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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在全球老龄化趋势下,传统的公共养老金计划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与运营机制都在发生深刻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所进行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正是这一世界性潮流的反映。世界银行发展报告(1994)大力提倡三支柱的养老体系,就曾以澳大利亚作为成功的案例。作为一种典型模式,澳大利亚的养老体系在制度构建、运行机制、监管安排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能给我们提供许多启示。

在1986年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前,澳大利亚人退休所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种,即联邦政府提供的养老金和自愿性的职业养老金。前者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澳大利亚公民所享有的一种福利,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来源于总税收,目的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虽然覆盖面广,但是保障程度很低,替代率只有20%多;后者是一些雇主为吸引并留住某些特殊员工或为了奖励业绩优秀的老雇员而提供的,覆盖面很窄。然而,日益加速的老龄化进程和巨额财政赤字困扰使得澳大利亚政府越来越不堪重负,于是,养老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规定所有的缴费都要存入合格的职业养老金基金中进行完全积累,缴费连同增值部分完全属于雇员,养老金基金的运营则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

首先,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采用受托人制度进行管理。受托人有义务保全、保存、保护信托财产,保证基金的安全谨慎投资,并有义务按照受益人的要求支付受益金。在基金出现重大亏损的情况下,基金成员有权对受托人提起诉讼。通常受托人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确保在履行受托责任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成员利益受损时进行赔偿。通常受托人不实际参加经营管理,而是将养老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业务分包出去,但受托人必须保证养老基金对其资产拥有所有权,并在法律上继续对养老金成员的利益负责。

其次,赋予雇员充分的选择权。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规定雇员既可以在同一个基金内选择不同的投资经理和投资组合,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养老金基金。雇主及雇员缴费后得到一个缴费凭证,雇员可通过把凭证交给自己喜欢的基金达到选择基金的目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基金间的竞争,使雇员能够得到最大的好处。个人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则从客观上降低了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投资风险。

最后,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收入水平高低和风险大小直接关系到养老金基金的安全及其保值和增值。投资收益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状况和基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在澳大利亚,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竞争也比较充分,这使得养老金市场的发展颇为健康。

当然,无论是在金融机构管理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还是在个人金融意识方面,中国与澳大利亚相比都存在相对大的差距,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投资政策、赋予职工多大的选择权以及如何具体运作,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澳大利亚政府对养老金的监管总体来讲比较宽松,但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职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并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其发展。

我国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政府应对自身职能的转变有清醒的认识。要看到政府在管理运营养老金方面的效率往往低于私营部门,并主动从相关领域退出。政府的主要任务应是构建符合养老金市场发展的监管框架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构建养老金监管体系至关重要。养老金,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年金,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显然以传统监管模式划分机构所属监管范围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按照运作流程进行功能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机构应该在保证养老金基金谨慎经营,监督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养老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监管还有两方面值得我们借鉴。一是高度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养老金的所有人绝大多数为小投资者,而且无法随意变现资产,因此,这必然要求更加严格的保护,主要依靠成员参与管理、严格的信息披露、允许成员选择基金加以保证。二是促进市场的竞争,促进资源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养老金的机构降低费用。当然,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要防止由于经营费用降低而导致的服务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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