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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旅行社投诉赔偿标准是多少

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三、在旅游中遇到纠纷怎么办

1、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外出旅游时,大家都认为既然交了钱就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但有时会事与愿违,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如该住的三星级宾馆换成了二星级,该乘坐的豪华旅游车换成了普通中巴,该游览五个主要景点只看了三个,各种原因的财物被盗,浏览景区时摔伤磕伤等问题。发生上述旅游纠纷时,在与对方进行理智交涉的过程中,还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现对方没有履行合约,就要注意保留好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等书面凭证,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及其它有效凭证、材料;还要注意收集在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提供能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与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住宿票据、车船票据、景区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收集有关人证、物证及声像资料等。

2、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解决

市民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纠纷后,在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切忌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防止扩大损失,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维护权益莫过度。在旅途中若遇到旅游纠纷或不满意的事情,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导游或地接导游沟通要求解决,或与组团社联系,寻求有效途径来解决问题。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持收集好的证据,可向旅游质监投诉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或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游客可向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旅游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的相关内容,旅游合同违约时,作为违约方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对于赔偿的金额,一般在旅游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会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执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一、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5、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

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

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

1、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2-1995

2、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

1、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2、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3、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什么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等因素下,旅行性违约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钱”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旅行社违约,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三涉疫旅游投诉主要集中在出境游,涉疫国内游投诉下半年有所增加。在19624件涉疫旅游投诉中,出境游投诉12507件,占比63.73%,国内游投诉7104件,占比36.20%。全年涉疫出境游游投诉占比不断下降,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依次为60.46%、51.12%、5.55%、3.99%;涉疫国内游投诉占比不断上升,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依次为:39.49%、48.75%、94.35%、95.96%。

四涉疫旅游投诉主要集中在旅行社。在19624件涉疫旅游投诉中,旅行社14091件,占比71.8%;在线旅游企业4368件,占比22.26%;住宿642件,3.27%;旅游景区495件,占比2.52%。

五退订退费是涉疫旅游投诉的主要问题,逾5成游客要求全额退费。在19624件涉疫旅游投诉中,涉及退订退费的18434件,占比93.93%,要求全额退订退费的9557件,占比51.84%。其中旅行社退团退费问题包含在线旅游企业的旅行社产品15194件,占比77.43%;涉及机票、火车票退订退费问题2239件,占比11.41%、涉及住宿退订退费问题796件,占比4.06%;涉及景区门票退订退费问题205件,占比1.04%。

六旅行社退团退费的涉疫旅游投诉最难调解。旅行社退团退费最难调解,调解失败3500件,占比调解失败案件总数的79.13%;其次是机票退订462件,占比10.45%;再次是住宿产品退订105件,占比2.37%。

三、投诉涉及的出游方式

在29910件非涉疫旅游投诉中,团队游投诉11781件,占比39.39%;自助游投诉有18129件,占比60.61%。同比去年,团队游投诉占比大幅下降22.12%。

一不按合同约定标准履约是旅行社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涉及旅行社投诉11977件,占比非涉疫旅游投诉的40.04%。其中,投诉旅行社“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5365件,占比旅行社投诉总量的44.79%;“合同变更和解除”3503件,占比旅行社投诉总量的29.25%;“擅自变更旅游行程”1347件,占比11.25%。

二景区投诉主要集中在工作人员的服务问题。涉及旅游景区的投诉为10356件,占比非涉疫旅游投诉的34.62%。其中,6137件投诉涉及“人员服务问题”,占比59.26%;2370件投诉涉及“门票问题”,占比22.89%;454件涉及“设施设备问题”,占比4.38%。

三对在线旅游企业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机票和住宿产品预订退订问题上。涉及在线旅游企业的投诉为4301件,占比非涉疫旅游投诉的14.38%。其中,被投诉“机票预订问题”1778件,占比41.34%;“住宿预订问题”771件,占比17.93%;旅行社产品“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457件,占比10.63%。

四人员服务不佳是住宿产品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涉及住宿产品的投诉为2937件,占比非涉疫旅游投诉的9.82%。其中,1616件涉及“服务质量问题”,占比55.02%;981件涉及“预订问题”,占比33.4%;130件涉及“卫生质量问题”,占比4.43%。

五态度言语不良是投诉导游领队的主要问题。涉及导游领队的投诉为151件,占比非涉疫旅游投诉的0.5%。其中,81件是投诉导游领队“态度言语”问题,占比53.64%;45件是投诉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占比29.8%;14件投诉导游“未佩戴导游证”,占比9.27%。

全年49534件旅游投诉案件中,通过12301旅游服务热线投诉24937件,占比50.34%;通过12301网络平台投诉22415件,占比45.25%;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投诉1984件,占比4.01%;通过文化和旅游部信访投诉24件,占比0.04%;通过工作电话投诉79件,占比0.16%;通过信函投诉26件,占比0.05%;通过上访投诉15件,占比0.03%;通过其他方式投诉54件,占比0.12%。

从性别分布上看,在2023年49534人次中,女性游客29561人次,占比59.68%;男性游客19973人次,占比40.32%。

从年龄分布上看,青年游客45岁以下投诉39544人,占比79.83%;中年游客45岁-59岁7680人次,占比15.5%;老年游客60岁以上2310人次,占比4.66%。返回搜狐,查看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0〕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把持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作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手抓服务质量监管不放松,夯实发展基础,一手抓优质服务促进不动摇,提升质量标准,积极服务于扩大内需战略基点,以高质量旅游服务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助力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不断增强广大游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实施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影响人民群众旅游体验的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开展工作,让游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开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的系统性思考、整体性推进、协同性发展,统筹旅游服务质量需求和供给,统筹旅游服务质量主体和监管主体需要,统筹大众旅游时代多层次、多元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需要,统筹各区域旅游服务质量协调发展需要,实现旅游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评价等能力建设。以数字化驱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变革。坚持创新驱动和融合发展,推动市场主体创新理念、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业态,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旅游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便利度,改善服务体验。

——坚持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质量提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责、部门联合、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格局。

到2025年,解决一批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高质量旅游服务供给更加丰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主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成为市场主体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自觉意识,旅游服务质量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合力显著增强。旅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和引领消费升级的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旅游投诉处理及时有效,旅游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旅游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提升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中国旅游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持续增强,旅游服务成为中国服务的典型代表。

一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主体责任

旅游企业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主体。要引导和激励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等级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作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1.培育企业质量文化。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推动旅游企业树立以质取胜发展战略和质量第一的企业文化。

2.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完善消费后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公开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发布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加快建立优质旅游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促进企业服务创新。促进旅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旅游企业数字化发展,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旅游企业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服务能力,提升旅游服务效能,增强旅游服务体验。

4.增强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行社要规范经营内容和行为,防范系统性经营风险,加快理念、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实现数字化转型。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要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A级旅游景区要落实“错峰、预约、限量”要求,依法落实最大承载量核定要求,完善流量控制制度,实现国有旅游景区门票网上预约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景区线上预约便利度。在线旅游经营者要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旅游购物企业建立完善旅游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切实保障游客旅游购物权益。市场主体应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有效提升旅游服务便利性。

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协会、商会等旅游社会组织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旅游企业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服务质量分会,加强质量文化宣传引导,提升质量兴旅、质量强旅意识。

二培育优质旅游服务品牌

品牌是旅游服务质量水平的集中体现。要大力实施以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品牌旅游企业和品牌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服务品牌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旅游消费意识,提升中国旅游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培育壮大旅游服务品牌。做强做优做大骨干旅游企业,稳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培育一批大型旅游集团和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企业,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在各类旅游目的地创建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树立一批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打造中国旅游服务品牌新形象。

7.完善旅游服务品牌建设制度。建立完善旅游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旅游质量分等定级方式,加大旅行社、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推广力度。发挥高星级饭店、高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旅游企业树牢品牌意识,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让服务优质的旅游企业脱颖而出。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旅游服务品牌培育工作,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

8.建立旅游服务品牌创建激励机制。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权假冒旅游服务品牌行为,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评选表彰、融资信贷向优质旅游服务供应商倾斜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探索设立旅游服务质量奖,培育建设一批旅游服务质量品牌示范单位和示范区。

9.加强旅游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建立旅游企事业单位优质服务案例库,向全行业推广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促进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推动“中国旅游服务品牌”走出去,成为传播中华文化和展示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

三夯实旅游服务质量基础

进一步夯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旅游服务标准、旅游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旅游服务质量认证等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础性作用。

10.推进旅游服务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旅游标准体系,推动各层级旅游标准协调发展。提升旅游服务标准制修订水平,增强旅游服务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接国际规则体系,不断提升旅游标准国际化水平。要重点加强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在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形成一定规模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有序制定涉及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标准。在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服务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中,进一步突出旅游服务质量方面要求。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旅游服务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完善团体标准,激发企业制定发布标准积极性。

11.加强标准宣传和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全行业的标准意识和认识水平。推进文旅融合背景下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以标准化引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标准的宣传与实施。

12.开展质量监测评价。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模型和方法研究,建立以游客为中心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区域、业态、企业等旅游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推进监测结果应用,督促引导社会各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数据归集和共享,探索在主要旅游服务场所推广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二维码,建设旅游服务质量大数据平台。

13.探索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认证体系。组织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认证技术和规范研究,探索推进高质量旅游服务认证工作。鼓励旅游市场主体、相关合格评定机构及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旅游服务质量认证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四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旅游人才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技术、尊重服务的思想,提高旅游人才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激发旅游人才的创新活力。

14.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开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和金牌导游培训项目。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将特级、高级导游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加快修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建立导游合理薪酬体系。加快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考评角度多元、激励反馈有效的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为导游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创造条件,培养一专多能型导游人才。

15.举办旅游服务技能竞赛。办好全国导游大赛、全国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饭店服务技能竞赛,开展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建设行动,表彰一批优秀导游、领队、讲解员和饭店从业人员,加强对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的宣传推广。支持和鼓励旅游行业协会开展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专业学生服务技能竞赛。

16.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将旅游服务质量教育纳入旅游教育培训体系,系统编制旅游服务质量教育培训教材。推动建立政府、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教育网络。增强旅游职业技术技能教育适应性,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推广现代学徒制度。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大型旅游企业建立实训中心,建立企业旅游服务质量培训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

17.大力培养旅游服务质量人才。将旅游服务质量培训纳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高质量产业人才培养扶持、专业人才培养及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等各级各类培养项目,加强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旅游人才的旅游服务质量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人才旅游服务质量意识和专业化水平。建立鼓励旅游区、景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义务讲解员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旅游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各地制定有利于旅游服务质量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

五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

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旅游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要着眼于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重要支撑。

18.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编制涉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改造升级全国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19.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鼓励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20.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1.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依法依规将查处的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

2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23.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将守信情况纳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的资质及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打造一批诚信企业,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六加强行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质量监管是规范旅游企业行为、落实旅游企业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手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24.构建高效协调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立法研究。加快制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目录、流程和标准,构建高效协同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质量源头管控。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治理行动。

25.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围绕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体检式”暗访评估工作,加强对各类在线旅游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等的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监测发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6.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规律研究,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建立在线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将新进入在线旅游经营领域的综合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视野,建立在线旅游产品价格预警机制、旅游产品网络巡查机制,引导在线旅游平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履行责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27.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广旅游电子合同,推进旅游电子合同技术标准应用,全面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和旅游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在旅游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研究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息面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依法公开市场主体信息。

28.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健全旅游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29.加强游客权益保护。探索在每年“中国旅游日”发布年度旅游服务质量报告。支持和鼓励地方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积极推进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相衔接,鼓励各地联合仲裁委员会建立“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切实提升旅游投诉调解成功率。鼓励各地建立旅游纠纷理赔中心、旅游消费维权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巡回法庭。增强游客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定期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引导游客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持续开展文明旅游主题实践活动,弘扬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地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总体部署和考核内容。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大先行先试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有效合作。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游客、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的积极性,举办形式多样的旅游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引导游客形成质价相符的成熟消费观。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丰富实践、主要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旅游服务质量、参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每年12月10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本地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文化和旅游部将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正向激励,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适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5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把持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作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手抓服务质量监管不放松,夯实发展基础,一手抓优质服务促进不动摇,提升质量标准,积极服务于扩大内需战略基点,以高质量旅游服务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助力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不断增强广大游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实施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影响人民群众旅游体验的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开展工作,让游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开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的系统性思考、整体性推进、协同性发展,统筹旅游服务质量需求和供给,统筹旅游服务质量主体和监管主体需要,统筹大众旅游时代多层次、多元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需要,统筹各区域旅游服务质量协调发展需要,实现旅游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评价等能力建设。以数字化驱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变革。坚持创新驱动和融合发展,推动市场主体创新理念、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业态,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旅游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便利度,改善服务体验。

——坚持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质量提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责、部门联合、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格局。

到2025年,解决一批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高质量旅游服务供给更加丰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主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成为市场主体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自觉意识,旅游服务质量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合力显著增强。旅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和引领消费升级的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旅游投诉处理及时有效,旅游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旅游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提升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中国旅游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持续增强,旅游服务成为中国服务的典型代表。

一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主体责任

旅游企业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主体。要引导和激励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等级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作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1.培育企业质量文化。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推动旅游企业树立以质取胜发展战略和质量第一的企业文化。

2.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完善消费后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公开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发布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加快建立优质旅游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促进企业服务创新。促进旅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旅游企业数字化发展,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旅游企业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服务能力,提升旅游服务效能,增强旅游服务体验。

4.增强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行社要规范经营内容和行为,防范系统性经营风险,加快理念、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实现数字化转型。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要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A级旅游景区要落实“错峰、预约、限量”要求,依法落实最大承载量核定要求,完善流量控制制度,实现国有旅游景区门票网上预约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景区线上预约便利度。在线旅游经营者要提高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旅游购物企业建立完善旅游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切实保障游客旅游购物权益。市场主体应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有效提升旅游服务便利性。

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协会、商会等旅游社会组织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旅游企业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服务质量分会,加强质量文化宣传引导,提升质量兴旅、质量强旅意识。

二培育优质旅游服务品牌

品牌是旅游服务质量水平的集中体现。要大力实施以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品牌旅游企业和品牌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服务品牌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旅游消费意识,提升中国旅游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培育壮大旅游服务品牌。做强做优做大骨干旅游企业,稳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培育一批大型旅游集团和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企业,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在各类旅游目的地创建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树立一批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打造中国旅游服务品牌新形象。

7.完善旅游服务品牌建设制度。建立完善旅游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旅游质量分等定级方式,加大旅行社、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推广力度。发挥高星级饭店、高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旅游企业树牢品牌意识,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让服务优质的旅游企业脱颖而出。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旅游服务品牌培育工作,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

8.建立旅游服务品牌创建激励机制。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权假冒旅游服务品牌行为,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评选表彰、融资信贷向优质旅游服务供应商倾斜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探索设立旅游服务质量奖,培育建设一批旅游服务质量品牌示范单位和示范区。

9.加强旅游服务品牌宣传推广。建立旅游企事业单位优质服务案例库,向全行业推广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促进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推动“中国旅游服务品牌”走出去,成为传播中华文化和展示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

三夯实旅游服务质量基础

进一步夯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旅游服务标准、旅游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旅游服务质量认证等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础性作用。

10.推进旅游服务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旅游标准体系,推动各层级旅游标准协调发展。提升旅游服务标准制修订水平,增强旅游服务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接国际规则体系,不断提升旅游标准国际化水平。要重点加强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在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形成一定规模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有序制定涉及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的标准。在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导游服务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中,进一步突出旅游服务质量方面要求。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和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参与旅游服务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完善团体标准,激发企业制定发布标准积极性。

11.加强标准宣传和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全行业的标准意识和认识水平。推进文旅融合背景下的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标准化示范单位,以标准化引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标准的宣传与实施。

12.开展质量监测评价。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模型和方法研究,建立以游客为中心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区域、业态、企业等旅游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推进监测结果应用,督促引导社会各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数据归集和共享,探索在主要旅游服务场所推广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二维码,建设旅游服务质量大数据平台。

13.探索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认证体系。组织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认证技术和规范研究,探索推进高质量旅游服务认证工作。鼓励旅游市场主体、相关合格评定机构及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旅游服务质量认证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四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旅游人才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技术、尊重服务的思想,提高旅游人才的服务水平和能力,激发旅游人才的创新活力。

14.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开展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和金牌导游培训项目。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将特级、高级导游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加快修订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建立导游合理薪酬体系。加快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考评角度多元、激励反馈有效的导游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为导游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创造条件,培养一专多能型导游人才。

15.举办旅游服务技能竞赛。办好全国导游大赛、全国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饭店服务技能竞赛,开展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建设行动,表彰一批优秀导游、领队、讲解员和饭店从业人员,加强对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的宣传推广。支持和鼓励旅游行业协会开展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专业学生服务技能竞赛。

16.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将旅游服务质量教育纳入旅游教育培训体系,系统编制旅游服务质量教育培训教材。推动建立政府、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教育网络。增强旅游职业技术技能教育适应性,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推广现代学徒制度。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大型旅游企业建立实训中心,建立企业旅游服务质量培训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

17.大力培养旅游服务质量人才。将旅游服务质量培训纳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高质量产业人才培养扶持、专业人才培养及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等各级各类培养项目,加强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旅游人才的旅游服务质量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人才旅游服务质量意识和专业化水平。建立鼓励旅游区、景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义务讲解员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旅游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各地制定有利于旅游服务质量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

五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

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旅游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要着眼于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重要支撑。

18.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编制涉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改造升级全国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19.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鼓励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20.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1.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依法依规将查处的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

2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23.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将守信情况纳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的资质及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打造一批诚信企业,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六加强行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质量监管是规范旅游企业行为、落实旅游企业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手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24.构建高效协调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立法研究。加快制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目录、流程和标准,构建高效协同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依法实施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质量源头管控。开展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治理行动。

25.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围绕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体检式”暗访评估工作,加强对各类在线旅游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等的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监测发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6.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规律研究,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建立在线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将新进入在线旅游经营领域的综合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视野,建立在线旅游产品价格预警机制、旅游产品网络巡查机制,引导在线旅游平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履行责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27.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广旅游电子合同,推进旅游电子合同技术标准应用,全面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和旅游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在旅游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研究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息面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依法公开市场主体信息。

28.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健全旅游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29.加强游客权益保护。探索在每年“中国旅游日”发布年度旅游服务质量报告。支持和鼓励地方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积极推进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相衔接,鼓励各地联合仲裁委员会建立“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切实提升旅游投诉调解成功率。鼓励各地建立旅游纠纷理赔中心、旅游消费维权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巡回法庭。增强游客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定期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引导游客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持续开展文明旅游主题实践活动,弘扬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地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总体部署和考核内容。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大先行先试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有效合作。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游客、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的积极性,举办形式多样的旅游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引导游客形成质价相符的成熟消费观。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丰富实践、主要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旅游服务质量、参与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每年12月10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本地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文化和旅游部将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正向激励,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适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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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违约赔偿标准

一、旅游者违约赔偿标准

1、游客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60%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总额的80%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旅行社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得超过费用总额,剩余的应退还旅客;

2、游客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游客赔偿损失;

3、游客超合同规定自行活动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4、由于游客过错导致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发前解除旅游合同,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当天解除合同的支付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上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旅客全部缴纳的费用退还;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了仍然无法补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游客确定,擅自安排另外项目需要游客支付费用的,承担全部的费用。

4、旅行社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三、第三方过错导致违约的

1、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者违约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旅游过程中,有可能是旅行社违约、也有可能会发生旅游者违约,各种违约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旅游者如果选择了跟团出游,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违约一方赔偿损失。但如果是因为景点等其他第三方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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