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脱团协议怎么写的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国   家   旅  游  局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 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典型案例:旅客自费项目受伤旅行社却担责70%

 5.19“中国旅游日”到来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召开旅游纠纷处理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中院和市文广旅游局各发布了5起旅游纠纷处理典型案例,涉及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旅游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方面内容。

诉前化解涉旅游纠纷比例达78%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为71.4%

据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介绍,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州法院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专业化审判,打造广州旅游法治品牌,加强与文广旅游局的沟通协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全市旅游纠纷“巡回法庭+联合工作机制”矛盾化解新格局,健全旅游纠纷多元化解“五大配套机制”,推动旅游纠纷集成式、一站式解决。2023年至2023年,共有9814起涉旅游纠纷化解在诉前,诉前化解涉旅游纠纷比例达78%。

据广州市文广旅游局副局级干部袁定新介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市文广旅游局通过建立各区旅游投诉日报告制度,与广州中院联合出台妥善处理涉疫旅游投诉政策指引,推动各区组建旅游纠纷诉调联合中心,实依法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合法利益。

记者了解到,新冠疫情暴发后,旅游行业受到疫情冲击,旅游投诉、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2023年至今,广州法院一审审结旅游合同纠纷316件,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43.1%,简易程序适用率为40.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平均审理期限为28.78天,全市法院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调撤率为71.4%。

游客进藏旅行突发高原性肺水肿死亡

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23年4月14日,伍某与广东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伍某和其妻子张某参加旅游线路为“西藏A1线”的旅游。

4月21日,该旅游团出行,4月23日晚,伍某因出现咳嗽不适的情况,由地接社导游陪同就医,被诊断为急性高原性肺水肿。据病历记载,后伍某病情加重,于4月24日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高原性肺水肿伴呼吸循环衰竭。

由此,双方引发纠纷。张某等四人作为伍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的50%即364753.2元。

广东某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经审查,旅行社已向伍某、张某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且地接社导游也已尽到提供衣物等充分协助的义务,故对伍某患病并无责任。

但伍某入院后即告病危,病情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导游未对此足够重视,在伍某病危且无人陪伴的情况下离开医院,且未将该情况及时、准确地告知伍某的妻子,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再考虑到高原性肺水肿是一种严重的急性高原病,起病急、进展快、对机体的危害大。故法院酌定广东某旅行社就张某等四人因伍某死亡所致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危及自身安全的事件,即使由不可抗力引起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仍负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的法定义务。如旅行社未尽或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其应根据旅游者或其近亲属的请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旅客游玩自费项目受伤致十级伤残

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胡某于2023年9月10日参加广东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巴淡岛6天‘星享’畅游三国”旅游项目,第二天在游玩白沙岛项目中,胡某从一个木架子上跳到浮于海面的一个气垫时受伤。

受伤后,胡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胡某于第三天继续跟团旅行。旅游结束后,胡某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粉碎性骨折。后胡某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另查,白沙岛游玩项目属于自费活动。

双方由此成讼。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旅游公司赔偿216486.14元。

审理查明,虽然白沙岛旅游项目属于胡某自费选择活动,但广东某旅游公司在行程单中将该项目介绍给旅客,由旅客自愿向其定制,故该旅游项目仍属该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之一,其应对胡某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涉案游玩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广东某旅游公司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充分履行告知、警示义务。该公司未有效履行上述义务,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广东某旅游公司对胡某涉案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赵青谢君源乔营)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2日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七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

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6日

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2日国家旅

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

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

公司与旅行社合作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是经过旅游监管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2、乙方是自愿成为甲方在该旅游目的地战略合作伙伴,同意本协议中的合作预定,并有能力按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甲方特定团队要求,为甲方游客提供优质的接待服务,认真完成团队约定的接待任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除外:如泥石流,罢工,战争,气候因素,交通延误,机械故障等。

第二条、合作模式及产品价格

1、乙方作为甲方在河南区域的接待单位,接待甲方的旅游业务服务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安排甲方团队或者散客的用餐,住宿,用车,导游服务。

2、乙方应在其新产品推出的第一时间内,将该产品的成本构成及优惠政策告知甲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的策划和包装,以保证甲方代理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进而保证甲、乙双方的长久利益。

第三条、合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导游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佩戴导游证上岗。

2乙方导游员应与甲方全陪领队核对行程,计划安排。

3乙方导游员应举社旗接送站,严格按照导游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中途停止接待服务甲方及甲方游客单方面违反合同除外,不准私自让他人参加团队活动。

1乙方安排甲方客人在环境好,餐饮质量好,具有接待旅游团队及散客用餐条件的餐厅用餐,并严格按照确认餐标执行。

2每次用餐期间,地陪及全陪要巡餐。

1乙方接待团队及散客安排的酒店,要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选择同档次酒店中有一定规模,房间设施较新的酒店。

2每次团队及散客确认住房时,乙方应就所安排的酒店,位置环境,星级标准的情况及早餐标准等与甲方如实沟通和确认。

3乙方接待团队及散客所安排的酒店,同一团队及散客在同一酒店内要求客房基本一样。

1全程旅游用车为空调旅游车特殊情况按确认计划执行,车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及机动车使用安全标准,车内应保持干净卫生,手续应齐全,保证安全运达旅游目的地。

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人数安排相应的车辆,如车辆出现机械故障2小时之内无法修得,乙方应及时更换车辆,保证团队正常运行。

3司机应具有相应资质驾证,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接待客人时应主动热情、服务周到,不得在客人面前做有不利于团队游览或有损甲、乙双方形象及利益的言行。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合同确认的车票、机票、船票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因故改变时必须保证同等标准的票价席位,并征得甲方及客人同意。

6、组团社必须为游客购旅游意外伤害险,并把投保确认名单传真地方接待旅行社。如出现意外由保险公司赔付。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游客理赔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产生所需相关费用由游客承担。

7、购物安排及增加游览项目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接待计划书安排甲方游客游览和购物,不强制或过度诱导甲方游客购物,不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及增加游览景点。

2在行程中如甲方游客自费增加景点、购物,乙方应给甲方一定的比例提成,具体提成金额按乙方规定。

3合作过程中如甲方全陪应得购物、加点等提成,在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经甲方全陪确认,由乙方导游直接支付给全陪除甲方有特殊要求返给甲方旅行社外。

出团前预付团款50%,余款按照双方传真确认件约定付款日期内支付团款。

1、甲、乙双方战略性合作中的一切信息、价格、合作模式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2、乙方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财务账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存档,如发生变更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3、每次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接待计划书或盖章后的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企业法人资格及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经双方协商提出改正后,既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拒不改正错误时,守约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向违约方提出违约所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违约方拒不赔偿时,守约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索赔损失部分及应承担的违约金。

5、双方合作过程中需要通知对方事项时,原则上以传真方式。

1、因甲方原因操作失误,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接待甲方团队及散客,根据履约项目,如未按合同标准约定接待机、车、船票,景点门票除外,应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赔付,赔付该项目标准的一倍赔款。

3、导游为软性服务,没有国家具体标准,如出现服务不能满足游客要求导游无故擅自终止导游服务除外,甲方最多只能扣除导游服务费,乙方不再承担赔款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时间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继续合作,应另订合同。

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作出详细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