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观光索道的防雷设计系统方案
上站位于整个索道设备体系中的制高点,多建在山顶附近,最容易遭受直接雷击。为了减少或避免上站房受到直接雷击,一是要对上站建筑物做好防雷接地处理,其防雷网应做在突出站房屋面一定高度的地方,该防雷网应当通过站房施工预留的接地引下钢筋与站房周围的接地极相连,若索道站房房顶为金属屋面,则可将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整个屋面金属板做可靠电气连接,然后与接地网做可靠连接,建议采用避雷针、独立避雷针、防生树避雷针进行保护。
2、电力线路直击雷的预防
对于从下站至上站开闭所(用于将10kV高压转换为380V电压的房间)架空电力线,宜采用避雷线进行保护。索道塔杆上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应在20度~30度之间。塔杆上两根避雷线间距不应超过导线与避雷线之间垂直距离的5倍。(3)索道缆车及信号线缆直击雷的预防。索道缆车及信号线缆直击雷的预防方法,与电力线路直击雷预防方法相同。北武当山索道缆车和各种信号线路,就是利用架设在索道支架顶端的钢丝绳作为接闪器来达到使其免遭直击雷目的的。
为有效防止直击雷对索道山下站的破坏,应在站顶钢构棚中间顶端安装一支先导放电避雷针。
位于索道上站与下站之间,缆车顶部做避雷线一根。
二通讯电缆及钢丝绳的防雷保护
我索道采用的通讯电缆是48芯电缆,为保护电缆及承载钢索,我们在上方架设2条防雷线,防雷线在9个支架和站房内均设可靠落地点。按照电子系统防雷要求,我们将站房的基础钢筋、梁柱钢筋、金属框架以及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连接起来,形成接地电阻降至1欧姆以下的法拉第网。
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的预防措施
1、供配电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的预防
电源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的预防索道运行用电是由供电局变电站开闭所经下站架空电力线路再经变压器变压后送入室内,其高压进线端10kV)是长距离输电线路、上下站高差大,在遭受直击雷和感应雷时易产生过电压,低压端(380—220V)易感应半径从几百米到2000m范围内的雷击电磁波而产生的过电压,电子设备雷击事故多由电源线路引起。因此,对索道电源线路,应采取多级电源避雷器保护方式。实现对雷电流的逐级泄流。避雷针
(1)在变压器高压侧安装了高压避雷器,若条件许可,在高压线进入变压器前端50m处将架空线改为地埋电缆引入;(2)在变压器低压侧安装了三级电源避雷器,对电子设备实行多级保护,其避雷器参数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年修订版)中有关避雷器参数的要求,且不同级避雷器的启动电压、漏电流等参数和不同级避雷器之间的距离应当满足能量配合。
在索道上站与下站总配电三相电源进线处加装40KA/380电涌保护器,以及位于控制室内电源进线处加装20KA/220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导线截面积为10mm2的铜芯绝缘线。
索道电源防雷措施是:(1)电源高压侧的高压避雷器在线路布设时安装到位;(2)在上站变压器低压侧安装通流量为50kA(10/350μs)KLY-350的避雷器作为第一级防护,在站房配电柜总电源处安装通流量为80kA(8/20μs)KLY-80KA/385的避雷器作为第二级防护,在设备配电柜前端安装通流量为40kA(8/20μs)KLY-40KA的避雷器作为第三级防护。
2、信号线路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的预防
索道的信号线很多,按功能可将其主要分为控制信号线、广播信号线和电话线。控制信号线是监控索道运行以及操作台(控制索道开/关、加速/减速等功能的装置)向索道控制系统发出指令的传输线路,一旦因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造成通信中断,索道将无法正常运行。避雷针
因此,控制信号线路的防护是整个信号线路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预防的重点。对信号线感应雷及雷电波侵入的预防,可根据信号种类、接口、特性阻抗、频率、带宽、插入损耗、工作电平等性能指标选择合适的避雷设备器,避雷器应安装在信号线进入设备的前端。
索道信号系统防雷措施是,在传输控制指令的控制信号线进入设备的前端安装24V直流避雷器,在监控索道脱轨的U型针信号线进入设备的前端安装12V直流避雷器,防止雷电流从架空线缆窜人设备。避雷针
垂直接地体可采用烧制型YBD-01T非金属接地体、铜包钢接地棒、铜材、热镀锌钢材钢管、圆钢、角钢、扁钢、离子接地棒、锌包钢或其它新型接地材料。
水平接地体一般采用纯铜线、镀铜线、热镀锌扁钢、锌包钢等。
3、接地材料有以下要求:
a、采用热镀锌钢管时,钢管壁厚不小于3.5m;
b、采用热镀锌角钢管,角钢不小于50mm*50mm*5mm;
c、采用热镀锌扁钢时,扁钢不小于40mm*4mm;
d、采用热镀锌圆钢时,圆钢直径不小于8m;
地网布置依据地形设计为L型、口型、一字、H型或圆型。
接地地网挖掘深度大于0.8米,根据土壤如:石头、沙土、建筑垃圾、黄土等情况,北方城市一定要达到冻土层以下。
1)选择地网接地线及导体截面不足,或对系统发展规划的短路电流分析结果偏差较大,使接地线及导体的截面不能满足热稳定校验的要求。
2)对接地装置施工防机械损伤、防腐蚀问题重视不够,或根本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3)接地装置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够,垂直接地体间距过小,焊接质量不合格,没按设计规定进行规范施工,防雷地网材料选用了不合格的接地材料。
4)接地体(线)连接不正确,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了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设备,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没有采用专用的接地线。
5)独立避雷针没有设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或该接地装置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小于15m。
6)土壤电阻率偏高,没有按规程要求正确选用高效降阻剂。降阻剂现在价格混乱,建议采用石墨含量高的YBD-Z25物理降阻剂。
1、索道站房及站内设备的防雷接地
对索道站内的设备,必须采取避雷针或金属屋面接地保护,才能减少或避免设备直接遭受雷击。考虑到整个索道设备均通过钢丝绳连接为一体,上(下)站内设备的接地,主要通过驱动轮及迂回轮内镶嵌铜质衬块,再经设备钢筋混凝土基础内施工预留的接地装置(引下钢筋)与站房。
周围的接地极相连,这样就可将沿着线路钢丝绳传进上(下)站内的雷电侵入波导入上(下)站接地网中。按架空客运索道安全规范中的规定,上(下)站内设备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2、索道线路支架、钢丝绳、避雷线的接地
索道线路的支架一般是通过支架基础中的接地钢筋直接与大地连接。只要满足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中的相关
规定,即其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如果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可借助高效降阻剂来解决,降阻剂应埋置在支架附近另挖的一个坑内,且尽量使用高效长效降阻剂。避雷针
高山索道接地的目的是防雷,做好接地装置.预防雷电侵人非常重要。另外在索道运行过程中安全管理也}分重要。对接地装置应经常检查维护,对接地电阻应定期复侧,复侧时间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在雷雨季节到来前和土壤干燥电阻率较高的时候,如接地电阻增大,应查明原因,及时修复,切不可带隐患运营。在雷雨到来前,应停止运行,切断所有电源。索道夜间停运时,也应切断所有电源,并将吊椅或吊厢开出站外,以保证钢丝绳通过驱动轮或迂回轮中镶嵌的铜质衬块良好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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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