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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一起因线路改签引发的纠纷 报的旅行社出发前几天可以退

【旅游维权案例】一起因线路改签引发的纠纷

原标题:【旅游维权案例】一起因线路改签引发的纠纷

甲公司就组织员工春节赴加拿大旅游事宜和乙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游人数为19人,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9万多元。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同意转团、拼团,不同意延期出团,不同意改签其他线路。甲公司向乙旅行社转账付款25万元人民币。乙旅行社告知甲公司,因旅游者提供的资料虚假被加拿大使馆拒绝签证,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乙旅行社工作人员随后与甲公司电话联系,口头商谈改签马尔代夫线路。之后,乙旅行社支付团款24万多元人民币代办马尔代夫旅游事宜。后来,甲公司没有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旅游团,而是与别的旅行社另行签约到马尔代夫旅游。

这是一起因改签线路变更旅游合同引起的纠纷。在这起纠纷中,牵涉两个问题:一是甲公司是否同意改线马尔代夫?乙旅行社是否有违约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二是甲方的诉求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

旅游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不能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旅游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出现、或者合同约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事项出现,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就旅游目的地、行程线路、出行时间、旅游人数、旅行费用等内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变更意见,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就本案而言,被拒签后,旅游者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加拿大旅游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乙旅行社如果想继续为甲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改线到马尔代夫,就需要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书面表现形式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补签去马尔代夫的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终止原合同;二是根据行业习惯,以确认件形式,确认改签马尔代夫线路;三是综合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由于乙旅行社与甲公司的旅游合同中不同意改签线路的约定是书面的,而乙旅行社与甲公司的线路变更是口头协议,低于书面证据的效力。甲公司又否认曾同意变更旅游线路的说法,乙旅行社无法证明旅游线路变更经过甲公司同意,因此应推定为未变更旅游线路。在甲公司没有同意改签旅游线路的情况下,乙旅行社为办理马尔代夫旅游事宜支付的24万多元费用,只能由乙旅行社自行承担。

既然没有变更为赴马尔代夫旅游,根据甲公司与乙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乙旅行社没有为甲公司提供去加拿大旅游的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退还旅游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在合同履行中,因甲公司的员工提供的资料虚假被拒绝签证,双方未达成变更旅游线路的协议,行程即取消,乙旅行社应当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将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

乙旅行社在行程出发前几天通知甲公司,因签证被拒签,甲公司既不能出境旅游、又不能达成变更旅游线路,因此不能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两种。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旅行社,都没有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员工被拒绝签证造成的签证费等损失,不是由于乙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签证费等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己承担。乙旅行社辩称已经支付机票费用,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没有机票费用支出,只能扣除签证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

甲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预付的旅游费是用作安排交通、餐饮、住宿、观光等旅游服务开支的,包括支付业务定金等,只有结算后才能确定具体数额、欠款时间。未经结算,没有形成实际欠款,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利息损失。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因此,在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向对方主张旅游预付费用、律师费用赔偿,又没有法律依据,甲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就不应当得到支持。

乙旅行社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未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不注意保存证据,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值得深思。返回搜狐,查看

出发前旅游地地震游客退团要求全额退款,旅行社拒退被起诉

原标题:出发前旅游地地震游客退团要求全额退款,旅行社拒退被起诉

据北京青年报9月27日报道,出发前5天,台湾花莲发生6.5级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为此取消了台湾行。因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伊女士三人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伊女士三人。

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带两个女儿赴台湾旅游,遂通过朋友张某联系,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台湾环岛八日游,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并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考虑到安全问题,伊女士三人决定放弃此次行程。告知旅行社后,对方表示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

对此,伊女士主张,按照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这部分费用。伊女士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终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放任损失扩大。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

职工国旅总社辩称,伊女士于2月7日19时35分通知取消行程,该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行程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游客安全,建议伊女士三人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认可全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取消行程。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变更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地接社账单费用上涨。伊女士三人机票款10548元、保险签证费1200元、地接社费用均已实际发生。而当事航空公司退票仅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综上,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旅游合同解除后,职工国旅总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关于机票款,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认为,伊女士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不足成团最低人数的情况下仍然发团,造成地接社费用上涨,增加的成本不应由伊女士等人承担。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判决职工国旅总社退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伊女士表示需要考虑,同时她也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职工国旅总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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