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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问答 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问答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同意的时间?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2.问:哪些人群适用本法?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问:旅游者在旅游法开始实施后享受哪些权利?

答:①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②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③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4.问:在旅游旅途中什么人群会享受优惠和便利?

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5.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答: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6.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应该做的事情是?

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问:旅行社可以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吗?

8.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应该由谁来交纳?

9.问: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0.问:旅行社可以组织、接待旅游者,到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吗?

答:不可以。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1.问: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接受旅行社委派,能自己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吗?

12.问: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问: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几个月公布?

14.问: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该怎么做?

答: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5.问: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吗?

16.问: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几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几通知旅游者?

答:七日。三十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7.问:旅游者有哪些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答: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问: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问: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答: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20.问: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答: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新疆公布旅游市场八类违法行为典型指导案例

近日,新疆启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并公布旅游市场常见的八类违法行为共14个典型指导案例,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教育旅游从业者合法经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

一、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例1: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车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行政处罚案克拉玛依市

2023年6月30日,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昆仑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2023年6月20日,该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旅游车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后对该旅行社授权委托人及涉案司机进行案件询问笔录证实了这一行为。该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3月21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市区一日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团队车辆中的三辆车存在无租车合同、无包车手续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

案例3: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阿勒泰地区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7月2日,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涉嫌向导游收取费用案件立案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乌鲁木齐某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导游李某称,接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被要求导游垫付团费。经调查,执法人员对于投诉案由不予认定,但该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24日江苏一行18人“天吐喀伊双库十四天环游”提供导游服务,以产生房损、给游客退费等名义向导游李某收取费用261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旅行社与旅游者未签订合同

案例5: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件伊犁霍尔果斯市

2023年6月13日,霍尔果斯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8名游客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其无法提供当日开展中哈合作中心景区游览服务合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长热线投诉,投诉人称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的乌鲁木齐市至昆明市的旅行团,未按预定日期出发,其多次联系导游等人员,均未告知具体原因。经查,该社3月15日至3月24日组织吴某等27名游客开展腾冲、芒市、瑞丽、西双版纳10日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社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梁某等12人于2023年9月30至10月4日期间参加赴“喀纳斯禾木5日游”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社称自己实际为地接社,不需要与游客签订合同,梁某等12人参加的旅游行程实际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经执法人员向南昌市文化旅游执法部门申请协助调查后核实相关证据,该社主张自己为地接社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例8: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4月4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景区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招徕29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8.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高端亲子游”定制项目前往新疆旅游,该旅行团导游无资质,且未按照行程完成全部项目。经调查,当事人于某假冒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陈某等13人赴新疆旅游,获取违法所得8738.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783.7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案例10: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3月26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新疆某国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错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履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李某等2人参加南疆北疆18日游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案例12:某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行政处罚案喀什地区

2023年5月3日,自治区督导检查组移交线索——喀什市某旅行社2名导游涉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2023年5月6日,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喀什市某旅行社、喀什市某玉器店进行检查。经查,喀什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张某和李某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喀什市某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张某罚款4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导游李某罚款6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七、旅行社接待不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

案例13: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经查未发现强迫购物的证据,但发现该旅行社2023年4月12至4月19日接待某澳门旅游团时,组团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当事人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案中,旅游者投诉视频发到了新浪微博网站,观看次数9.9万次,被转发次数184次,点赞475次,评论188次,造成了严重网络舆论,严重损害了新疆旅游市场的形象,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同时有不向导游支付导服费、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收取购物场所回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导游收取购物场所回扣

案例14:导游沙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投诉人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执法人员调查时未发现导游存在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导游沙某现金方式收取两处玉器店回扣3174元。当事人沙某获取购物场所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74元,处罚款8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新疆文旅之声[责编:陶媛]

新疆公布旅游市场八类违法行为典型指导案例

近日,新疆启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并公布旅游市场常见的八类违法行为共14个典型指导案例,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教育旅游从业者合法经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

一、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例1: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车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行政处罚案克拉玛依市

2023年6月30日,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昆仑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2023年6月20日,该旅行社为接待游客选择的旅游车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后对该旅行社授权委托人及涉案司机进行案件询问笔录证实了这一行为。该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3月21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市区一日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团队车辆中的三辆车存在无租车合同、无包车手续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

案例3: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阿勒泰地区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7月2日,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涉嫌向导游收取费用案件立案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2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乌鲁木齐某旅行社向导游收取费用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投诉。投诉人导游李某称,接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被要求导游垫付团费。经调查,执法人员对于投诉案由不予认定,但该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24日江苏一行18人“天吐喀伊双库十四天环游”提供导游服务,以产生房损、给游客退费等名义向导游李某收取费用261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旅行社与旅游者未签订合同

案例5: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件伊犁霍尔果斯市

2023年6月13日,霍尔果斯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8名游客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其无法提供当日开展中哈合作中心景区游览服务合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市长热线投诉,投诉人称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的乌鲁木齐市至昆明市的旅行团,未按预定日期出发,其多次联系导游等人员,均未告知具体原因。经查,该社3月15日至3月24日组织吴某等27名游客开展腾冲、芒市、瑞丽、西双版纳10日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社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梁某等12人于2023年9月30至10月4日期间参加赴“喀纳斯禾木5日游”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社称自己实际为地接社,不需要与游客签订合同,梁某等12人参加的旅游行程实际由南昌某旅行社组织,经执法人员向南昌市文化旅游执法部门申请协助调查后核实相关证据,该社主张自己为地接社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例8: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4月4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景区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户外探险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招徕29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8.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高端亲子游”定制项目前往新疆旅游,该旅行团导游无资质,且未按照行程完成全部项目。经调查,当事人于某假冒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陈某等13人赴新疆旅游,获取违法所得8738.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783.7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案例10: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政处罚案。哈密市

2023年3月26日,哈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新疆某国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错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履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社组织李某等2人参加南疆北疆18日游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案例12:某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行政处罚案喀什地区

2023年5月3日,自治区督导检查组移交线索——喀什市某旅行社2名导游涉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2023年5月6日,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喀什市某旅行社、喀什市某玉器店进行检查。经查,喀什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张某和李某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带领游客进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购物。喀什市某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3天的行政处罚;给予导游张某罚款4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导游李某罚款6000元,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七、旅行社接待不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

案例13: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经查未发现强迫购物的证据,但发现该旅行社2023年4月12至4月19日接待某澳门旅游团时,组团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当事人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案中,旅游者投诉视频发到了新浪微博网站,观看次数9.9万次,被转发次数184次,点赞475次,评论188次,造成了严重网络舆论,严重损害了新疆旅游市场的形象,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当事人同时有不向导游支付导服费、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收取购物场所回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八、导游收取购物场所回扣

案例14:导游沙某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行政处罚案乌鲁木齐市

2023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微博举报,投诉人称参加乌鲁木齐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风情八日游”活动中遭到导游强迫购物。执法人员调查时未发现导游存在强迫购物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导游沙某现金方式收取两处玉器店回扣3174元。当事人沙某获取购物场所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74元,处罚款8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新疆文旅之声

游客和旅游从业者务必要看看,低价游、欺骗、强制购物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

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加强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管理,审慎选择购物场所,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产品服务质量及责任,抵制“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使用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导游领队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举报旅行社、购物场所的“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通过媒体合作,加大对旅游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游市场,加大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打击力度,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净化旅游购物环境,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一些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为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各地要督促旅行社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坚持改革创新和诚信经营,坚持靠品质和服务赢得市场,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行为,共同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教育引导,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严格履行旅游合同,抵制接待“不合理低价”团队,主动举报旅行社的“不合理低价”行为,自觉维护导游领队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各地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宣传引导,通过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等,让旅游者正确识别“不合理低价”,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的行为。

四各地要积极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以核算旅游线路成本为参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会员相互监督,积极举报“不合理低价”行为。

五各级旅游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加大对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把治理“不合理低价”作为治理旅游市场乱象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八条认定欺诈、强制购物标准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了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出行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选择参团旅游的旅游者请务必留意组团社的资质,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赴台湾地区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

1.登录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官网,可通过查询企业名称的方式,精准核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此信息请作谨慎选择或通过咨询文化和旅游部门予以核实确认);

2.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办公电话咨询、12301服务热线咨询等。

●参团旅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参团旅游的,务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

●购物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提倡参团游客自愿购买个人意外险(或委托参团旅行社代为购买。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

标  题: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文旅市场发〔2023〕65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旅游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0日标       题: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文字号:文旅市场发〔2023〕65号来       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旅游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0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确定了三年行动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6月10日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3年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缓解导游服务供需结构性矛盾这一重要问题,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系,优化就业环境,加强权益保障,提升专业能力,增进职业认同,加强价值引领,为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创新,试点先行。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健全行业管理政策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做好经验总结、推广。

——服务为本,质量提升。坚持以服务质量提升为中心,健全导游专业素养研培体系,推进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建设,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不断增强游客满意度。

——思想引领,加强保障。筑牢导游队伍思想政治基础,开展行业价值观培育工作,加强典型宣传,提升职业形象。抓实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职业待遇提高,增强职业自豪感和吸引力。

——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加强全局性谋划和前瞻性思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导游、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积极性。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提高行业建设和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通过3年的努力,导游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就业环境进一步优化,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导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职业自豪感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强,行业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导游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专业、符合需求的导游队伍。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取得初步成效,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取得进展,行业准入更加科学规范,导游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执业渠道进一步拓宽,执业模式更加多元,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执业保障和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管理体系更加完备,导游服务供给与游客消费需求更加匹配,行业价值观牢固树立,“以提供高质量服务赢得游客认可”在行业内形成普遍共识。

一加强改革创新,健全管理体系

1.推进导游执业改革。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导游执业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创新导游执业模式,推进导游执业改革。

2.完善导游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化改革,改进导游证审批管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动各地在导游证审批过程中对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及在行业组织注册情况实行告知承诺。

3.创新“导游+网约车”服务。适应旅游市场小团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探索导游和有关服务车辆依法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车辆运输证,向游客提供“导游+网约车”服务。

4.研究实施边境旅游区域内执业制度。研究在边境旅游相关地区试点实施区域内执业制度,加强外语导游储备,改进领队备案管理工作,研究盘活领队资源相关政策,解决旺季领队供给不足矛盾。

5.推动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导游证管理应用,丰富执业信息展示,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和新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方便导游执业,保障合法收入。

6.推动劳动报酬指导性标准与服务质量评价相衔接。联合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经验,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劳动报酬指导性标准与服务质量评价相衔接,适时扩大试点地区。

7.用好中央有关支持政策。系统梳理中央有关支持政策,加强政策有效衔接和融会贯通,提升政策综合效能。

二优化就业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8.开展不合理收费清查行动。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导游行业组织不得以导游证注册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9.实施持证导游进景区行动。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支持导游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

10.落实“导游专座”制度。要求旅行社加强导游带团期间的住房、餐饮保障,对旅行社按时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足额缴纳社保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11.建立导游关爱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联络作用,为注册导游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支持,鼓励导游按需投保综合执业商业保险产品。

12.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引导各地加快省、市两级导游行业组织建设,适时推动成立以各级导游行业组织为会员的全国性导游行业组织,为便利导游执业、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专业能力

13.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项目。定期发布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培训要点,建立政府部门主导,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参与,分级开展、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的行业培训体系,3年内实现导游培训全覆盖。

14.开展在线培训。升级“导游云课堂”在线培训平台,更新培训体系、拓展课程来源,规范培训管理、严格课程审核、深化项目联动,为广大导游提供更加优质的在线培训。

15.加强“金牌导游”培养。用3年时间争取将“金牌导游”队伍规模扩大一倍。发挥好“金牌导游”工作室传、帮、带作用,支持“金牌导游”与职业院校开展导游专业学生合作培养。

16.改进导游等级考评机制。加强中、高级导游考核评定管理,推动导游等级考评向社会化、多元化、动态化转变。开展特级导游考评工作,评出一批特级导游。

17.加强标准引领。修订推行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发布行业发展报告,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为导游做好职业规划提供基本指引。

四完善激励机制,增进职业认同

18.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导游星级服务评价管理办法,构建与导游等级考评机制深度融合的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以游客评价为导向,激励导游自觉提升服务质量。

19.加大导游等级考评激励力度。在人才培养项目、行业培训、表彰奖励工作中向高等级导游倾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导游等级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层级实施有效衔接。

20.定期举办全国导游大赛。发挥大赛以赛促培、以赛促宣作用,向全社会展示导游职业风采,向全行业传播职业正能量。

21.做好导游援藏工作。选拔内地优秀导游参加导游援藏工作,支持西藏开展导游全员培训,组织全国导游大赛优秀选手、“金牌导游”代表送教上门。

22.加强典型选树宣传。鼓励各地树立行业典型,开展先进事迹宣讲,进一步提升职业形象,使全社会了解、正视、尊重导游职业,增强行业自尊自信,增进职业认同感。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23.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低俗恶搞讲解等问题,深入开展线索核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导游信用档案,推广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导游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

25.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各地加强导游行业组织内部章程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为导游提供专业培训、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的同时,约束导游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六加强党建工作,强化政治引领

26.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旅行社主体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重点,指导行业组织和旅行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导游行业有效覆盖,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27.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导游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8.创新形式载体。坚持党建与业务相融合,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和旅行社以“党建+”为核心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广泛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活动和各种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导游参观红色革命纪念地,观看红色经典剧目,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增强导游的归属感、荣誉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密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水平。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对行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及时解决,确保行动方案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推动导游队伍建设与管理迈上新台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3年,确定了三年行动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6月10日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3年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缓解导游服务供需结构性矛盾这一重要问题,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健全管理体系,优化就业环境,加强权益保障,提升专业能力,增进职业认同,加强价值引领,为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创新,试点先行。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健全行业管理政策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做好经验总结、推广。

——服务为本,质量提升。坚持以服务质量提升为中心,健全导游专业素养研培体系,推进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建设,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不断增强游客满意度。

——思想引领,加强保障。筑牢导游队伍思想政治基础,开展行业价值观培育工作,加强典型宣传,提升职业形象。抓实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职业待遇提高,增强职业自豪感和吸引力。

——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加强全局性谋划和前瞻性思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充分调动政府、导游、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积极性。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提高行业建设和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通过3年的努力,导游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就业环境进一步优化,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导游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职业自豪感和吸引力进一步增强,行业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导游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专业、符合需求的导游队伍。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取得初步成效,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取得进展,行业准入更加科学规范,导游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执业渠道进一步拓宽,执业模式更加多元,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执业保障和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

——到2023年底,导游队伍管理体系更加完备,导游服务供给与游客消费需求更加匹配,行业价值观牢固树立,“以提供高质量服务赢得游客认可”在行业内形成普遍共识。

一加强改革创新,健全管理体系

1.推进导游执业改革。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导游执业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创新导游执业模式,推进导游执业改革。

2.完善导游资格准入制度。实施导游资格证书电子化改革,改进导游证审批管理,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动各地在导游证审批过程中对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及在行业组织注册情况实行告知承诺。

3.创新“导游+网约车”服务。适应旅游市场小团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探索导游和有关服务车辆依法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车辆运输证,向游客提供“导游+网约车”服务。

4.研究实施边境旅游区域内执业制度。研究在边境旅游相关地区试点实施区域内执业制度,加强外语导游储备,改进领队备案管理工作,研究盘活领队资源相关政策,解决旺季领队供给不足矛盾。

5.推动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导游证管理应用,丰富执业信息展示,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和新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方便导游执业,保障合法收入。

6.推动劳动报酬指导性标准与服务质量评价相衔接。联合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经验,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劳动报酬指导性标准与服务质量评价相衔接,适时扩大试点地区。

7.用好中央有关支持政策。系统梳理中央有关支持政策,加强政策有效衔接和融会贯通,提升政策综合效能。

二优化就业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8.开展不合理收费清查行动。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导游行业组织不得以导游证注册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9.实施持证导游进景区行动。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支持导游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

10.落实“导游专座”制度。要求旅行社加强导游带团期间的住房、餐饮保障,对旅行社按时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足额缴纳社保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11.建立导游关爱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联络作用,为注册导游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支持,鼓励导游按需投保综合执业商业保险产品。

12.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引导各地加快省、市两级导游行业组织建设,适时推动成立以各级导游行业组织为会员的全国性导游行业组织,为便利导游执业、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专业能力

13.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项目。定期发布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培训要点,建立政府部门主导,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参与,分级开展、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的行业培训体系,3年内实现导游培训全覆盖。

14.开展在线培训。升级“导游云课堂”在线培训平台,更新培训体系、拓展课程来源,规范培训管理、严格课程审核、深化项目联动,为广大导游提供更加优质的在线培训。

15.加强“金牌导游”培养。用3年时间争取将“金牌导游”队伍规模扩大一倍。发挥好“金牌导游”工作室传、帮、带作用,支持“金牌导游”与职业院校开展导游专业学生合作培养。

16.改进导游等级考评机制。加强中、高级导游考核评定管理,推动导游等级考评向社会化、多元化、动态化转变。开展特级导游考评工作,评出一批特级导游。

17.加强标准引领。修订推行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发布行业发展报告,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为导游做好职业规划提供基本指引。

四完善激励机制,增进职业认同

18.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导游星级服务评价管理办法,构建与导游等级考评机制深度融合的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以游客评价为导向,激励导游自觉提升服务质量。

19.加大导游等级考评激励力度。在人才培养项目、行业培训、表彰奖励工作中向高等级导游倾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导游等级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层级实施有效衔接。

20.定期举办全国导游大赛。发挥大赛以赛促培、以赛促宣作用,向全社会展示导游职业风采,向全行业传播职业正能量。

21.做好导游援藏工作。选拔内地优秀导游参加导游援藏工作,支持西藏开展导游全员培训,组织全国导游大赛优秀选手、“金牌导游”代表送教上门。

22.加强典型选树宣传。鼓励各地树立行业典型,开展先进事迹宣讲,进一步提升职业形象,使全社会了解、正视、尊重导游职业,增强行业自尊自信,增进职业认同感。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23.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低俗恶搞讲解等问题,深入开展线索核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导游信用档案,推广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导游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

25.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各地加强导游行业组织内部章程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为导游提供专业培训、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的同时,约束导游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六加强党建工作,强化政治引领

26.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旅行社主体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重点,指导行业组织和旅行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导游行业有效覆盖,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27.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导游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8.创新形式载体。坚持党建与业务相融合,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和旅行社以“党建+”为核心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广泛开展“戴党徽、亮身份、树形象”活动和各种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导游参观红色革命纪念地,观看红色经典剧目,不断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增强导游的归属感、荣誉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密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水平。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对行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及时解决,确保行动方案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推动导游队伍建设与管理迈上新台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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