,应由旅游经营者举证证明。

2.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

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或者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并且旅游者也不同意合同对方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的即“并团”,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3.因旅游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

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扣除已向旅游辅助服务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要划重点的是,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都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合同解除是因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错造成的,旅游者还有权要求支付合理的返程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为了提高订立合同的效率,旅游经营者通常提供事先统一形成的合同供双方签约使用,在这些统一形成的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是实践中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又被称为“霸王条款”。除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霸王条款”包括旅游经营者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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