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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带生活用品怎样算“人货混装”标准须细化,裁量权须压缩 自驾游怎么找人带车上路的视频教程

自驾游带生活用品怎样算“人货混装”标准须细化,裁量权须压缩

0分享至经济条件好了,休假时间多了,家庭自驾游也就热起来了。自驾游所带各类物品,必然不少。“人货混装”的风险,也就不小。4月22日,剑河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已关注到某视频。该视频中的车,确实属于人货混装。载客汽车除了后备箱和车顶的行李架,其他地方不得载货。但交警采取人性化执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进行处罚。

其中提及的某视频,便是近日,有网友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在贵州剑河县被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拦下的视频。该视频被传到网上后,引发关注和热议。从视频可知,交警拦下的车里,货物确实不少,“人货混装”明显。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所拦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载了不少货物。交警要求罚款,于法有据。

然而车主不服,严重不服,而且情绪激动。强调车上所带,是他们的洗漱用品、衣服、日常用品,而且他们完全没对车上的座位进行改装,只是把座椅靠背放倒了。并又进一步质疑,东西放在座位上,放得少的就不是人货混装;放得多就是人货混装?放得再多,都是我们自己用的东西,不是卖的东西,不算货!交警之所以没有罚款,只进行了批评教育,是不是与车主反应强烈、情绪激动有关,可能说不清。如果车主性格弱一些,自认倒霉,接受现实,说不定就只好缴纳罚款,甚至还被扣分了。作为读者,我发现媒体披露“人货混装”被罚而不服的案例已有多起,网络不难搜索到。罚与不罚,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有点大。

造成这个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人货混装”,描述不够细化,标准不够明确。载客汽车,座位上可以而且需要放置一些随身物品,以便随时使用。但放多少重量、多大体积就算“人货混装”,条例需要明确界线,才方便执法。禁止人货混装,是为乘客安全着想的,但本视频中物品多放在塑料箱子里,这是有利于安全的,却看起来更像是“人货混装”。条例中对此最大的疏忽是,“货”与“物”,使用不够严谨。交警说,驾驶员后排座位堆满物品,属于人货混装;驾驶员说,这些不是卖的货,不属人货混装;交警又说,法律条文中的“货”就是货物、物品,并非用于出售的才叫货。但是法律条文中的“货”与“物”究竟有没有区别,我们只能一起来看原文: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从原文看,该法律条款的表述中,货与物多次单独使用,却又没有性质的区分,遵循的是日常口语习惯。但在日常交流习惯中,人们认为,货是指用于买卖交易的具有商业属性的物品。也就是说,货是物,但物未必是货。因此,交警与车主的歧义,反映的是法律条文与日常交流的歧义。

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是法律条文的进一步严谨。不妨再借鉴海关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对于“货”与“物”的区别对待。海关的“物品”须具两个特点,一是“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二是“合理数量”,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海关的“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其实,通关的东西,除了被定性为“物品”的,其余都是“货物”。“物品”不征税,“货物”征税。所以两者的区分,需要明确标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要尽量压缩。同样,随着自驾游的日益增多,交通法规里的“人货混装”也要严谨定义,“货”与“物”也要严格区分,压缩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也让执法对象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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