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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退团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旅游中途退团退费标准是多少啊

游客退团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一、游客退团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二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三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四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五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二、违约金不得高过多少

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

但是,由于我国出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合同法又规定了对于违约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即在预见性之外的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不予赔偿,这可以保护一方在认知能力或者偿付能力上的弱势。对于何谓可预见性以及预见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据正常人的合理判断进行自由裁量。三、违约金要怎么算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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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中途退出,旅游报团走的中途能退团自由活动吗

跟团旅游提前几天取消可以全额退款

1、在预定旅游的时候,网站一般都会有写明;

2、如果已经签订合同了,那么合同上也是会有写的,注意看下;

3、如果还是没有知道建议拨打预定公司的电话问下;

4、如果对给出的退改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介入处理。

(1)旅游团中途退出扩展资料:

旅行社未成团的退款情况:

1、应当全额退还团费。根据合同法和旅游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

2、旅游法第63条款规定,旅行社在不能满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条件的前提下自我

广东今年第二季度旅游投诉,旅行社是“大户”,退团退费是重点

按三大市场来划分,第二季度国内旅游投诉1891宗,占受理投诉总数的45.94%;出境旅游投诉2213宗,占受理投诉总数的53.77%;入境旅游投诉12宗,占受理投诉总数的0.29%。经全省旅游执法机构调解,第二季度理赔总额为2080.50万元。

三大市场的投诉理赔情况是:投诉国内旅游理赔571.88万元,占理赔金额27.48%;投诉出境旅游理赔1503.48万元,占理赔金额的72.27%;投诉入境旅游理赔5.15万元,占理赔金额的0.25%。没有出现使用质量保证金案件。

记者了解到,今年第二季度的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投诉因不可抗力因素退团退费、旅行社降低等级标准、拒签或退团不当扣费、导游未尽职责和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等问题。

数据显示,投诉因不可抗力因素3508宗,占全部投诉的85.23%;降低等级标准25宗,占全部投诉的0.61%;拒签或退团不当扣费11宗,占全部投诉的0.27%;导游未尽职责10宗,占全部投诉的0.24%;涉嫌黑社8宗,占全部投诉的0.19%;强迫或诱骗购物6宗,占全部投诉的0.15%;擅自延误变更行程4宗,占全部投诉的0.10%;涉嫌不合理低价游1宗,占全部投诉的0.02%;其他543宗,占全部投诉的13.19%。

旅游投诉高峰已过,重复性投诉持续增加

今年第二季度接到旅游投诉4811宗,比2023年第二季度的投诉案件增加了3074宗,同比增长了176.97%;比今年第一季度的投诉案件减少了3074宗,环比减少了44.17%。2023年全年理赔金额约660万元,第二季度是133.86万元,今年第二季度理赔总额为2080.50万元,与2023年第二季度同比增长14.54倍,是2023年全年理赔金额的3.15倍。

根据对广东省在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12301热线收到的旅游投诉量的动态监测,旅游投诉已由投诉高峰期开始减缓,但在第16-18周4月12日-5月2日旅游投诉量再次上一个高峰,根据12301热线游客投诉原因的分析,主要原因是部分游客在第一季度与旅游企业自行沟通协商无法得到解决后,在旅游投诉受理期限结束前提出了投诉;

部分游客是因提前在旅行社预定在“五一”小长假的出游,因疫情影响被取消和延期而进行了投诉。在12301热线第16-18周收到的投诉,因退团退费而投诉达99.78%。根据全省第二季度的投诉类型的分析,在受理的4116宗投诉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退团退费的投诉共3508宗,占第二季度总投诉的85.23%。

记者了解到,受疫情的影响,今年第二季度广东省共接到旅游投诉4811宗,受理率为85%,结案率仅为78%,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第二季度部分旅游企业因退款期限持续延误和部分旅行社在第一季度表示不退款改为延期出行的旅游团,因疫情影响依然无法出团,引起了游客的重复投诉。

景区及住宿投诉量开始“抬头”

随着全省疫情趋势向好,周边游开始升温,但个别景区防疫措施执行不到位,游客投诉增多。数据显示,第二季度投诉景区点590宗,占投诉总数的18.19%,投诉住宿104宗,占投诉总数3.21%。

近期,漂流及非星级酒店成为投诉热点,投诉原因主要是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约谈相关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

采写:南都记者肖阳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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