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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北京导游证免票最新政策规定文件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标  题: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公文种类:命令令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1日标       题: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公文种类:命令令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3年11月11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23〕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3年11月11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23〕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9号同时废止。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免票吗】

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免票吗?更新时间::10:21来源:环球网校浏览82收藏32导游证报名、考试、查分时间免费短信提醒摘要相信不少人的心目中都有着一个“导游梦”,梦想成为导游之后免费游遍天下。但是,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免票吗?相信不少人都对此有疑问,下面和环球网校小编看看,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可不可以免票吧!

编辑推荐:导游证能不能异地挂靠?

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免票吗?

其实相信很多人参加导游证考试,不一定是想当导游,最终目的是“免费游遍天下”。不过呢,其实有不少人“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傻傻分不清楚,导游资格证只是证明你有从事导游这一行业的资格了,而拥有导游证之后,才算是真正可以带团当导游了。如果您对导游感兴趣的话,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我们会短信提醒您2023年导游证报名时间、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

其实“免票”这一说法,部分景区确实会有。免不免票主要看景区的规定,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法规要求景区一定要对持证导游免票,现在持证免票的景区越来越少了;其次,持证指着是电子导游证,不是导游资格证;另外,有时候除了持证之外,还要求带团才可以,比如可能还要看带团行程单之类的!

值不值呢?假如你一年出游两三次的,那就不值了。因为导游证每年的挂靠管理费一般要小几百,以深圳为例,欢乐谷才一百多的门票(节假日优惠不同),世界之窗也差不多,去个两趟也才节省200块。还不如团购呢。又以张家界为例,250的门票打包卖出,里面还要收各种费用,差不多要500大洋才能走遍。这时候导游证的效用就显出来了。

持有导游证去景区免票吗?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回答。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导游证考试大纲、教材变动、模拟试题、真题解析等备考资料,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导游证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考试大纲备考计划   真题答案与解析易错练习精讲知识点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编辑推荐2023各省导游证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汇总7月10日更新2023年全国导游证报名入口已开通(7月10日)2023年导游证报名时间为7月10日9:00至8月14日17:0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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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真题详解】

2023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真题详解更新时间::37:35来源:环球网校浏览113收藏56导游证报名、考试、查分时间免费短信提醒摘要2023年的导游资格证考试进入到了复习阶段的尾声,11月26日各位考生就要正式迎来今年的考试了,本站在这个紧张的时刻为大家带来了一份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历年考试真题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复习!

【提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市场函〔2023〕43号),本年度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11月26日(周六)举行。为避免错过准考证打印及考试时间,考生可以点击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届时会及时接收到2023年导游证准考证打印及考试时间通知!

1、2023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延庆出席2023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的重要讲话。()

【解析】2023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延庆出席2023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的重要讲话,强调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的绿色发展昭示着未来。地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美丽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某游客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解析】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4条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导游张某因强迫李某消费,被李某“人肉搜索”,并在网上暴露张某婚姻状况、家庭背景等事实。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涉及的是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4、合同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要合同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即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

【解析】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仅涉及当事人,还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家需要进行适度干预,法律是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

5、某景区内3个游览场所的门票分别为30元、20元、10元。该景区拟将门票合并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旅游法,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60元。()

【解析】旅游法第44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将研学旅行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范畴,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解析】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提出,将研学旅行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范畴,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7、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解析】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8、2023年3月12日,经过131天、3万海里航行,中国第35次南极科学考察队员搭乘“鹊桥”号极地考察船回到上海。()

【解析】2023年3月12日,经过131天、3万海里航行,中国第35次南极科学考察队队员搭乘“雪龙”号极地考察船回到上海、走上陆地。

9、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争议的全部过程中,都要心怀善意,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

10、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解析】2035年~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图。到那时,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罚款和行政拘留。()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罚款;③行政拘留;④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2、王某曾因过失犯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因此对其不予核发导游证。()

【解析】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制裁,旅游主管部门不对这类人员颁发导游证。条例及管理办法同时又规定“过失犯罪的除外”。规定除外情形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的人虽然也受到过刑罚的制裁,但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其颁发导游证。

13、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解析】导游劳动报酬及相关权的实现,主要依靠劳动合同得以保障。旅游法第38条、导游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4、第十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于2023年5月9日至10日在华盛顿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磋商后对媒体表示,合作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但合作是有原则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方绝不让步。()

【解析】第十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于2023年5月9日至10日在华盛顿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在磋商结束后对媒体表示,中美关系十分重要,经贸关系是中美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不仅涉及两国关系,也涉及世界和平与繁荣。合作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但合作是有原则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中方决不让步。

15、旅游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解析】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16、某旅行社是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能再将其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

【解析】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者,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17、签证是一国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

【解析】签证是主权国家官方机构发给申请者出入该国国境或外国人在该国国内停留、居住的许可证明,是附签于申请人所持出入境通行证件上的文字注明,也是一个国家检查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身份和目的的合法证明。

18、2023年12月8日,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二号运载火箭成功发射嫦娥四号探测器,开启了月球探测的新旅程。()

【解析】2023年12月8日2时23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嫦娥四号探测器,开启了月球探测的新旅程。

1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交纳的用于保证其服务质量的专项资金。因此,对于旅行社提出的关于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申请,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审核。()

【解析】依据旅游法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0、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交通干道、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地的道路交通建设,提升乡村旅游的可进入性。()

【解析】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地的道路交通建设,提升乡村旅游的可进入性。

21、我国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从事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理论上都具有涉外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我国合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从事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理论上都具有涉外性。

推荐下载: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全国导游基础模拟练习题.pdf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23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真题详解,

2023哪些景区免门票 附免费景区一览表持续更新

2023年3月19至4月28日武夷山主景区继续面向所有游客执行免门票优惠政策,活动期间游客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享受免门票优惠政策(不含竹筏和观光车)。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47家国有A级景区免费向全国医务人员开放,致敬白衣天使、致敬英雄!

免费景区范围:龙岩所有国有A级景区,共计47家,仅限景区首道门票,不含景区内其他参观游览项目和服务设施收费等项目。

优惠对象:获国家统一颁发的医师资格证或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含医、护、药、技专业)的医务人员。浙江

活动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活动内容:国有A级景区和部分非国有A级景区实行首道门票免费游,包括西湖景区、西溪湿地、良渚遗址公园、千岛湖、大明山、天目山、黄公望隐居地、瑶琳仙境、七里扬帆等41个景区景点。灵隐寺、净慈寺、香积寺、抱朴道院等9家市属佛道教场所也实行了免费游。

活动时间:2023年11月至2023年2月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三州一市”国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买一送一”、国有4A级以下旅游景区门票全免的优惠政策。首页末页余下全文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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