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南京中旅国际旅行社 上海嘉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南京中旅国际旅行社

五星小资丨杭州+乌镇+西塘3日丨买二赠一✔全程五星✔古镇游船✔3水乡✔无购物

2023.11.10日团的吴大群是个美女呦~导游很热情,一下子这个名字让我想到了唱为你写诗的吴克群~热情服务也特别好。这次旅游冲着乌镇来的~来了心心念念的乌镇后~全程下来挺不错的,中午找的餐厅也不错。服务很好,酒店也是五星级酒店~总体超赞,体验很棒,全程无推销~性价比超高~我喜欢,适合慢下来游玩,吴大群美女导游非常棒,景色也不错~乌镇有古镇底缊~世界那么大~我们有缘碰到江南美女吴大群导游~下次还来找大群导游啊……不管怎么样.....祝吴导以后的导游生涯一切顺心如意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许景敏,女,33岁,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

原告:周兴礼,男,68岁,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

原告:吴艾群,女,62岁,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

原告:周冠希,男,1岁,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

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6号。

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因与被告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国际旅行社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辩称,原告许景敏等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导游石彩霞与徐州圣亚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是她联系以及接待包括导游服务,应该作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作为被告。本案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等应按照上一次起诉时的标准计算。作为导游石彩霞的行为无过错,石彩霞在导游服务中所带入的海边场地有明确告示,禁止下海游泳,而且在前去旅游地点时在告知书上有明确告知,所带入地点均是禁止下海,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周继德在告知书上签字。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在服务当中作为公司以及接待人员石彩霞也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按合同当中约定的旅游项目完全履行。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另查明,原告周兴礼出生于1943年1月5日,无收入来源,原告吴艾群出生于1949年10月8日,系铜山县单集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原告周兴礼、吴艾群育有包括周继德在内三个子女。原告周冠希出生于2010年2月16日,系遗腹子。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综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0年12月10日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丧葬费3166.7元、死亡赔偿金8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5374.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周兴礼被扶养人生活费17537.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圣亚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周冠希被扶养人生活费23675.4元;

四、驳回原告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圣亚国际旅行社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圣亚国际旅行社在旅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圣亚国际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程度应当如何确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以被上诉人圣亚国际旅行社为赔偿义务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判断圣亚国际旅行社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应当考虑:一、圣亚国际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二、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行为与周继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旅行合同为旅行社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于全部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旅行中景点安排,由旅行社接洽第三人给付,除旅客已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即为旅行社的旅行辅助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旅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行为与周继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周继德溺水后在未采取浴场急救措施的情况下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一事故过程中,浴场急救行为对阻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概率。因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错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行为的缺失,使得阻却溺水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概率不当降低,故不应否认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浴场急救行为仅对阻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可能性概率,却并非导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故不应认定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全部原因关系。

三、太公岛海水浴场游客须知以及友情提示中明确显示该海水浴场“停止营业,海上因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周继德系成年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亦应当根据太公岛海水浴场的告知内容对自己下海游泳行为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周继德选择下海游泳的行为与导致溺水事故后果亦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事故后果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以上,考虑周继德的行为过失以及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过失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原审法院酌定圣亚国际旅行社向上诉人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承担周继德事故损失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许景敏、周兴礼、吴艾群、周冠希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1年10月30日判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