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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是什么旅游投诉机构有哪些 北京旅游投诉电话12301号码是什么

旅游投诉是什么旅游投诉机构有哪些

随着旅游业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在假期出门旅游,但是偶尔会在旅途过程中遇到纠纷,那么,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避免受到伤害,就必须找到旅游纠纷投诉机构处理问题。下面,由找法网为您介绍我国旅游纠纷投诉机构。

1、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制定宗旨和适用范围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诉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深山工作室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制定宗旨是:保护旅深山工作室,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声誉。在中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均适用于该规定。游者、旅游经营者的佥权益

2、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深山工作室,请求处理的行为。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得出投诉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

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连云港旅游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连云港旅游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长投诉时效期间。

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这表明,在我国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则是一个内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旅游投诉工作,代表设置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诉案件,作出投诉决定。但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来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依其职责不同,分为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到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他们分别依据其职责范围管理旅游投诉工作。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五条,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

3对收到的投诉,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4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5表彰或者通报地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组织交流投诉管理工作的经验与信息。

6管理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六条,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5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6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能报制度。

7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三、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按旅游投诉规定的条件、范围投诉,按投诉要求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2、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被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与投诉者自选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与投诉者自选和解。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机关投诉,应当向其递交书面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投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请示和根据事实与理由。

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权限划分。

根据投诉规定,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有困难的重大投诉案件。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的投诉案件。

地区管辖就是指某一投诉应归何地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的权限划分。

投诉规定确定了三个标准,即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

1被投诉者所在地。被投诉者是公民的,其所在地是他长久居住的场所;若是不法人,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损害行为发生地。是指导致投诉人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发行地。

3损害结果发生地。是指被投诉人的过错行为对投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产生损害后果的显现地。

3、上述三个标准,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完全由投诉者自愿选择,即只要投诉者自愿,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都有权管辖该旅游投诉案件。

为解决两个甚至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32号令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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