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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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导游员接待青少年旅游团队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七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

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

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6日

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2日国家旅

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

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恢月说法】旅行社未能支付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纠纷的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行社业务处于基本停摆的状态,旅行社现金流短缺严重,除了和旅游者之间团款退还的外部矛盾之外,旅行社内部的诸种经济矛盾,也逐渐也浮出水面。

日前,有导游领队向主管部门反映,在疫情之前,导游领队按照和旅行社的约定,为自己所带的旅游团垫付在目的地旅游期间的餐饮、门票等部分费用,旅行社每三个月和导游领队一次结清。疫情之前旅行社结算正常,从不违约,疫情之后,旅行社不再按约偿还导游领队垫付的费用,希望主管部门进行干预,督促旅行社尽快与导游领队结算垫付的接待费用。如何妥善处理该纠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分析。

一、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团队的旅游,必须按照双方的协商,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则开始着手为旅游者安排旅游活动,包括选择地接社、与地接社协商相关接待事宜、向地接社支付地接费用等。导游领队就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相关的服务,至于旅游团队接待费用的支付、向地接社支付多少地接费,均与导游领队本人无关。

在实务中,旅行社为了组团的需求,往往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推广旅游线路,从而形成了低价竞争的经营模式。为了解决组团后团款不足的问题,方法之一,就是旅行社要求带团的导游领队垫付旅游团在目的地部分接待费用,一段时间之后旅行社再和导游领队结算。如果不是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业务停摆,旅行社这样的经营模式也许还会继续,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不至于激化,更不可能向主管部门投诉。

二、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性质

从法律规定上说,导游领队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服务,导游领队应当获得旅行社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在低价竞争经营模式的推动下,服务各个环节共同分担团费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原因即在于此。至于低价竞争经营模式的是是非非,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由于低价竞争的经营模式的客观存在,只要导游领队进入这个行业,就必须接受行业的规则,否则只能选择退出。在此背景下,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带团必须垫付接待费用,实际上是旅行社经营模式的具体化,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协商一致、你情我愿的产物。所以,就事论事,导游领队为接待旅游团队垫付费用,实际上就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达成的借款协议,由此双方建立了一个借款合同关系。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该规定为强制性的规定,旅行社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否则该经营行为无效。因此,即使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违法强制性规定在先,该借款合同仍然无效。当然,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工作,主要是由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来完成。

三、旅行社应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

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向导游领队退还垫付的接待费用,只能说旅行社不信守承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当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推导出旅行社不需要退还接待费用的结论,恰恰相反,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是说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无效,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事实依然存在,旅行社必须如数退还导游领队已经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作为民事权益受损的一方,维权方式主要是导游领队与旅行社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未能达成投诉目的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心而论,如果不是遭遇了这次疫情,旅行社的业务一如既往地开展,相信绝大多数旅行社会遵守承诺,按期向导游领队支付以往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也不至于走到投诉维权这一步。关键的问题是,疫情之后,旅行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金流断流,已经无力支付各种费用,即使导游领队维权获得了各方的支持,但是否真正能够拿到垫付的接待费用仍然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四、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对于上述情形,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行政法规明确了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导游领队在投诉时,应当提供详尽的垫付接待费用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投诉。比如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有关垫付接待费用的书面协议,包括微信聊天等;导游领队已经垫付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旅行社以往按约返还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导游领队所言不虚。这些证据要么是导游领队难以提供,或者是不愿提供,而缺乏这些证据,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查处就会遭遇阻碍。

五、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导游领队维权的关系

导游领队投诉事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游领队投诉的初衷,其实是为了尽快拿回垫付的接待费用,而不是为了真的希望旅行社受到惩罚。一旦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导游领队的投诉时,往往会产生有违导游领队初衷的结果。

导游领队希望旅行社退还垫付费用的要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制于法律的规定,最多只能指出旅行社的错误,要求旅行社尽快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如果旅行社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对旅行社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要求旅行社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挽回导游领队的经营损失。导游领队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来偿还导游领队的损失。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导游领队这个想法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

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导游领队投诉的目的是追讨垫付的接待费用为民事纠纷,就放弃了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中存在行政违规责任的追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以导游领队的投诉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取得相关证据,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哪怕旅行社已经向导游领队已经返还了接待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之前,旅行社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旅行社应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

在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无效之前,如果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向导游领队退还垫付的接待费用,只能说旅行社不信守承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当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无效,从而推导出旅行社不需要退还接待费用的结论,恰恰相反,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是说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无效,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之间的借款事实依然存在,旅行社必须如数退还导游领队已经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作为民事权益受损的一方,维权方式主要是导游领队与旅行社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未能达成投诉目的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心而论,如果不是遭遇了这次疫情,旅行社的业务一如既往地开展,相信绝大多数旅行社会遵守承诺,按期向导游领队支付以往垫付的接待费用,导游领队也不至于走到投诉维权这一步。关键的问题是,疫情之后,旅行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金流断流,已经无力支付各种费用,即使导游领队维权获得了各方的支持,但是否真正能够拿到垫付的接待费用仍然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四、主管部门可以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对于上述情形,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行政法规明确了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导游领队在投诉时,应当提供详尽的垫付接待费用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投诉。比如导游领队和旅行社之间有关垫付接待费用的书面协议,包括微信聊天等;导游领队已经垫付接待费用的支付凭证,旅行社以往按约返还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导游领队所言不虚。这些证据要么是导游领队难以提供,或者是不愿提供,而缺乏这些证据,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查处就会遭遇阻碍。

五、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导游领队维权的关系

导游领队投诉事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游领队投诉的初衷,其实是为了尽快拿回垫付的接待费用,而不是为了真的希望旅行社受到惩罚。一旦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导游领队的投诉时,往往会产生有违导游领队初衷的结果。

导游领队希望旅行社退还垫付费用的要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制于法律的规定,最多只能指出旅行社的错误,要求旅行社尽快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如果旅行社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对旅行社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要求旅行社退还导游领队垫付的接待费用,挽回导游领队的经营损失。导游领队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来偿还导游领队的损失。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导游领队这个想法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

同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导游领队投诉的目的是追讨垫付的接待费用为民事纠纷,就放弃了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中存在行政违规责任的追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以导游领队的投诉为线索,继续深入调查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行为,取得相关证据,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哪怕旅行社已经向导游领队已经返还了接待费用,或者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接待费用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之前,旅行社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了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导游人员应该具有交通安全意识和必要的交通常识,提醒司机检查车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更换车辆的建议;协助和监督司机做好安全行车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做到:

1、立即组织抢救。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伤亡时,导游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抢救受伤的游客,特别是抢救重伤员。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将伤员送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医院救治。

2、保护现场,立即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尽一切努力保护现场,并尽快报案。报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报警台,请求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3、迅速向旅行社报告。将受伤者送往医院后,导游人员应迅速向旅行社领导报告交通事故发生及旅游者伤亡情况,按领导指令开展下一步工作。旅行社领导应在同一时间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做好旅游团其他人员的安抚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做好团内其他旅游者的安抚工作,继续组织安排好参观游览活动。事故原因查清后,要向全团旅游者说明情况。

5、写出书面报告。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导游人员要写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原因和经过;抢救经过、治疗情况;事故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旅游者的情绪及对处理的反映等。报告力求详细、准确、清楚。如旅游团有领队的,应请领队在报告落款处署名。

在旅游活动中,遇到歹徒行凶、诈骗、偷窃、抢劫等,导致旅游者身心及财物受到损害的,统称治安事故。

旅行社提醒旅游者:不要将房间号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饭店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不要与私人兑换外币;出入房间锁好房门,夜间不要贸然开门;贵重物品不要随身携带或放在房间内,可存入饭店总台保险柜;离开游览车时不要将证件或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

导游人员要始终与旅游者在一起,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经常清点旅游者人数;车行途中不得随意停车让无关人员上车,若有不明身份者拦车,导游人员应提醒司机不要停车。

发生治安事故,导游人员应:

1、保护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导游人员应挺身而出保护旅游者,将当事旅游者转移到安全地点,力争追回钱物;如有旅游者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2、立即报警。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破案。报案时要实事求是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和经过,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受害者的姓名、性别、国籍、伤势及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等。

3、及时向旅行社报告。要及时向旅行社领导报告治安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领导指令开展工作,情况严重时,请领导亲临指挥、处理。

4、安定旅游者的情绪。治安事故发生后,导游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安定旅游者的情绪,力争使旅游活动按行程计划进行。

5、写出书面报告。导游人员应写出详细、准确的书面报告,除报案内容外,还应写明案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措施、侦破情况、受害者和旅游团其他成员的情绪及有何反映、要求等。

6、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工作。导游人员应准备好必要的证明、资料,处理好善后事宜。

导游人员应提醒旅游者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扔烟头和火种;入住饭店后,导游人员应尽快熟悉饭店楼层的安全出口、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逃生路线,并适时向旅游者介绍;导游人员应掌握领队和旅游者的房号。发生火灾事故,导游人员应:

2、迅速通知领队及全团旅游者;

3、配合饭店工作人员,迅速、有序地通过安全出口疏散旅游者;

B、若身上衣服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C、必须穿过浓烟区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捂着口鼻,贴近地面顺墙爬行;

D、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用浸湿的衣物、被褥堵塞门缝或泼水降温,等待救援;

E、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5、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旅游者得救后,导游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若有重伤者应迅速送医院,有人死亡,按有关规定处理;采取各种措施安定旅游者的情绪,解决因火灾造成的生活方面的困难,设法使旅游活动继续进行;协助领导处理好善后事宜;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

组团社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要求接待旅行社保证旅游者用餐安全。

导游人员要提醒旅游者不在小摊贩上购买食物,团队就餐时发现食物、饮料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导游人员应立即要求更换,并要求餐厅负责人出面道歉,必要时向旅行社领导汇报。发现旅游者食物中毒,导游人员应:

1、设法催吐并让食物中毒者多喝水以加速排泄,缓解毒性;

2、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请医生开具诊断证明;

3、迅速报告旅行社并追究供餐单位的责任。

导游人员应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的天气或其他消息,每天与旅行社计调取得联系。当地震灾害发生时,导游人员应:

1、立即通知领队及全团旅游者,约定失散时的集合地点和联系、通讯方式;

2、听从当地抢险救灾指挥人员的指挥;

A、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气源,防止火灾发生。

B、如当时正在楼房内,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及时判别震动状况,千万不可在慌乱中跳楼;其次,可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亦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小的厨房、厕所去暂避一时因为这些地方结合力强,尤其是管道经过处理,具有较好的支撑力,抗震系数较大。也可根据建筑物布局和室内状况,审时度势,寻找安全空间和通道进行躲避,减少人员伤亡。

C、当地震时,团队正在室外,应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建筑;姿势上选择蹲下或趴下双手保护头部;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不要随便返回室内;

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变压器、电线杆、路灯等;广告牌、吊车;过街桥、立交桥;高烟囱、水塔下等。

避开其他危险场所:狭窄的街道;危旧房屋,危墙;女儿墙、高门脸、雨蓬下;砖瓦、木料等物的堆放处。

D、地震时团队正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不要拥向出口,要避开人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

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用书包等保护头部;等地震过去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组织地撤离。

在商场、书店、展览馆、地铁等处选择结实的柜台、商品如低矮家具等或柱子边,以及内墙角等处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东西护头;避开玻璃门窗、玻璃橱窗或柜台;避开高大不稳或摆放重物、易碎品的货架;避开广告牌、吊灯等高耸后悬挂物。

在行驶的汽车火车、地铁内应用手牢牢抓住拉手、柱子或座席等,并注意防止行李从架上掉下伤人,面朝行车方向的人,要将胳膊靠在前坐席的椅垫上,护住面部,身体倾向通道,两手护住头部;背朝行车方向的人,要两手护住后脑部,并抬膝护腹,紧缩身体,作好防御姿势。

E、当团队正在野外时,应避开山脚、陡崖,以防山崩、地裂、滚石、滑坡、泥石流等。在躲避山崩、滑坡、泥石流时,要向垂直与滚石前进方向跑,切不可顺着滚石方向往山下跑;也可躲在结实的障碍物下,或蹲在地沟、坎下;特别要保护好头部。

导游人员应随时掌握旅游行程中各地的天气情况,及时向当地旅行社地陪导游了解可能影响或危及本次旅游安全的信息。当洪水发生时,导游人员应:

1、及时通知领队和全团旅游者,约定如遇失散的集合地点及联系、通讯方式;

2、听从当地抢险救灾指挥人员的指挥;

A、当洪水威胁到房屋时,应及时关上电源总开关和煤气阀,以免着火和触电伤人。

B、为防止洪水涌入屋内,可用自制的沙袋或毛毯等塞住门窗的缝隙。

C、如果洪水不断上涨,你就应留心贮备一些饮用水、食物、保暖衣物、轻便简单的炊具、打火机、火柴等。

D、如果水灾迫使你躲到屋顶上暂避,或者要自制木筏逃生时,还应准备一些可发出求救信号的东西,如手电筒、应急灯、哨子、旗帜、鲜艳的床单、沾油的破布纸或木根、镜子等。

E、离开房屋前要多吃些或带些含热量较多的食品。

F、制作简单木筏可用木梁、箱子、木板或衣柜等任何能浮在水面上的东西;如果没有绳子,可用被单等绑扎;当水流很急时或不到最后关头都尽可能不用木筏逃生。

G、当需要涉水行走时,要选择水流较平缓的地方,应面向水的上游,侧身一步一步地划步横行,要先站稳一只脚后,才能抬起另一只脚来,并最好能用一根长杆探测水深及防止跌倒。推荐第2篇: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为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乡旅游业的具体状况,制定本预案。

坚持安全防范为主的思想,以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整治治安问题,整改安全隐患,强化重要活动安全保卫为重点,共同作战,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明确目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旅游安全。

当遇到有紧急情况,主要指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落水事故、栏杆等保护设施损坏坍塌,游客突发急病等,应立即报相关负责人及县旅游局,根据本预案,各就其责,妥善处理,尽量减少不良影响。

乡旅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乡旅游事故的应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旅游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组织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汇总报告情况。办公室设在乡城建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成员:何本春贺运民阳林张小锋钱俊贤贺杰

乡旅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掌握事故动态,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指挥救援。

一旅游景区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2、制定游览、游乐规则和游客须知,引导游客活动;设置旅游安全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培训,特别是火警预演培训和机械险情排除培训,使员工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提高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4、加强旅游安全检查,对惊险旅游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大中型游乐设施,要加强监控,定期检查,严禁超负荷运行,在旅游黄金周来临之前,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各种机械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5、凡遇恶劣天气或设备、设施机械故障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客运、大中型游乐设施停止运营,并对外公告,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旅行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1、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当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2、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活动中的旅游安全防范措施,旅游者的行李交接手续制度。

3、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和线路,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项目因素,制定并执行旅游者住宿就餐的规章制度。

4、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严禁租用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运营旅游团队。

5、组织学生、老年旅游及大型群体旅游活动时,必须事先制订周密的旅游安全保护和急救措施,对道路、项目和运载工具的安全情况进行细致考察。

6、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三旅游星级饭店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1、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严密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防火工作。

2、按照有关要求配备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防安全设施,闭路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

3、在服务区域内必须配置紧急情况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常年保持各安全通道的畅通。

4、客房必须配置紧急情况安全疏散示意图、安全管理事项的说明要求以及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设施,保证入住宾客的人身、财物安全。

5、餐厅、厨房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标准要求,严格消毒制度,保持清洁卫生,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严格采、供货渠道,杜绝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饮食产品流入饭店,禁止外来闲杂人员进入食品库房和厨房,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旅游车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点

1、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和配备旅游车辆游船的旅行社,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船运营的安全防范制度。

2、建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行驶,合理掌握车速,确保车船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3、严格禁止驾驶员在执行游客运营中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空档滑行、超员超速、违章行驶等违规行为。

4、制定并严格实施对旅游车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坚持出车出航前、行驶中和收车船后的一日三查制度,保证车船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旅游车船带故障运行和报废车船运营游客。

五、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立即组织救援,把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事故发生后,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赶赴现场,有火情的,配合消防部门灭火;有伤亡人员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1、重伤员经现场急救后,及时转送到有合适医疗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2、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卫生、交通、旅游、保险等部门的应急救援电话和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环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3、乡旅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涉及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相互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公安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当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较大旅游事故救援需要县救援力量参与的,乡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提出,由县政府协调。

四旅游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及主要内容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旅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以电传或其他快捷方式报送县旅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2、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值班联系人员、电话、传真。

五、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依照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协助县安全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旅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经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旅游安全工作,对会议确定的重大安全事项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和进行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情况上报县旅游局。

三乡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旅游旺季和“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开始前,对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容易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设施、设备、旅游经营场所、应急措施及应急准备等事项工作进行严格的督促检查,排查重大危险源,坚决防止群伤群亡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旅游业安全预防长效机制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实际,以创造安全、健康旅游环境为目标,旅游与安监、医疗、卫生、防疫、交通、消防、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研究建立旅游健康和治安、交通管理长效防范机制,建立起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严密防御体系,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由应急状态转向常规依法防控、科学防治,使各项旅游安全工作管理走上深化、细化、具体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健康是旅游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安全和健康作为旅游经营的第一要务。只有建立防治结合的旅游安全长效机制,才能不断增强旅游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我乡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荐第3篇: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范本)

为了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减少旅游者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铜鼓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理事故时,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帮助。

2、属地救护,就地处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事发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7、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科,负责具体工作。

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4、负责上报各类旅游突发事件,认真落实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

5、依法对全县各旅游景区点、相关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要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现场简要情况、伤亡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向本单位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172570报告,同时开展自救工作。

2、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依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者经济损失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四、应急救援适用单位(一)旅行社

1、要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订组、接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做好各类合同的签订,旅行社要与游客和旅游车船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3、制订和实行旅游团队活动中的旅游安全措施,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要选择符合旅游运营规定的旅游车船公司为旅游团队服务。

5、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订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6、带团导游员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特殊情况,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1、要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质准备工作,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3、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对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等卫生防疫要达标。对重要的公共场所要加强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5、加强对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消防和安全监控室等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操作规程。

(三)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所

1、成立安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下设抢救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组织。

2、要制定各类游览、游乐规则和游客须知。

3、加强对旅游区内的通道、护栏、索道、参观游览车、游艇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坚持日小检、周中检、月大检,要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

4、要明确本旅游区最佳接待量和最大接待量。如超过最佳接待量时,要采取措施实行游客限量进入;超过最大接待量时,要采取暂停售票和派专人加大疏散游客的力度,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5、较大的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要加强警力,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6、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护技

(一)全县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行业各单位都要制定“旅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成立“旅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二)应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防护技能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消防、卫生、防疫、救护等安全知识、应急措施,增强对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应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四)当发生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现场安全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同时要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五)在遇到险情、灾情时,应按要求做好疏散撤离工作,并及时提醒游客和附近的群众要听从现场统一指挥。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展开自救,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旅游、消防119、紧急救护120、公安局110、保险等有关部门请求救援。

(二)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局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指派有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紧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救援过程中,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指挥,保证救援队伍、救援物资的及时到位。

(五)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书面报告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

县各旅游景区、旅行社、各星级饭店农家乐等相关旅游企业。

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设等情况。

2、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演练、解读、评估等情况。

3、“四预”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监测预警系统、预报体系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查等情况。

4、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

5、宣教培训落实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应急手册宣传、开展培训等落实情况。

6、贯彻上级要求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或会议要求的情况。

考核工作在县旅游局领导下,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凡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目标管理优秀企业(考核内容没有达到总考核内容80%的单位不参与评选);考核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89分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每年11月,由被考核企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于11月底前报县旅游局应急办。每年12月,由县旅游局应急办牵头组织考核,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实地考核结果和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向全县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

考核不达标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八、奖励与责任(一)奖励

局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系统内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按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执行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各旅游景区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按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旅游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的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事故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6、在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本预案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二)本预案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1日推荐第4篇:自治州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自治州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快速、有效地处置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旅游工作实际,特制定自治州旅游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事故发生时,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帮助,配合事故救援。

巴州旅游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发生重大、特大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启动后,应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救援。预案终止,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宣布。

1、应急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旅游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办。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上报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2、应急准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工作,重点要做好通讯保障工作、车辆协调工作、防火器材的准备工作。

六、特别重大事故处理程序

一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处理程序

1、正在运行中的旅游团队遇有突发情况,导游及领队要迅速中断行程,采取果断措施,并立即向旅行社负责人报告。

2、旅行社负责人要迅速电话报告州旅游局,并与运行中的旅游团队的导游保持密切联系;在1小时之内将行程表、游客名单等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旅游局。

3、接待海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应向客源国组团社详细通报情况;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应向相关组团社详细通报情况。

二宾馆、饭店火灾及急性中毒突发事故处理程序

1、遇有突发情况,饭店要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置。

2、饭店负责人要迅速电话报告州、县市旅游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办。

3、火灾发生后,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应按“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或一般”的原则,通过应急广播或采用扩音机等方式,引导火场人员按指定的路线有秩序地撤离;充分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或自动消防设施,开展火灾自救工作;对受突发情况影响的客人要安排好食宿,保障安全。火灾扑灭后,各部位应及时清点人员数量和物质损失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汇报;保安部门应及时封闭火灾现场,保护现场现状,等待公安消防队进行火灾调查工作。

三旅游景区点水上交通突发事故处理程序

1、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环博斯腾湖各景区点,要确定部分船只为救助船。

2、遇有突发情况,应立即通知交通、海事部门调度救助船舶,赶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

四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等活动发生拥堵、安全防范突发事故处理程序

1、各县市旅游局在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必须落实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和预案措施,负责活动现场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预案的审定和现场的安全检查、指导与督查工作。

2、旅游景区点黄金周期间必须制定应对旅游拥堵安全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撰写事故处理报告,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新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局推荐第5篇: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能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置旅游团队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防止损害后后果扩大,特制定本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级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机场、公路、景点关闭,团队受阻、滞留,行程延误、变更,游客集体拒绝登机或单方中止行程,不接受旅行社或有关方面善意安排并采取极端行为等突发性事件。

一本地事件:事发第一时间,导游或领队应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业务部门得知消息后,应立即向所在经营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及时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请求省市旅游局派员协助处理。

二省内事件:突发事件在省内州、市发生的,分管领导应视情况紧急程度,亲自或指派负责人前往事发地协调处理。必要时,可请求省市旅游局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络,参与处理。

三省外事件:事件发生在国内其他省市、区时,一般情况下,分管领导应亲自与对方地接社或全陪协调,请求协助处理和取证,特殊情况,报经公司同意后,派人前往事发地协调处理。必要时,可通过省旅游局与事发地旅游局联络,请求协助。

四国外事件:事件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分管领导处理时,原则上应指令业务部门与境外地接社协调,通过领队督促地接社按我公司要求妥善处理。必要时,应请示旅游、公安、外事等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涉外渠道进行处理。黄金周期间,应向各假日办报告请示。发生一级突发事件时,领队、导游、组团社、地接社都有取证责任。

二级突发事件:指由于旅行社或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游客人身伤害、贵重物品证件损毁、被盗,出入境被拒,团队行程严重受阻,或旅游目的地突发重大疫情、恐怖事件,集体食物中毒、团队游客被强行留滞或团员失踪、弃置滞留不归、意外死亡等突发性事件。

发生上述突发事件时,分管领导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摸清事件真实情况,立即报告公司周新民总经理,由周新民总经理召集负责人、当事部门及相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必要时请示省市旅游局。发生二级突发事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责任险或意外险承保保险公司及时报险,协调处理。

三级突发事件:指由于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导致游客多人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集体境外滞留、失踪等突发事件。

分管领导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详情,并立即报告周新民总经理,由周新民总经理召集相关负责人,组成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研究方案,分头实施。

发生三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公安边防、外事部门、国家旅游局和康辉总社领导报告请示。

注: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预案自2012年8月1日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司旅游管理总部。处理事故及投诉的程序仍安国家旅游局及公司原规定执行。推荐第6篇:景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一、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方针是: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联动处置”,把保障游客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景区首要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安全应急值班电话和安全应急救援分队

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安全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XXX

安全应急救援分队组成人员:

全体安全应急救援分队队员共11人,附名单

一旦游客在景区内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强风、雷击、冰雪灾害或因滑跌、落水、疾病、食物中毒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遇险、迷途走失等报警求助紧急情况,各工作点岗位员工要迅速报告本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作紧急处置并迅即报告办公室和应急领导小组当日值班领导。对报告已明确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险情和人员伤亡的,各级负责人应以最快速度报告集团领导以及相关的公安派出所、交警、旅游质监、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防疫等政府部门。

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值班领导接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各位成员根据分工做好车辆调度、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应急处置装备工具、联系有关单位等各项准备工作,集合待命。

安全应急分队队长以最快速度通知各位队员。所有应急分队队员不论人在何处,无论白天黑夜,必须立即携带通讯、照明等应急装备工具赶到指定地点,在应急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和队长带领下,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应急分队到达现场后,迅速全面掌握了解情况,随时向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件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救援处置进展以及是否需要后继人员和装备支援等情况。

应急队员利用携带的担架、急救箱,尽快将伤员患者抬搀扶至安全地段,由受过医疗救护专业训练的队员进行基本情况检查并进行精神安抚。根据伤员患者情况,或送山下景区游客中心休息康复,对重伤员患者直接送下花园区医院诊治。

设立警戒范围,安排人员在现场警戒、守候在搜救伤员和紧急排险时,对现场原始状态应作好标记标号,等待有关部门来勘察现场。

⑷疏导游客尽快撤离危险地段。

⑸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应急处置信息中心设在集团办公室

四、安全应急处置分队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听从**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的调遣,参加统一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因景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难度较大,适用法律要求高,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另行制定实施。

每次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参与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工作总结总结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原因、预防事故对策、应急救援措施的成功与不足,整改措施等,以利不断修订完善本预案。推荐第7篇:教师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晋城四中教师外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为全面确保本次活动安全,防范活动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本校教职员工在旅行中的人身、财物安全,保证本次活动圆满成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活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本次活动的具体状况,制定本预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要把防火、预防交通事故、预防公共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作为重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1、晋城市第四中学校活动安全领导小组

副组长:解小竹、刘兴太、翟维毅

2、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①现场指挥组:校活动领导

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掌握事故动态,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指挥救援。②医疗救护组:校医室人员

事故发生后,在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医室人员组成现场救援组,保证足够的氧气瓶,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械,对现场一般伤员

进行急救;遇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协调转诊收治。

③物资保障、服务组:总务处和校办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按照指定的救援方案,安排救护器材和物资,及时拨付处理事故所需的应急资金负责全体教职工的生活保障;保证人员有充足的食品和生活用品。

三、活动日程及人员状况:

1、日程:9月10日下午3:30到白马寺集中签到、合影;

3:50开始按指定路线登山。

2、人员:全校参加活动共计人。

3、参加活动人员自由组合拼车并登记,注意交通安全。

1、召开活动安全工作会议,宣布成立校活动安全领导小组。

2、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强调各年级各处室教职员工要服从指挥,不单独行动。

3、中层以上领导认真学习校活动安全预案,掌握处理办法。

4、发生事故做到及时逐级上报。

五、事故发生后,本处室年级领导应做到:

1、立即组织抢救。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伤亡时,立即通知校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校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抢救受伤的成员,特别是抢救重伤员。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将伤员送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医院救治。

2、保护现场,立即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尽一切努力保护现场,并尽快报案。报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报警台,请求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1、保护成员人身及财产安全。上报领导小组并拨打110报警。

2、稳定相关人员情绪。

3、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工作。准备好必要的证明、资料,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推荐第8篇:中学教师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为全面确保本次旅游安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本校教职员工在旅行中的人身、财物安全,保证本次旅游业圆满成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本次旅游具体状况,制定本预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要把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公共突发事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作为重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杜绝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1、xxxx中学校旅游安全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各年级处室中层领导

2、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①现场指挥组:校旅游安全领导小组

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掌握事故动态,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指挥救援。

②医疗救护组:校医室人员

事故发生后,在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医室人员组成现场救援组,保证足够的氧气瓶,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械,对现场一般伤员进行急救;遇到问题及时解决,组织协调转诊收治。

③物资保障、服务组:总务处和校办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按照指定的救援方案,安排救护器材和物资,及时拨付处理事故所需的应急资金负责全体教职工的生活保障;保证人员有充足的食品和生活用品。

三、旅游日程及人员状况:

9月10日下午4:40乘火车-9月11日早6:30到达xx

9月11日活动在xx市,中午乘车晚上到达xx

9月12日参观国门、游览xx湖,中午乘车返回xx市,晚上6点返回xx市。

9月13日早8点到达xx市,结束愉快旅程。

全校参加旅游共计268人,分成六组,每组各一名导游,一名中层领导干部负责管理。

1、召开旅游安全工作会议,宣布成立校旅游安全领导小组。

2、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强调各年级各处室教职员工要服从指挥,不单独行动。

3、中层以上领导认真学习校旅游安全预案,掌握处理办法。

4、发生事故做到及时逐级上报。

五、内容。事故发生后,本处室年级领导应做到:

1、立即组织抢救。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伤亡时,立即通知校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校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抢救受伤的成员,特别是抢救重伤员。如不能就地抢救,应立即将伤员送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医院救治。

2、保护现场,立即报案。事故发生后,应尽一切努力保护现场,并尽快报案。报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报警台,请求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1、保护成员人身及财产安全。上报领导小组并拨打110报警。

2、稳定相关人员情绪。

3、协助领导做好善后工作。准备好必要的证明、资料,处理好善后事宜。

2、迅速通知领队及全团旅游者;

3、配合工作人员,迅速、有序地通过安全出口疏散旅游者;

4、引导自救:a、不使用电梯;b、若身上衣服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c、必须穿过浓烟区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捂着口鼻,贴近地面顺墙爬行;d、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用浸湿的衣物、被褥堵塞门缝或泼水降温,等待救援;e、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5、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若有重伤者应迅速送医院。

1、设法催吐并让食物中毒者多喝水以加速排泄,缓解毒性;

2、立即将患者送医院抢救,请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推荐第9篇:旅游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1

旅游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给合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旅游高峰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高峰期防火灭火应急预案、旅游高峰期防盗应急预案,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1×××旅游高峰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发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值班组长负责处理。

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景区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领导或安保值班人员,并按指示向110报警。

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土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

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

2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

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

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二绑架人质案件应急措施

1.当景区发生人质绑架案件时,在岗服务人员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值班经理、安全保卫部报告,也可直接向应急小组报告。

2.接报后应急处理小组可在事发处就近设立指挥部,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3.在警方到达之前应封锁消息,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情况,以免引起客人惊慌和群众围观,导致劫匪铤而走险,危害人质安全。

4.尽量满足劫匪的一些合理要求,如送水、送食物,以稳定劫匪的情绪。

5.安保、工作人员在附近待命,以便配合公安人员的行动,并划出警戒范围。

6.及时收集监控录像资料,提供给警方。

1.当景区内发生斗殴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劝阻及劝散围观人群。2.如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安保员应迅速到场戒备,防止损坏景区物品。

3.如景区物品有损坏,则应将殴斗者截留,要求赔偿。如有伤者则予以急救后交警方处理。现场须保持原状以便警方勘查,并协助警

4.如斗殴者乘车逃离,应记下车牌号码、颜色、车型及人数等特征。

5.协助警方勘查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

四发生爆炸物恐吓电话应急措施1.接炸弹恐吓电话时处理办法

1任何人接到炸弹威胁电话,都应听清来电者的每一个字、噪音及其背景声音,以猜测来电者的位置。

2假装听不清电话、拖延来电者占线时间以尽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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