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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提醒, 出门旅游, 国内这3种旅游骗局一定要注意, 别随便买玉 北京十大旅游骗局

导游提醒, 出门旅游, 国内这3种旅游骗局一定要注意, 别随便买玉

0分享至作为一名导游,我深知旅游行业存在的各种陷阱和骗局,因此想要提醒大家在出门旅游时一定要注意这三种旅游骗局。同时,在购买玉石时更需谨慎,以免被不良商家欺骗。本文将结合我的个人经验和思考,提供一些实用的防范措施,并希望大家在旅途中收获愉快的回忆。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导游,我曾经亲历过多起旅游骗局。虽然这些骗局形式各异,但套路却大同小异,都是在欺骗游客的无知和贪心之下实施的。最常见的是虚假行程安排、低价团购诈骗和假冒伪劣商品。这些骗局往往让游客在旅程中受到诸多不便,甚至是经济损失。因此,我建议大家出门旅游时一定要注意这三种旅游骗局,做好充分的防范准备,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虚假行程安排这种骗局,我建议大家选择有信誉的旅游公司或旅游平台,并且详细了解行程安排。同时,不要轻信夸大宣传,以免被忽悠上当。另外,对于低价团购诈骗,大家也要谨防。我在旅游行业的多年经验告诉我,如果价格看起来过于离谱,可能会存在额外的骗局陷阱。因此,在选择旅游团队时,一定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所谓的“赠送优惠”。

此外,鉴别真假玉石也是游客在旅游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我看来,玉石鉴定尤其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很多商家会通过各种手段推销假冒伪劣的玉石,将游客的贪念引领过去,最终卖出一堆没有任何价值的假货。因此,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辨认真假,选择有信誉的商家购买,并且要了解玉石的品种、等级和市场价格等知识,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被欺骗。总之,在旅游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给不良商家以可乘之机。出门前先做好功课,选定有信誉的旅游或商家,了解行程或商品情况,不要轻信宣传口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我多年的导游经验中,我也遇到了不少旅游骗局。其中,最让我感到痛心的是一些旅游公司为了获取

“养生基地”免费旅游骗局:多名老人被骗购药

“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冒充医疗专家授课……”2011年,陈某注册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生物公司”,在江苏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多个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名义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把实际生产成本仅为十几元的保健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神药”,以每瓶38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额高达1160余万元。今年6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某生物公司及陈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3480余万元。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82岁的吴老伯是常州市一所高校的退休教师,老伴离世后,他热衷健身和旅游。2023年3月,吴老伯无意中从报纸的夹页里看到一张“参加讲座赠送礼品”的广告单。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吴老伯按图索骥找到了这个地方,没想到对方还真赠送给他保健袜、电子拐杖、大米等商品。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填报个人信息,就可以成为“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的终身会员,以后公司还有很多公益福利项目可以参加。

吴老伯根据提示,登记了自己身份证、职业、既往病史、家庭情况等信息。半个多月后,吴老伯接到工作人员电话,称可以免费带他去江苏溧阳天目湖一处名为“老将军”的养生基地参加3天2晚的旅游。吴老伯心动了,与同行的120多位老人抵达“养生基地”,发现那里就是一处酒店。

免费旅游期间,老人们白天都被安排游玩景点,晚上听健康讲座,几位据称是国内顶尖的养生医学专家介绍了一种适合老年人服用的“国泰同康”口服胶囊,声称能降血脂血压,还能增强免疫力、抗癌症,又赠送给老人床上用品。第二天晚上,“基地”还安排老人们免费体检和问诊。体检过后,吴老伯被告知患有严重的高血脂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有脑梗心梗的危险。

随后,“医疗专家”建议吴老伯购买“国泰同康”保健品。经不住推销,吴老伯花1.3万余元购买了36瓶“国泰同康”保健品。他还了解到自己是花钱最少的一个,有的老人甚至预支养老金买了10余万元的保健品。回家后,吴老伯越想越不对劲,随即到常州市公安局报案。同期,常州市公安局相继接到多名老年人的报案。

“国泰同康”保健品是什么公司生产销售的呢?“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与“养生基地”有什么关联?众多老年人为何“心甘情愿”耗费巨资购买保健品?

常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1年5月,陈某成立某生物公司,下设招商部、采购部等多个部门,主要销售“国泰同康”“口服免疫球蛋白”等保健品。因为公司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由采购部委托湖北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生产保健品,招商部通过商业洽谈会、电话函询、上网等方式寻找全国各地保健品经销商。某生物公司和经销商达成“平台旅游会销模式”,具体由经销商打着“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等公益组织旗号,以免费旅游、参加健康讲座、接受防癌“免费体检”和专家免费义诊等名义拉拢老年人,再组织这些老年人到该公司在常州、溧阳、无锡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免费旅游。短短几个月,就有近千名老年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而该公司生产的“国泰同康”保健品每瓶实际生产成本仅十几元,售价高达380元。

通过免费赠送礼品,某生物公司合作经销商有预谋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筛选出有消费能力、有保健品服用史、有慢性疾病、有自主权、无子女反对的老年人,以免费旅游名义带他们到“养生基地”实施诈骗。承办该起刑事案件的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郭营介绍:“养生基地实则是租赁酒店,只要老年人抵达就会一步步落入早已预设好的圈套。为了能唬住老年人掏钱购买保健品,假冒的‘医疗专家’会提前了解这些老年人平常关注哪类疾病,思想上有哪些担忧,便于对症下药。”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仅常州市就涉及4个销售平台、数百名犯罪嫌疑人、900多名受害者,常州市检察院启动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由溧阳市、金坛区、天宁区、武进区4家基层检察院负责对陈某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2023年12月28日,陈某等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诉求3480余万惩罚性赔偿金

陈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6月,常州市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负责人、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检索到某生物公司陈某等人诈骗系列案后,觉察出这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调取该公司的所有刑事判决书,张利国发现,该案涉及江浙沪皖地区,销售平台遍布常州、无锡、湖州等地,除主犯陈某、公司高管外,还有经销商、平台工作人员等数百名被告人。如何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成了团队面临的第一难题。

案件讨论中,有人主张将刑事案件所有被告人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有人主张仅起诉某生物公司和陈某。张利国认为,某生物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销售保健食品,又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在各大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入转入公司账户和陈某个人账户,销售利润实际归陈某本人控制使用,符合公司侵权要件,应由公司承担欺诈销售法律责任。陈某与公司人格混同,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高管、平台工作人员均为公司聘用,不属于实际经营者,不应当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本案中经销商与某生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共同经营者也应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该观点得到了团队成员一致支持。“考虑到疫情下的庭审困难,我们将陆续对涉案经销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他们在各自参与销售范围内与生物公司、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张利国表示。

“本案到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我们也进行了激烈讨论。”张利国介绍,因为本案中涉案的“国泰同康”等保健品经检测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虽然受害者服用后没有起到其宣称的功效,但也不会对人身造成急性损害,所以我们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检察机关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增强防骗意识,不要轻信“免费体检”或“特效产品”等虚假保健品宣传,捂紧“钱袋子”、守好“养老钱”,不要上当受骗。王晴

北京发布十大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thevideotag.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十大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此引导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醒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十大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此引导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醒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导游辱骂、胁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晚,总队对在线旅游网络巡查时发现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名男导游在大巴车上对游客语言胁迫的视频后,立即启动快速核查机制,连夜锁定涉事当事人,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采取言语咒骂的方式胁迫游客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总队对委派导游的J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涉案带团导游杨某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转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教育,充分保障导游权益,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用优质服务满足游客,用丰富知识启迪游客,用健康情趣引导游客。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6日晚,总队接到举报称,一旅游团滞留在奥林匹克公园地区。总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安置游客。经查,该旅游团43人由北京T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当天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涉案的北京T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青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上午,总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视频平台一用户发布了“长城一日游,终究是我错付了”的视频,反映其在京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购物等问题。总队第一时间对该事件立案调查。经查,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通过出租车非法揽客为其输送客源,组织游客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及停留时间等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游蒋某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队对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蒋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为该旅游团队提供票务折扣行为的景区另行立案调查,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交通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运营的客运企业调查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遇有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旅行社签订合同要求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总队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游客举报称,其与家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团赴云南旅游,被旅行社要求在行程中必须增加自费项目。经查,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缴纳保险费及洱海花海门票、洱海船票、吉普车费等费用,否则不能与其他旅游者同团游玩。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总队对S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团队行程

【基本案情】:2023年2月4日,总队接到游客举报称,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旅游”关键字,报名参加了来京旅游。在实际的行程中遭遇旅行社私自变更旅游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Z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六: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8日,总队执法人员对什刹海及其周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多个旅游团队进入一店名为“汇某堂”的场所观看传统相声表演。经查,该演出场所未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总队会同多部门现场对该场所予以关停,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立案调查。经查,涉案旅行社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的4家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安全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否则,订购“黑车”“黑店”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接待旅游者,易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旅游者也要自觉远离“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等旅游陷阱。

案例七: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总队接游客举报称,其通过街头散发的“一日游”小广告报名参团,行程中遭遇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Y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电子行程单账号、密码以每年6000元出租给张某等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广大旅行社企业应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营业部、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从事宣传、招徕以外经营活动。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总队在对北京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销售其旅游产品,存在擅自组织开展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从2023年10月开始,已累计组织开展了3次亲子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费用2736元。上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广大游客在参团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以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九: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总队在国家博物馆现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2名正在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导游进行核查。经查,隗某、索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十:导游员向旅游者推销自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6日,总队接举报称,有3名游客滞留在故宫神武门外。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游客电话联系,及时督导涉事旅行社妥善安排好游客后续行程。事后,总队对涉事旅行社及导游员分别进行立案。经查,北京M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游付某存在向旅游者推销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队对涉案旅行社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通过诱导、欺骗和向旅游者推销另行付费项目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执法部门将持续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提醒各旅行社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一定要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首都旅游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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