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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从缆车上坠入滇池身亡 家属状告昆明索道公司索赔35万 终审:索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索道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消息查询网站

女子从缆车上坠入滇池身亡 家属状告昆明索道公司索赔35万 终审:索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年前,宋女士因感情纠纷,独自到滇池坐索道,当缆车从滇池往西山行驶中,她打开车门,跳入滇池中死亡。经警方调查认定:宋女士为自杀。宋女士死后,其家属认为索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索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近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索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家属将索道公司告上法庭

据调查,2023年10月18日下午1点左右,宋女士独自前往昆明索道公司经营的索道站购买索道票,并一个人乘坐缆车。事发前,宋女士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夫妻经常吵架,思想压力大,10月18日早晨与丈夫再起争执,导致情绪失控,流露轻生念头,于是前往滇池索道站独自购票并要求单人乘坐缆车,宋女士在上缆车后车厢门即将自动关闭前,伸出右脚抵挡对向一侧厢门,致使厢门留有缝隙不能完全闭锁。当缆车从下往上运行至西山方向第三号塔架与第四号塔架之间区域时,宋女士用手强行掰开缆车车厢门,跨出厢车从高空跳入滇池水中,导致溺水死亡。 

宋女士死亡后,其丈夫程某及儿女以昆明索道公司经营的77号索道缆车轿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宋女士的溺水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昆明索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35万元。

索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年检报告、日检记录等来看,案涉索道缆车2023年年检合格,定期日检并未发现安全隐患,案涉缆车内侧有警示图标。

其次,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来看,宋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在上缆车后车厢门即将关闭前,用脚抵挡厢门致其留有缝隙不能完全闭锁。在缆车运行过程中强行掰开厢门跳入滇池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将宋女士跳水自杀的责任强加于昆明索道公司,认为与其未尽关注和提醒义务有直接关联显然有失公平,导致宋女士死亡的原因为其轻生的念头以及自杀的行为,并非昆明索道公司未履行危险消除义务所致。昆明索道公司在收到宋某跳水的消息后,展开了救助,但救援人员到达时其已死亡,并不存在救助不及时的情况。

于是,法院判决昆明索道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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