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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 被罚2万元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因为游客没交费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 被罚2万元

原标题: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被罚2万元

近日,广东省旅游局发布2023年第三季度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其中,佛山有一家旅行社金马国旅榜上有名,违规事由是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罚款2万元。客人去旅游,旅行社竟然没有与其签合同,这是怎么回事?

旅游没签合同,中途退团闹纠纷

据知情人透露,陈女士化名报名佛山金马国旅的旅游团,第一次去旅行社门店咨询行程并缴纳定金时,陈女士自称赶飞机没有时间签旅游合同。第二次,客人来旅行社门店拿行程表并缴费时,由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已换班,且无对接好合同签订事宜,业务员又没有与陈女士签订合同。

开始这一趟出境游旅程后,旅程只走了一半,陈女士的小孩就生病了,陈女士要求离团返国,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产生的旅程费用。双方对退还金额产生了争议。此时,旅行社与游客才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游客于是把佛山金马国旅投诉至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了解情况后,对佛山金马国旅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处于2万元的处罚,并要求旅行社立即与游客妥善和解。

对于此事,佛山金马国旅负责人刘总经理承认这是金马国旅个别员工的失误。他表示:“相关涉事员工已经辞退。这个客人是熟客,不是熟客也不会这样疏忽。此前我们企业已经多次强调,要求员工一定要跟客人签合同。”

刘总坦言,现在手机通讯发达,部分旅行社熟客与业务员在微信上确认行程,微信上转账支付团费后,有可能直到出发前都没有签订合同。“有些客人与业务很熟悉,微信上联系,钱都交齐了,但是就没有签合同。以后一定避免这方面的错误操作。”

刘总表示公司很重视这一投诉,积极配合旅游局的调查,也积极与游客做好了退款工作。

旅游局:不签合同依法罚款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第九十六条,如果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订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邹红表示:“旅行社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必定按照旅行社条例扣罚。我们已多次强调,游客出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是游客权益的保障,但是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意识都不强烈。”

邹红给市民提了三个提醒:在报团的时候一定要找有资质的旅行社,必须签正规的旅游合同,正规旅游合同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盖有旅行社的公章,印有旅行社地址、联系电话和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报名出游时,必须在正规的旅行社网点报名,每个旅行社网点都有一个网点的备案证明,不能在士多店或路上等地方报名缴费。此外,微信只是一种沟通手段,旅行社和游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要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文/佛山日报记者谢璧营

胁迫游客购物、擅自改变行程……北京公布10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据“文旅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发布今年来查处的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希望广大游客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理性选择合法旅游产品,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导游辱骂、胁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晚,总队对在线旅游网络巡查时发现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名男导游在大巴车上对游客语言胁迫的视频后,立即启动快速核查机制,连夜锁定涉事当事人,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导游在带团过程中采取言语咒骂的方式胁迫游客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总队对委派导游的J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涉案带团导游杨某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转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要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教育,充分保障导游权益,严禁导游带团过程中存在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循执业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权益,用优质服务满足游客,用丰富知识启迪游客,用健康情趣引导游客。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6日晚,总队接到举报称,一旅游团滞留在奥林匹克公园地区。总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安置游客。经查,该旅游团43人由北京T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3人,当天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涉案的北京T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青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且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于事后维权。

案例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上午,总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视频平台一用户发布了“长城一日游,终究是我错付了”的视频,反映其在京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购物等问题。总队第一时间对该事件立案调查。经查,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通过出租车非法揽客为其输送客源,组织游客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及停留时间等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游蒋某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队对北京F假日国际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蒋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为该旅游团队提供票务折扣行为的景区另行立案调查,并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交通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运营的客运企业调查处理。

【案例提示】: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中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等十四项具体内容。旅游者在报名参团出行前,除了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外,还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条款,以保障遇有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旅行社签订合同要求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总队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游客举报称,其与家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团赴云南旅游,被旅行社要求在行程中必须增加自费项目。经查,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缴纳保险费及洱海花海门票、洱海船票、吉普车费等费用,否则不能与其他旅游者同团游玩。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总队对S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团队行程

【基本案情】:2023年2月4日,总队接到游客举报称,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旅游”关键字,报名参加了来京旅游。在实际的行程中遭遇旅行社私自变更旅游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Z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案例六: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8日,总队执法人员对什刹海及其周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多个旅游团队进入一店名为“汇某堂”的场所观看传统相声表演。经查,该演出场所未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总队会同多部门现场对该场所予以关停,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立案调查。经查,涉案旅行社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的4家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安全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否则,订购“黑车”“黑店”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接待旅游者,易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旅游者也要自觉远离“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等旅游陷阱。

案例七: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总队接游客举报称,其通过街头散发的“一日游”小广告报名参团,行程中遭遇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Y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电子行程单账号、密码以每年6000元出租给张某等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广大旅行社企业应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营业部、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从事宣传、招徕以外经营活动。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总队在对北京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销售其旅游产品,存在擅自组织开展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从2023年10月开始,已累计组织开展了三次亲子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费用2736元。上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广大游客在参团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以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九: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总队在国家博物馆现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2名正在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导游进行核查。经查,隗某、索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案例十:导游员向旅游者推销自费项目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6日,总队接举报称,有3名游客滞留在故宫神武门外。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游客电话联系,及时督导涉事旅行社妥善安排好游客后续行程。事后,总队对涉事旅行社及导游员分别进行立案。经查,北京M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游付某存在向旅游者推销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队对涉案旅行社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恢月说法】旅行社和游客建立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几种方式

游客到旅行社门店咨询参团旅游事宜,业务员根据游客需求,介绍了几条不同类型的旅游线路,其中游客对西南某线路较为有兴趣,和业务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最后,游客和旅行社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过几天游客来交团款,并和旅行社签合同。几天后,当游客来旅行社门市要求交纳旅游团款时,业务员告诉他,由于旅行社自身的原因,原定旅游线路取消。游客可以选择其他线路出行,游客对此不满意,要求继续参加原定线路。旅行社的解释是,由于游客没有交团款,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所以,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旅行社不组团也不存在过错。

1、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然还有可能是其他形式。不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都受法律同等的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书面形式,否则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建立合同关系,均由双方协商。当然,在旅游服务的实务中,我们倾向于倡导旅行社和游客最好使用书面的i形式,更有利于保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合同固然方便高效,但一旦出现纠纷后,举证会成为问题,不利于权益的保护。

2、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仅仅是口头达成一致是否可以确定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认为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形式,就可以断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进而得出不继续组团也不存在过错的结论。旅行社的观点正确与否,最为重要的是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的推定出答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只要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也就是所谓的合意,即表明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该合同关系不仅建立了,同时还立即生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建立的形式本身就包括书面的形式和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旅行社不能简单地认为口头合同不成立。显然,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观点错误。

3、旅行社收取了旅游团款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该情形与前一种情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这两种情形均为口头形式,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收取了旅游团款,一个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旅行社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团款,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关系存在并生效。

我们之所以作出这个判断,其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游客就履行了合同义务,旅行社也接受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游客就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否则就无法解释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行为。

4、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收团款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成立。得出旅行社和游客合同关系成立的理由是,虽然团款尚未收取,游客的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履行,旅行社的主要权利也尚未得到实现,但双方的合意已经达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旅行社和游客既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又收取了旅游团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没有任何争议,这是最为典型和规范的合同行为。但在旅行社服务中,尤其是在出境旅游服务中,要实现合同签订和团款全额支付同时进行,往往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签订会是在机场,严重滞后于旅游团款收取的时间。

5、旅行社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虽然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要求包价旅游合同为书面形式,这也是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无效。就旅游法的这个强制性规定,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强制性规定,又有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分,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恰好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是对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到包价旅游合同的效力。所以说,即使包价旅游合同不具备书面的形式,仅仅是旅行社会被行政处罚,而不会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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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71岁老人跟团游猝死 未与旅行社签合同

南京市71岁老人跟团游猝死未与旅行社签合同法治新闻来源:扬子晚报2023年07月29日13:50A-A+扫一扫手机阅读我要分享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微信

71岁的南京市民吴女士报名跟团到内蒙古草原旅游,没想到第四天就发生意外倒下。7月7日中午,吴女士的儿子蒋先生突然接到旅行社导游来电,“你母亲病了,在县医院治不了,现在怎么办?”导游说,如果转到大医院,请蒋先生先把治疗费和救护车费汇过来才能送老人去。在微信转了7100元之后,当天下午四点多,老人在去医院途中不幸过世。7月23日,处理完母亲后事的蒋先生给扬子晚报热线打来电话,投诉旅行社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居然不和老人签合同。扬子晚报/扬眼记者宋南飞

老人到草原三天就倒下了

今年6月12日,81岁的蒋大爷和老伴71岁的吴女士在位于颂德里5号的南京趣看天下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锡林郭勒6日游,团费共7160元,出团时间7月4日至7月9日,行程为南京-北京-张北-锡林郭勒-天津-南京。“旅行社负责人雷绍保告诉我,他会带妻子和岳父岳母一家人跟团一同去,这个团品质有保障的。”蒋大爷说,雷绍保也是南京康必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这家公司主要销售老年人保健品,他已经跟雷绍保买了三年多保健品,所以很信赖他的推荐。

7月4日,老人跟团乘坐9:35出发的高铁至北京,雷绍保一家果然也在团里。14:08到北京南站后,全团50多名游客被告知要步行一段路找大巴车,这一走就是40多分钟。“烈日当头,我们拎着行李,走了40多分钟才上车。那天,北京正处于高温黄色警报,最高气温有38℃。”蒋大爷说,团里大部分都是60岁以上老人,大家直喊吃不消。好不容易上车后,大家坐了4个多小时大巴到达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

接下来的两天,旅行社安排了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忽必烈影视城、乌拉斯台沙地腹地无人区、蒙古王私家牧场等行程。几天的舟车劳顿,加上北方草原的低温,吴女士渐感到不适,勉强跟着大部队却愈发难受。“6日一整天,我老伴没力气去玩,基本上都留在大巴上休息。游客都下车玩了,车上就她一个人。晚上住蒙古包,房间里没有热水壶,我们想喝口热水都没办法。”蒋大爷说,他想找导游要热水喝,但没手机号码联络不上,他问了同团几个游客后放弃了。

7月7日早晨,吴女士感到疼痛难忍,在南京导游的陪同下到多伦县人民医院看病,B超显示左肾囊肿,医生建议转到大医院进一步治疗,离得最近的城市有承德、张家口和北京三个选择。中午12点半,蒋大爷的儿子头一回接到旅行社电话。“她说自己是导游,姓王。王导告诉我,‘你母亲在这治不了,要不要转院?’”蒋先生一听急坏了,表示赶紧送人到北京,但王女士说带的钱不够,没法垫付,让他先付在多伦的治疗费298.2元,以及去北京的救护车费,再送人去。

“我用微信转了7100块钱过去,救护车下午2点多才出发。”蒋先生气愤地说,导游难道不该第一时间送人到医院吗,还在算账上浪费时间?当天下午四点多,老人在去医院途中过世了。

旅行社不负责任,竟然没跟老人签合同

出门才四天,平时身体硬朗的母亲就过世了。蒋先生和家人认为,整个行程路线、交通方式不合理,不适合高龄老人出行,使得老人过度疲劳,诱发疾病。此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竟然没有与老人签合同,老人病了也不及时送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我爸81岁,我妈71岁。这团50多人,大多数是老人。”蒋先生认为,对老年团而言,旅行日程安排宜松不宜紧,但行程太紧凑。出发第一天,在老人们坐了近5小时高铁后,还让大家在烈日下步行40多分钟找接送的大巴车?再接连坐4个多小时大巴到气温较低的草原,老年人肯定吃不消。

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出团通知书,注意事项第10条写明:游客在了解注意事项和要求后,60周岁以上游客报名请如实填写健康确认书,儿童、70岁以上老年人、孕妇游客必须全程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旅游。

“草原条件比较艰苦,团队行程几乎都在草原及无人区,一旦出问题,不便处理。而旅行社带老人去这些特殊地方前,却不让老人提供健康证明,或提醒购买旅游意外险,或是让儿女知情、陪同。最气人的是,这家旅行社连个正规合同都没有和我父母签,老人根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是什么。”蒋先生说,他查询到旅行社负责人从2001年起做老人保健品生意,目前这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是保健品公司的员工,掌握大量老人资料。“我父亲到现在还有6盒菌宝没提货,他就是在买保健品的时候被他们推销草原6日游的。”

事件中没责任,只能补偿老人3万元

母亲过世后,蒋先生和旅行社经过几轮交涉,旅行社始终认为无责。7月23日,旅行社负责人雷绍保主动联系蒋先生商量赔偿,还委托一位周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他共同协调。该工作人员说,“其实出门旅游就是要受罪的。这一次老人家的意外,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造成。旅行社只能说存在瑕疵,但没责任,所以我们只能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补偿老人3万元。”

雷绍保告诉记者,这个团队是各年龄层“混搭”团,有不少七八十岁的老人,但也有中年人。这种混搭团,行程中的坐车时间、游览时间等方面,难以完全照顾到老年人的出行节奏。

为何出团前不要求老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现在开旅行社的利润太少了,总不能不收老人吧?”雷绍保说。

为何不与老人签旅游合同?雷绍保的话前后矛盾,“其实我们有电子合同的,但怕老人不会用”、“我们也有书面合同,是有人代签的”……当记者询问是谁代签?有老人的授权吗?陪同老人到医院的王导是否有正规导游资质?雷绍保一言不发,不再说话。

旅行社找人代签合同消费者投诉却陷“死循环”

蒋先生告诉记者,7月18日,他致电南京市旅游投诉电话025-52260123投诉趣看天下旅行社组织的老人团没合同,线路不合理。接线人员表示,“处理不了,因为南京趣看天下旅行社不在我们的受理名单中,建议打12345政务热线或者12315。”

“那么到底哪些旅行社在受理名单中?”蒋先生困惑了。近日,记者也拨打了两次025-52260123咨询,得到了同样回答,“找12345”,接线员再没有进一步更明确的解释。18日下午,蒋先生拨打了12345政务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这家旅行社的业务经营申请和法人在江北新区,应该找区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并迅速将工单转到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7月25日,记者联系了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人员答复,蒋先生的投诉要分到两个部门处理。首先,关于投诉旅行社不签合同,这个归他们管。该工作人员称调查时,旅行社向执法队提供了一份12人的合同,由一位79岁的戴姓老人统一签字,但旅行社没能提供授权证明。至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还在调查中。其次,投诉行程不合理等问题,这是旅游服务质量范畴,投诉人应该找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最好直接打国家旅游局服务热线12301。

得到这个答复,蒋大爷彻底糊涂了,“我儿子打南京旅游投诉电话,却让我们找12345。12345让我们联系江北新区,江北新区又让找国家旅游局热线。如果我们打12301,会不会再次绕回到南京文旅局呢?”

旅行社对老年群体负有更高的义务

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亿,“银发游”已成为旅游市场开发的潜在热点。但“痛点”也日益明显,比如老年人旅程中的健康问题,低价团和诱导购物的陷阱问题。其实,早在2023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作为老年旅游的“国家标准”,规范提出:旅行社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需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汽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整个旅游行程应节奏舒缓,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等。不过,这份规范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对于老年人旅游的“国标”,部分旅行社认为执行难度大而抱有抵触情绪。有的旅行社接到高龄老人时,超过多大岁数坚决不接待;有的旅行社是出门之前签订

旅行社不签旅游合同合法吗该怎么办

旅行社不签旅游合同合法吗?该怎么办?专栏:合同原创举报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和生活观念的改变,逢年过节选择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靠谱的旅行社来出游。然而,很多情况下旅行社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而游客对旅行社这一做法既担忧又不知道如何处理。那么旅行社不与游客签旅游合同是合法的吗?下面,法大大将从法律的角度来给大家讲解下。一、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合法吗?

根据最新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要是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是不合法的。旅行社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且旅行社不跟旅客前旅游合同的,要由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二、旅行社不签合同的怎么办?

1、跟旅行社协商要求签合同;

2、向当地旅游局举报。三、参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细合同条款是必须要做的,需要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2、消费者可以自身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要是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的,旅行社会代消费者进行投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要闲相应了解清楚即可。如果自己想要购买其他保险的,应在旅游开始前办理完毕。

3、真要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切莫焦虑,可以保存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其他消费凭证等。这些东西可以在以后作为相关诉求的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没跟游客签旅游合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就要看究竟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然后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所以,大家千万不要过分的相信别人而答应不签旅游合同,不管嘴上说得多漂亮,记住,白纸黑字才是最可信的。举报

国家旅游局在张家界督办两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件 部门新闻

国家旅游局在张家界督办两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件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取消星级旅行社资质涉事导游被吊销导游证

根据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题的总体部署,截至目前,国家旅游局派出的五路督查组已相继对全国10个省市区的20多个城市开展了重点旅游投诉案件的督查督办,已办结一批典型案件。11月30日,国家旅游局通报了近期督办、查处的两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件。

案件一、张家界国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强迫游客消费案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三十万元罚款取消四星级旅行社资质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案情经过:10月2日,游客陈某某参加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精华二日游”,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价为398元/人。行程中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即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社委派的导游秦朋昀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张家界市旅游委给予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撤销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涉案的营业网点备案登记证。湖南省旅行社星级评定委员会取消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湖南省旅游局给予秦朋昀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处罚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件二、张家界中青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强迫游客消费案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三十万元罚款吊销涉事导游的导游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案情经过:10月2日,游客陈某某参加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两日一晚游”,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价为600元/人。行程中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即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社委派的导游杨倩诱导和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张家界市旅游委给予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停业整顿六个月、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撤销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涉案的营业网点备案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湖南省旅游局给予杨倩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处罚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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