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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地区、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全文) 张家界导游培训机构

国家旅游局: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地区、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全文

通过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搭建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安全有序、优质便利的网络预约导游服务平台,建立导游自由执业管理与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导游执业记录、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的社会评价体系,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进提供支撑。

一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积极顺应市场新需求,选择旅游市场秩序好、导游管理基础好、有市场需求的地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供需信息更加对称,促进导游与游客实现双向选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游客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参与。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标准,建立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提供导游认证,汇总共享导游执业评价信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搭建、宣传导游与游客的供需交易平台,加强导游的培训与管理,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为游客提供优质导游服务。

三社会监督,多元共治。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游客对导游服务的评价体系,促使导游用优质服务获取

张家界市文旅局发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行社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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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80万导游何去何从期待开启新一轮导游体制改革

文旅&目的地疫情之下,80万导游何去何从?期待开启新一轮导游体制改革易水文旅彭志凯:19

疫情之下以及之后,推动导游体制新一轮改革迫在眉睫。

文章转载自易水文旅作者系原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彭志凯

当前,我国有近80万导游人员,如果再加上数十万名讲解员,导游讲解队伍初步估计已经形成了一支百万从业大军。毫无疑问,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疫情之下,伴随着旅游业的跌宕起伏,身于其间的导游群体也在闪转腾挪、四处奔突,给自己、给家庭、也给行业找出路。

这些导游,他们有些仍坚守岗位,有些时刻待命等待行业召唤,有些“转型”线上成为云导游,还有些“转行”做房产中介、开滴滴、送外卖、卖保险……只要有些同理心的,都能感受到这个群体实在不容易。

近日,16名导游获评全国“特级导游”,张洋、黄志康、史剑锋、潘伊玫、吴巧凌、孙树伟、韩兆君、刘国杨、谷音、孙国英、曾文杰、刘艳红、敖燕军、赵旭望、张照、部晓磊等一批长期在导游岗位上认真钻研业务、贴心服务游客的,脱颖而出,成为新时代的新标杆。

时隔20年再次重启“特级导游”评定,真切体现了国家对于导游群体的关心,以及正在谋划如何更好推动导游成长。

疫情之下以及之后,推动导游体制新一轮改革,也迫在眉睫。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导游曾被认为是中国入世后最紧缺的人才之一,国家对导游人才的需求也正逐年增长。回顾导游执业发展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聚焦外事接待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前

这一时期,因外事接待工作的需要,这些导游从全国外语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然后分配到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工作,身份是国家干部,工作内容是从事外事接待工作,也称之为翻译导游,甚至对外代表着国家形象。

多年以后,他们中的很多人走上了多个工作岗位,作出了自己的成绩。比如:祝善忠、杨文珍、刘家骧、刘日青、道书明、张小可、杨胜明、韩和平、周彦军、何琳、吴浩、姚越灿、殷国梅、刘佳民、刘武雄、鲁施红、随宏、李启宾、陈延、喇卫国、张玲珑、徐鲁阳、张昆生、姚德才、张国成等。

至今还记得做过翻译导游的老大姐杨文珍跟我说过:1964年高中毕业,就在高考前两个月,校长找她说国家面临外交大发展,需要培养一批外交和外语人才,国家保送她出国留学,学习法语。她非常意外,经过学习和组织谈话,了解到当时国家急需外语人才。就这样,不到18岁的杨文珍响应国家号召,将自己的兴趣从数理化转向了语言专业,成为建国后第一批选派出国留学的400名留学生之一。

第二阶段:导游主体形成1978年——20世纪90年代初

这一时期,导游队伍以旅行社的全职导游为主体,各方面素质都比较高,导游职业基本还是一个令人羡慕和尊敬的职业。

198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导游人员的管理法规。暂行规定明确,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

第三阶段:市场准入机制形成20世纪90年代初——90年代末)

这一时期,国内旅游迅猛发展,一度出现了导游短缺现象,尤其是旅游旺季一导难求。

在1989年我国建立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基础上,1994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从1995年起,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得以正式建立,将导游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3号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导游人员从业期间的法律规定,对导游兼具了两种作用——“保护”和“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导游人员”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定义已经调整为——“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别小看这个定义的调整,直接体现了不同阶段对于“导游”群体不同的理解和管理思路的变化。

第四阶段:进入市场化深水区21世纪初——)

2001年12月,原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发布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这是当时国家旅游局为适应我国入世、开展旅游市场整顿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上就是,这一时期,随着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旅行社为节约成本不再“养”导游,众多导游一夜之间由体制内变成体制外。各地导游服务中心成立,负责导游证年审和导游培训,但导游人员的“三险一金”或“五险一金”需要个人承担,甚至一些导游带团的购物回扣成为其主要收入。

于是,一些导游强迫购物等问题屡屡发生。曾经风光无限的导游,甚至在一些人眼里成为“导购”。宰客、甩团、强制购物……一些负面评价成为“导游之痛”。

导游数量在这一阶段获得快速增长,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集中暴露出了不少尖锐的问题。市场化是为了让产业更有活力,也让从业群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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