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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亮点 旅行社不退团费怎么办理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旅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亮点

旅游法对规范我国境内游和境外游市场,对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充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在权利、义务设计方面比较均衡、具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增加许多明确、具体、实操性强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条。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强迫购物一直以来都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在旅行中,游客意见最大的就是被导游带到指定的购物点进行购物,甚至是强迫购物,由于导游与指定购物点之间存在着利益分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频繁出现,对此,本次立法直接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二)禁止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近年来,景区的门票价格不断上涨,而且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等到要买票入场的时候才发现票价已涨。

针对景区票价频繁上涨的问题,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其他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这些条款为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增加的听证程序对控制景区门票过快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禁止零负团费恶性竞争。

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的“零负团费”问题,是目前旅游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针对“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等问题,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既解决了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明确了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保障导游收入以杜绝导游收回扣索要小费。

导游的收入主要以回扣、小费为主,个别导游还兼职向带团的游客卖东西挣点提成。导游的这种薪酬模式,直接导致导游索要小费以及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本次旅游法就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导游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旅游者消费

(五)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了消费者被“踢皮球”的现象。

旅游活动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有地接社、景点经营者、住宿餐饮经营者、交通服务提供者等,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向谁索赔,而这些主体之间又常常“踢皮球”,使旅游者维权艰难

针对这种现象,旅游法第七十一条分两款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一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这里规定的是违约责任由组团社承担。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组团社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向组团社索赔还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索赔,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有利。

(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

我国民法的赔偿原则以填平损失原则为主,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特殊的赔偿原则,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中,多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比如消法的退一赔一原则,食品安全法的已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在本次旅游法立法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其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增加了旅行社的违约成本,对于制裁和遏制旅行社的故意违约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七)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全程告知义务。

旅游法规定了经营者对旅游者有全程警示、说明的义务,体现在多处条文中。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要求经营者向旅游者说明格式合同的全部实质性条款,能让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准确、详细地了解旅游合同内容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旅游法的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

24小时资深头条:旅行社旅游团费退费标准

关于旅行社退费标准

条款:因乙方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行的,乙方可变更出团日期或变更组团种类,甲方应按变更后的团费标准支付费用,甲方选择退团的,邯郸教资退费多久到账户需承担已发生的费用。依据距开团出发时间长短,扣团费5-40%。主要是退车票机票门票等费,退床位费頭條萊垍旅游退团退费标准退旅游团根据情况是有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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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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