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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因热射病去世,获5000元援助金,热射病该如何防治 北京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电话号码

导游因热射病去世,获5000元援助金,热射病该如何防治

7月5日,龚贺告别会现场指示牌。

那天,颐和园是龚贺带团游览的第一站,也成了最后一站。

北京市气象局2日7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早上8点,按照预定路线,龚贺从酒店出发,和研学团的孩子们坐上大巴车,和他一起的,还有一名助教。出行前,他们备好了遮阳伞和矿泉水。顺利的话,下午五六点就能完成当天的行程。

研学团队一般30至40人,以6岁到12岁的中小学生为主。通常还有一名研学老师作为助手,协助导游完成带团工作。

作为领队,龚贺主要提供旅游景区的讲解服务,还包括介绍北京的饮食文化、传统习俗等。大巴车行驶时,他也会对行程和景点进行讲解。到午间,他再负责安排所有人用餐。

龚贺在给小朋友们讲解上午10点左右,他们抵达颐和园,气温也在不断升高。颐和园是室外游览景区,每到假期,游客熙熙攘攘。北京市气象局数据显示,当天12时,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气温35-36℃,其中南郊观象台气温36.3℃,高温黄色预警持续中。导游王冰也带团走过颐和园的线路。在她看来,这个景点算是比较轻松的,而像故宫这类景点一般连带着看清晨的升旗仪式,凌晨两点就要起床。旅行团通常会安排逛完颐和园,下一站去圆明园,或科技馆,或鸟巢和水立方,上午和下午各安排一个景点。

游览前半程的一个小时里,龚贺像往常一样,耐心地向所有人做讲解,他尽量选择在阴凉处,避免太阳照射。但是到了后半程,他的话明显变少了。

从颐和园出来之后,龚贺提前联系过大巴车司机,确定车停放的位置。大巴车司机回忆,龚贺和他语音聊天的时候,已经听不清楚他说的话。司机便直接打电话告诉他在哪里上车。龚贺身高1米8.体重两百斤左右,在人群中很显眼,朋友们称他为“大熊”。但那天,没有人注意到他异常,他也没主动提起身体不适。

中午12点16分,上车以后,按照规矩,龚贺应该要拿起话筒告诉孩子们,下一站要从这个地方去吃饭的餐厅,车程大概多久,到了餐厅要怎么做等等。但是那天,他坐上大巴车第一排座椅后,就没再说一句话。

车开到了餐厅所在地,龚贺一动不动,没有下车,助教则把孩子们带到餐厅。司机扭头对龚贺说,该下车吃饭了,这才发现他已经昏迷了,急忙跑去告诉助教,助教拨打了120救护车,那时已经是下午一点二十左右。

37岁的王冰和龚贺认识有七八年,曾与他共事。让她最难过的是,龚贺从出现不适到昏迷过程中,没有一个人发现异样。

龚贺的前同事和朋友张凯提到,行内人对这种情况比较敏感,“发现不对劲,会第一时间给旅行社打电话。”王冰解释说,研学团的助教多数都是由旅行社招的兼职人员,最主要的工作是看着孩子们,以防走丢。

据龚贺的同事向张凯转述,他被送到医院之后,体温是42摄氏度。医生说“送来晚了”,死因是“热射病”。“热射病”即重症中暑,患者体温会迅速升高,高达40摄氏度以上或出现低血压休克、心律失常、意识障碍等症状。

吴威是龚贺从小到大的朋友,也是一名导游。龚贺出事前一天,他正在青海带团,还跟龚贺说自己有高原反应。龚贺分析说,“你三年半不出团,身体免疫力下降了吧。”

6月25号那天,龚贺送吴威去坐机场大巴,第二天飞青海。那天龚贺临别只说了句,“等你回来再说。”如今,吴威再也无法知晓龚贺想说什么了。

持续高温,小心热射病!

热射病是高温相关急症中最严重的情况,即重症中暑。

由于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身体调节功能失衡,产热大于散热,导致核心温度迅速升高,超过40℃,伴有皮肤灼热、意识障碍(例如谵妄、惊厥、昏迷)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致命性疾病,是中暑最严重的类型,一旦发生,死亡率极高。

根据发病原因和易感人群的不同,热射病可分为劳力型热射病和非劳力型热射病(又称经典型热射病)。

高温高湿的气候因素和高强度体力活动是导致热射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

经典型热射病主要由高温和或高湿环境因素引起,通常没有剧烈的体力活动。

劳力型热射病主要由于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而发病。

体温升高是热射病的主要特征。患者核心体温多在40℃以上。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热射病的主要特征,早期即可出现严重损害,表现为:谵妄、嗜睡、癫发作、昏迷等;

还可出现其他神经系统异常表现,包括行为怪异、幻觉、角弓反张、去大脑强直等。

部分患者后期可遗留长期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主要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认知障碍、语言障碍、共济失调等。

头痛、恶心、皮肤发红、皮温升高、呼吸急促、心率加快、肌肉痉挛或无力。

★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人群;

★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如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精神与行为障碍、肾脏疾病及糖尿病等患者;

★户外作业人员,如农民、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人员。

热射病可能危及生命,在试图给患者降温的同时,周围其他人应帮忙拨打急救电话。

1.将患者转移到阴凉的地方。

2.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迅速给患者降温。如:

★如将患者浸泡在浴缸的凉水里;

★将患者放在凉水淋浴下;

★用浇花的凉水喷洒在患者身上;

★用凉水擦拭患者的身体;

★凉湿毛巾或冰袋冷敷头部、腋下及大腿根部;

★天气干燥时,将患者裹在凉水浸湿的单子或衣物里用风扇猛吹。

3.热射病患者的肌肉可能发生不自主的抽搐。遇到这种情况时,要避免患者伤害到自己。不要在患者的嘴里放任何东西,不要试图给患者喂水。如果患者发生呕吐,翻转患者的身体使其侧躺,以确保其呼吸道通畅,避免误吸发生。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就医:

1.体温持续升高,甚至超过40℃,应及时就医。

2.头痛:在高温环境下或重体力劳动后出现持续性头痛时,应该及时去医院就医。

3.肌肉痉挛:在高温环境下或重体力劳动后出现全身肌肉,尤其是四肢肌肉不自觉的抽动,应及时就医。

4.呼吸浅快:呼吸速度加快,超过20次/分,吸气吐气量小,应及时就医。

5.恶心:有想呕吐的感觉但是又吐不出来,此时应及时就医。

如发现以下情况的患者应立即送医或协助拨打120:

1.昏迷:丧失意识,对外界的刺激反应迟钝或没有反应。

2.极度虚弱:感觉没有一点力气,几乎动不了。

3.意识模糊:无法准确地感知周围人或事物,如不知道自己在哪、不知道其他人在说什么。

4.谵妄:精神错乱,胡言乱语。

5.癫痫:全身肌肉不自主的抽搐,没有意识,对外界刺激没有任何反应。

降低热射病病死率的关键在于预防。

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避免高温高湿及不通风的环境、减少和避免中暑发生的危险因素、保证充分的休息时间、避免脱水的发生,从而减少热射病的发生率及病死率。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

编辑:曹梦佳返回搜狐,查看

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正式成立

4月26日,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成立大会在郑州举行。河南省旅游局副局长李延庆、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潘敏建,河南省旅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毅兵,旅行社分会、旅游教育分会、温泉分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代表,导游员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出席会议。河南省旅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滑蕾主持会议。

北京、重庆、山西、河北、山东、黑龙江等省市导游协会发来贺电,在世界各地带团的我省众多导游员也纷纷录制了视频对导游分会的成立表示祝贺。

河南省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延庆向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对导游在推动全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分析了我省旅游业发展形势后,他表示大力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全面提升导游服务水平关系到河南省对外形象,关系到河南省旅游业发展大局。希望导游分会成立后,在河南省旅游协会的领导下,发挥协会的代表、自律和服务三大职能,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为我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旅游局监管处副处长潘敏建就我省导游发展现状对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国家对导游员进行动态管理将使导游行业更具开放性、自由性和主动性,导游分会的成立有利于构建多元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导游执业体系,有利于建设一支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导游队伍。

河南省旅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毅兵对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认为,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有学识、高素质的专业化导游人才。希望导游分会当好全省导游的“娘家人”,搭好平台,发挥好行业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省导游队伍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业素质,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行业的合理诉求,为政府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

本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管理办法,并选举产生河南省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第一届理事会132名理事成员;张楗让同志当选为会长,王猛同志任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聘任芮卫生、李胜江、段海波、周建慧为高级顾问,成立以陈佳平为主任委员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为他们颁发了聘书。

会上,导游分会还与旅行社分会、芒砀山旅游区、巩义市康百万庄园等相关合作单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十名导游在焦裕禄纪念馆讲解员、“中国好导游”董亚娜的领誓下宣誓。承诺以自身文明带动游客文明,展示“老家河南”美好旅游形象。

“提升素质,倡导文明”,“不接零团费、负团费”,导游分会还发出导游倡议书,与会人员积极相应,纷纷签名并表示将以实际行动,促进河南旅游文明发展。责任编辑:杨柳

“舍小家顾大家”,张家界导游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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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波动,让张家界刚刚恢复几个月的旅游业又一次被迫按下了暂停键。张家界宣布暂时不再接待外地游客,同时启动了滞留游客的安全保障及隔离工作。

面对行程被打乱、处于焦虑状态的游客,处于“失业”状态的张家界导游们不计个人得失,迅速行动起来,由张家界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会长刘洋牵头,组建四个志愿者小组,统筹调度,近百名导游舍小家顾大家,配合相关部门负责留张团队服务、外宾服务、散客服务和网络宣传工作,体现了张家界导游的责任与担当。

张家界导游志愿者第二小组,负责留张外宾服务。游客涉及9个国家20余人。这段时间,志愿者们通过电话沟通,宣传中国的疫情防控政策,随时了解客人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日语导游王洋洋负责日本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小西先生的服务工作,她多次通过导游分会联系志愿用车,接送小西先生前往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

了解到小西先生带着小孩,孩子活泼好动,在酒店房间隔离很难受,8月3日,王洋洋把家里的日本漫画、西游记日语版书籍、图画本、玩具等搜集了一袋带给他们。小西先生接到这袋书籍的时候,眼神里流露出感激之情:“谢谢你,解决了我一个大问题。”

在电话采访中,王洋洋对记者说:“身在异乡的外国友人,最为无助也最需要帮助,期盼疫情早日过去,小西先生早日回家。”

英语导游张泽阳负责与德国人Christine一家三口沟通,Christine工作在上海,有好多事要处理,一开始他对隔离不理解,有抵触情绪。张泽阳换位思考,将相关防疫政策耐心翻译给Christine听,最终得到Christine理解并接受了就地隔离的要求。

其间,Christine提出需求,因需隔离14天,每日需要的药品不够,希望张泽阳能想办法帮忙买药,为方便处理工作,希望把在上海办公室的笔记本电脑寄到张家界。张泽阳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张家界市委外事办和导游分会收到信息后,积极联系沟通,目前,相关药品和笔记本电脑已顺利到达张家界。

张泽阳说:“我现在每天与Christine至少通话半个小时,了解他的需求,同时传递张家界防疫各项措施,保持信息沟通更能让客人感到安心。”

张家界导游志愿者第三小组,负责留张散客服务。由于是自助游客人,没有旅行社统一安排,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团队组织,人数多、任务重、风险大,志愿者们任劳任怨,将游客接送到指定酒店、为客人购买必需品,提供相关咨询。

共产党员、导游分会理事、高级导游周玲是位90后,她主动请缨到人数最多的隔离酒店去当志愿者,并住在酒店以便更好地服务游客。记者了解到,周玲负责联络160多名散客的餐食,这是工作量相当大且十分烦琐的工作。她说:“我是党员,也还年轻,正是体现自己价值的时候,抢跑一线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喜不报忧的她,一直没跟身在外地的父母说当志愿者的事,生怕他们担心。

周玲已在酒店工作了6天,最让她难忘的是两位回族同胞,起先因信息统计不完全,给他们的餐食没有注意提供回民餐,导致两人吃了两天的白米饭。周玲去道歉的时候,他们说:“没关系,看到你们为了大家东奔西跑,十分劳累,我们不忍心再给你们添麻烦。”一句话让周玲的眼泪再也忍不住。

导游覃基标家有87岁母亲,还有两个儿子,小儿子才8个月。看到导游分会招募志愿者的信息后,他考虑再三,还是前往高风险区的隔离酒店为游客服务。目前,覃基标已入住隔离酒店9天,负责联络90多个客人。他十分想念家人,每晚得闲就和妻子视频,妻子也从原先的不乐意到现在的全力支持。

覃基标对记者说:“疫情不过去,张家界的所有人都不好过,你不出力,我不出力,怎能战胜疫情!”朴实无华的话语充满了旅游人的责任担当和对家乡的爱。

全力以赴迎接“疫”去花开

在这场无声的“战斗”中,张家界导游在疫情防控各条战线上积极作为,发光放热,各街道、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核酸检测组织、封闭管理执勤、生活物资采买,都可以看到导游人的身影。

导游王艳组织团队导游筹集资金,分两批捐赠一次性医用口罩33100个、医用外科口罩5100个、酒精消毒液750瓶、医用手套1300双、84消毒液、免洗凝胶等抗疫物资,价值4.77万元。

导游秦婷从事导游以前是一名护士,曾参加过汶川抗震救灾护理工作。疫情发生后,她心急如焚,在自己生日前一天报名参加志愿者团队,进入确诊病例密接隔离酒店工作。

导游魏贤彪是一名摄影爱好者,除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制作和发布宣传张家界的视频外,还和伙伴一起捐款5000余元,购买6台消杀喷雾机,捐赠给应急救援队,以便进行消杀工作……

在张家界,还有很多人和事感动着记者。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政府将分批分期对符合防控要求、已隔离14天、多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留张游客,有序安排返程。张家界导游志愿者第五小组随之组建,新加入的40名志愿者将跟随返程车队进行随车服务。

刘洋说,张家界市目前有1.1万余名导游,岁月静好时,他们是张家界最尽职尽责的宣传员,不论严寒与酷暑,永远在第一线宣传着张家界的山水与人文。当疫情来临时,他们放下导游旗,穿上防护服,又像是一队坚毅的战士,并肩向前,毫不退缩,守护着张家界的这方奇山秀水。他们是可爱可敬、将张家界山水爱进骨髓里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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