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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之同伴责任 同行旅游突发意外需担责吗

"共同饮酒"、"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之同伴责任

根据以上典型案例来看,实务中共同饮酒导致饮酒者人身伤亡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因醉酒本身而产生伤亡,如酒精中毒,醉酒呕吐导致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2、因喝酒引发身体其他疾病伤亡,如因喝酒诱发心脏病死亡;3、醉酒后从事危险活动产生伤亡,如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酒后游泳溺亡;4、酒后因行为能力减弱意外伤亡,如冬天酒后回家途中在路边睡着被冻死,酒后行走时摔伤等。

相应的,对于因共同喝酒出现的人身伤亡,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官判决结果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同饮者承担补偿责任;三是同饮者不承担责任。为更加形象直观反映判决的类型化和比例,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统计了89份各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同饮酒情况下人身伤亡之同饮者责任”的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统计如下:

从以上表格来看,判决共同饮酒的同饮者不承担责任的仅占13.48%,判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补偿责任的占比10.11%,超过70%的案件都判令同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通常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甚至很多法院并未列明裁判法律依据,只是论述了因同饮者未尽合理照顾义务,从而产生赔偿责任。

笔者进一步统计了判决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68份判决书中,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分布。68份判决书无一例外地认为被害人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承担次要责任,从赔偿数额来看,赔偿金额大多集中于1万元到10万元,极个别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从赔偿比例来看下图,除7份未列明赔偿比例的判决书外,全体同饮者总共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均不高于40%,且大部分集中于1%-30%。其中,判决同饮者承担1%-10%赔偿责任的比例最高,共计21份,占比31%;承担11%-20%赔偿责任共计16份,占比24%;承担21%-30%赔偿责任共计17份,占比25%;承担30%-40%赔偿责任仅有7份,占比10%。

1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仅仅是出于社交层面的交往,不受法律的规制,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情谊行为并非完全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绝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情谊行为足以使人陷入危险之中,行为人便产生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关于同饮者注意义务的正当性基础,法官最普遍的观点是“共同饮酒行为使饮酒者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故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同饮者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的酒后安全注意义务”,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理由在于:一、如果承认饮酒本身属于制造危险的行为,那么制造这一危险并能够有效控制这一危险的是饮酒者本人,而非同饮者;二、注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共同饮酒行为是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产生注意义务的“特殊关系”。[1]

另外有法官认为,同饮者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同饮者属于“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其后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已经严格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限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笔者认为,“群体性活动”主要是以社会公众为参加对象的活动,其范围并非漫无边际的,而是类似于“演唱会”、“展销会”、“博览会”等面向公众的社会性活动,因此,即使是在大型宴请的情况下,也不满足“群体性活动”要件,所以,主张同饮者、宴请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比较法上,英国确立了注意义务的“邻人规则”,即要求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必须予以合理注意以规避,认可了先行行为产生义务的合理性,但要求能够合理预见为前提。德国确立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指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3]从法理上看,在共同饮酒的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较为相似。

2同饮者承担公平责任是否合理

据统计结果来看,大约有10%左右的案件判决同饮者承担公平责任,补偿伤亡者损失。例如前述(2023)甘04民终1029号案,法院认为同饮者对死者患有心血管疾病既不知情,又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存在劝酒行为,因此同饮者对死者因饮酒后诱发心血管疾病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另外一起饮酒后游泳溺亡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同饮者对其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些许关联,因此判令同饮者承担公平责任。

那么法院在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中判决同饮者承担公平责任是否合理?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然而,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饮酒者本人对自身酒量、疾病最为了解,其本人不加节制饮酒造成伤亡,很难认定当事人无过错,因此,公平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基本没有适用空间。前述案例中,死者明知自己患有心血管疾病却与他人饮酒,其本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公平责任,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判令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根据以上分析,法官在判断是否应当让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考量以下因素:1、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敬酒、灌酒、拼酒行为;2、同饮者虽无劝酒行为,但是否存在未及时制止被害人过度饮酒的行为;3、是否存在明知对方因身体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喝酒而与其喝酒的情况;4、在对方醉酒后是否尽到安全护送义务;5、对方饮酒后出现危险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6、对方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如驾驶车辆是否及时有效阻止等。

另外,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严格把握举证责任规则,法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共同喝酒就一定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证明同饮者存在的过错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若原告无法证明同饮者存在过错时,需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之同游者责任

1相约游玩是否必然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当然,实践中也不能过分扩张先行危险行为理论中的“危险性”,例如朋友之间相约逛街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否可以认为相约逛街这一先行行为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因此同伴产生了对被害人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这属于对“先行危险行为”的不当扩张,对于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危险境地的情谊行为并不能纳入“先行危险行为”的范围,否则,这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社交活动,限制人际关系的发展。

另外,在上述最后一个案例中,法官认为“驴头”应当对驴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认为“驴头”属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笔者在“共同饮酒”案例中已论述该款仅适用于面向公众的社会性活动的组织者,其义务应当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义务相当。驴友相约户外活动一般为自发的、非营利性的活动,且团队封闭性较强,并非面向普通公众,“驴头”在其中可能担任召集人角色,且自愿承担如规划路线、人员安排、物资准备等责任,但并不能将“驴头”自愿承担的责任转化为负担更严苛的法律义务。本文认为,援引此条要求“驴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妥当。

2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在论述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之同饮者责任时,笔者主张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理由在于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那么,是否在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时,公平责任也无适用空间?本文认为,既然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若满足这一条件,公平责任即可适用。相约游玩造成人身伤亡时,被害人并非总是存在过错,以前述提到的“中国驴友第一案”为例,被害人因山洪暴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害人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且其他驴友也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判决其他驴友承担公平责任。

还应注意的是,适用公平原则还需要行为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包括:一是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存在事实上的某种关联。[4]这种事实上的关联无须达到侵权责任法上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但也要求行为人的确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被害人遭受损害的概率增加,因此公平责任并非可以随意裁断,有的法官认为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时间或者地点上的联系即可适用公平责任,造成了实践中常常出现“和稀泥”的判决。

3相约出游造成人身伤亡之同游者责任的裁判思路

与共同饮酒不同的是,法官在裁判相约出游发生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同游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同游者是否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在某些日常的、并不明显开启或维持一定的危险的游玩活动中,同游者对彼此并不负担注意义务,因此,便无所谓赔偿责任了。其次,若同游者负有注意义务,则需要判断其是否完全履行该义务。是否完全履行注意义务不是依据救助结果来判断的,而是综合同游者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全部的行为来判断,若同游者确实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该结合其未尽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1]胡岩:共同饮酒法律责任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

[2]蒙晓阳,余兵:自助游应否互负安全保障义务——以广西南宁“中国驴友第一案”两审判决为例,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5卷第2期。

[3]周广旺、倪俊龙:解释论视角下共同饮酒侵权责任探析——兼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3年第19期。

[4]窦海阳: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载法商研究2023年第5期。

本文作者:文亚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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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一老人参加旅行团,突然猝死,悲剧发生,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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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的张桂安张师傅,今年75岁了,他在江都万达旅业报名了一个到黄山的旅行团,一共三天,前天是第二天,按道理昨天晚上应该跟团回江都,哪晓得好好的一个人,昨天回到江都的却是一具冰冷的尸体。

张师傅的儿媳妇稽女士:昨天9∶40发生的事故等到急救医生去10∶35恐怕是死亡了该旅游公司没有负到任何责任到十二点多钟家属才接到电话家属自己打车过去我们过去之后把人弄回来现在要旅行社给我们一个说法

万达旅业位于江都区人民路,总公司是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事情出下来之后,家人说的,张师傅在这块报名旅游的情况,家人都不晓得。

张师傅的儿媳妇稽女士:昨天我们是下午2∶30去的安徽到那里是晚上8∶50夜里到家是三点多钟他去旅游花了多少钱报名的不知道我们不知道家里人不知道

据了解,昨天上午,张师傅是在做完索道之后,大概九点多钟,跟团在黄山走,走了百把米,他就不舒服了,后来导游也栓得来给他做了急救措施,但是为时已晚。

张师傅的侄子:他爬山蛮好嘛老人身体怎么样啊一切都好就是血压有点高我们不要说谎对啊

张师傅的侄子李大良:这个事情既然出了你要拿出你诚恳的态度昨天你跟我说的话你说要报总公司那么好我等你总公司导游跟我说跟总公司联系过了下午一点我说不行你要尽快给我解决问题因为死者拉回来了要尽快处理

旅行社负责人:她没有跟我说必须要总公司的人到场她说九点我说不行因为昨天没有说一定要派总公司的人过来谈我们给客人买了旅行社意外保险然后也有这个旅行社责任险但是死者目前呢死亡证明也出来了已经发给保险公司了在走流程

负责人讲,这次黄山旅游,每人的团费是495,我们旅行社赠送给每个客人最高赔偿十万的意外保险,老人是不明原因的猝死,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机关门诊部也开出了死亡证明。

旅行社负责人:我们这边呢第一个要先联系保险公司看怎么说然后我们还有一个旅行社责任险也在启动旅行社责任险这块那有多少钱呢旅行社责任险也要根据死者的死亡情况保险公司也要去调查所以他们刚刚的要求我就没有办法答复他们能赔到多少钱因为这个保险公司也不是我说了算的张师傅的儿媳妇稽女士:始终把我们往保险公司推爱理不理什么处理方案也没有

旅行社负责人:我就想呢就全权代表因为这个店是我负责我负责到底所以刚刚我的解决方法你们如果说不满意不是随随便便你负责事情出下来是大事情你负得了责吗

好好的一个人,出去旅游猝死了,家人的心情肯定激动哎,再看老板娘把责任往保险公司推,家人就更来火了。

张师傅的姑娘:保险公司走流程跟你们旅行公司不搭嘎那我们作为家属是不是很急身体都发硬了今天凌晨才把他接回来昨天上午就去世了九点多钟就去世了

张师傅的妹妹:你办事不负责不认真对人敷衍了事报名旅游跟你走把钱把你责任不担活得好好的人跟你去的死下来了你责任不担啊

张师傅的儿子:警察说得很好嘛你先拿一部分钱出来后事处理掉以后走保险该怎么说怎么说

旅行社负责人:责任也不可推卸因为客人是在我们这边报名的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比较遗憾但是呢我们该有的保险该有的旅游局让我们提供的东西我们都有合同什么的

说到合同,张师傅的侄子李师傅对这个合同有很大的质疑,因为老人根本没签字。

张师傅的侄子李大良:你现在的合同按照规定就是统一的电子版的你刚才解释了他们老年人老年机填写不起来你这个合同应该每人一份合同你怎么好写团体合同呢那么你上面有他的签字吗

旅行社负责人:我们是一个团体不是说死者自己跟我们联系报名是统一有一个人牵头合同有签的因为他们当时一起报名是三十多个人我们只跟报名的人签的没有一个一个跑到他们家去签合同就签了一份合同啊对签了一份合同他们签字了是吧对对对

我们在合同上看到,只有带头的一个人签了字,其它都是电子版的,这也让张师傅的家人产生质疑,你旅行社怕担责任,是不是后来补的合同。

张师傅的儿子:谈来谈去她是不想掏钱

旅行社负责人:不是不想掏钱我们一个小门店去年一直在亏损也没有钱来赔就算我现在给钱给你我也要去借啊我也没有钱啊对不对

张师傅的儿子:那个是你老公你老公在那里不说话两个人一个行动都没有一个玩嘴一个不吱声你们什么时候去借钱的啊哪个去借钱啦

张师傅的姑娘:你这样的话肯定人家都不敢来了你这个店还开了干嘛呢最起码你的素质都没有做什么事要体现你的素质素养才能把你的生意做长久

对于这个事情,我们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老人和旅行社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老人已经向旅行社支付了旅行的费用旅行社也为老人提供了旅游服务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其实已经形成了发生这样一个意外呢相信双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具体责任该由谁承担如何划分需要双方在合同旅行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有没有尽到各自的义务来确定旅行社在这样一个合同关系当中应当尽到一个合理提示义务比如行程的结构安排是否合理同时老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要有个合理的预判身体素质是否能够承担这样高强度的登山活动所以在这里我们希望老人的家属尽快搜集证据走司法途径合理维权旅行社呢应当积极的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做好善后工作

昨天下午,无锡总公司的人来到了江都万达旅业旅行社,最终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由无锡中国国际旅行社江都营业部,先向甲方去世家属垫付费用四万元,甲方只能以诉讼的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日后甲方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甲方再退还四万元给乙方旅行社,我们也希望双方能够妥善把这个事情处理好,旅行社也把责任担起来。最后我们再提醒下子想要外出旅行的老人,出去玩最好有家人陪同,身体不适的时候尽量不要出门,剧烈的爬山活动还是要量力而行啊!

以案说法|跟团游高反身亡,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超长待机”的八天国庆已经结束,

是不是心还在旅途中飘荡,

作为受疫情影响后的首个超长8天假期,

国内消费者出游热情高涨,

全国共接待国内游客6.37亿人次。

也有不少人选择跟团游。

思明法院宣判了一个旅游意外的案例,

叶某与厦门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携妻子共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

旅行社将西藏游注意事项发送给叶某,

其中包括高原反应常识及相关注意事项,

出发前又向叶某夫妇提供了

抗高原反应药物红景天,

并安排当地导游随团服务。

意外发生在前往旅游行程最后一个景点游览时,

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他因脑出血2小时左右

叶某的妻子及子女认为,

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者,

在出行前未要求叶某提供体检证明,

未随团配备具有高海拔地区急救常识的医生

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

未随团配备应对高原反应的药物和急救设备,

在叶某身体出现不适后未及时观察反应,

未提供合适的救护运输车辆,

未联系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诊所,

属于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

应对叶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至少50%责任。

他们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法院:旅行社已尽义务,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旅行社是一般旅游经营者而非专业医护救治者,其在叶某赴藏旅行前,通过合同附件、专门提示、要求申报健康信息等形式将高原地区可能出现的身体健康风险,以醒目显著的方式对叶某进行了充分告知,并提供了抗高原反应的常用药物,叶某也相应主动填报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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