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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用导游也须签合同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费

临时雇用导游也须签合同

临时雇用导游也须签合同

发布于2023.10.20浏览525次马文斌律师作者执业16年·创作文章795篇

在造成目前旅游业乱象丛生的众多原因中,导游的薪酬体制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近日据媒体报道,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约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属于兼职导游。也就是说,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有底薪待遇。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登记导游员共有71万余名。如果将新疆兼职导游的比例放大到全国,也就意味着,全国有近50万导游都是“临时工”。也正是基于这种现状,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即使只雇用半天也须签合同

“曾经有旅行社老总向我咨询,我就雇用一天的导游还用签合同吗?”我明确回答他,“你就是只雇用半天,也必须要签合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种临时雇用导游一天半天不用给导游签订合同的认识,是对旅游法的另一误解。

杨富斌表示,有些旅行社管理人员认为,临时雇用导游人员一天或半天,时间很短,就不必给其签订合同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因为雇用的时间短就不给导游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并没有规定,长期聘用的导游要签订合同,而短期聘用的导游就不用签订合同了。

导游“打零工”是行业潜规则

据了解,目前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有固定导游外,绝大多数的导游都是临时聘用,有些导游甚至身兼多家小旅行社的导游。

由于旅游行业分淡季和旺季,很多旅行社淡季业务量很少,根本不可能和导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和上保险。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导游为了生计,肯定会想办法赚钱,吸引游客购物必然是很重要的手段。

杨富斌指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以往旅游行业的潜规则,譬如,不给导游人员支付报酬,甚至让导游人员向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成等。

因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是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旅游法这一规定。”杨富斌说。

导游应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当然,旅行社有时可能会遇到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杨富斌表示,旅行社可以用电话通知某某导游人员直接带团服务,但也要及时补充签订合同,否则就有违旅游法规定。

同时,对于行业中的弱势群体,杨富斌建议导游人员也要善于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旅行社不给自己签订合同时,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或担心不被聘用,就不敢提出签订合同事宜。否则的话,一旦事后权益受到侵害,维权就会比较艰难。

当然,导游人员也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服务和信誉赢得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信任。“信誉好、服务好的导游,根本不用担心没有旅行社聘用你。”杨富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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