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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旅行社擅自转团游客可退团 对于旅行社擅自转拼团,如何处理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旅行社擅自转团游客可退团

最高法院发布旅游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旅行社擅自转团游客可退团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在未征得游客同意前提下,游客若被旅行社“转卖”,可以退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旅游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旅游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有规定。

另外,司法解释并未片面强调旅游者利益的维护,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自由行动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免除条件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也进行了合理维护。

司法解释中,还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内容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支持。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均有权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游客自行安排经营者无责

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自由行也被称为小包价,纠纷也较多。自由行中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免除条件,以旅游经营者可控制的风险范围来看,如果其不能控制这个风险,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游客自行安排,经营者不担责。

责任划分争议大正式文本未涉及

在此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有条款专门提到自助游的责任划分。如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的,其他当事人无过错,可以责令其他当事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服务提供者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途费用组合的自助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昨天正式发布的规定中,并没有上述相关规定。

【解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说,这部分内容被“删掉”,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这部分内容争议较大;二是侵权责任法并未谈到相关内容,司法解释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

丁海俊认为,自助游是一个风险自担的行为。驴友在自助游中出现人身损害等意外,需要从法律上看损害后果与活动有无因果关系。发起人是应该有一定的义务,但义务不能太重,主要是警示和提醒义务。

他表示,如果发起人已尽到提醒义务,原则上就不应承担责任。2007年的灵山案,网友“夏子”参加灵山之旅的自助游,出现虚脱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认定,组织者对夏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恢月说法】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预订服务是否为擅自转团

A旅行社和某家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为其全国代理商提供包价旅游合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不得转拼团。合同签订完毕后,由于旅行社对目的地不够熟悉,就委托另外一家做专线的B旅行社帮助预订了客房、地接社等地接服务。在此过程中,B旅行社和地接社确认相关服务,A旅行社和B旅行社以及地接社分别对服务事项作了确认,A旅行社委派全陪为游客提供服务。由于旅游途中发生了一些变故,导致游客对旅行社服务不满,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同时,游客认为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的行为为擅自转团,因为地接社也曾经说过,是在受B旅行社的委托后实施的接待服务,因此A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擅自转团的赔偿责任。

1、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1、上述案例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和A旅行社以及游客权益关联性较强的合同关系有:第一,A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的旅游合同关系。这是和A旅行社及游客利益最直接相关的合同,游客和A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在此得到了确认,是确保A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合同权利得到实现的基础。第二,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作为组团社的A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为游客提供服务,是旅行社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第三,A旅行社和地接社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明确的则是地接社按照A旅行社的要求,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

2、组团社的服务提供基本依赖于委托。在行业归类中,旅行社一般被纳入中介服务的范畴,尽管业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既然是中介服务,旅行社的服务离不开委托却是事实,因为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的诸要素,基本不在旅行社实际控制范围内,而且地处异地,甚至是境外,单靠旅行社自己,无法全面履行事先向游客作出承诺的各项义务,这是旅行社的服务特点。可以这么说,离开了委托,旅行社就无法生存。

组团社组织了游客后,不论是长线团还是短途游,都必须依赖于委托第三方的服务才能实现,组团社和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本质上就是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的关系。就长线团而言,旅行社必须和地接社合作,将旅游团的服务内容告知地接社,委托地接社预订各项服务。短途游也是如此,虽然组团社不需要委托地接社,但组团社仍然必须委托相关的履行辅助人来实施各项服务,而不是组团社包打天下,独自完成服务。

3、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行为的性质。A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在A旅行社看来,仅仅是把所有服务中的几项服务,委托给了B旅行社,而自己并没有委托B旅行社后不再过问旅游团的服务事宜,因而A旅行社认为该行为不是转团,而是委托;在游客看来,A旅行社将服务委托给了B旅行社,就是没有征得游客同意,擅自转团给B旅行社的行为,A旅行社的行为违规,因为地接社是受了B旅行社的委托的说法令人信服。

在笔者看来,A旅行社的说法更为符合实际。主要的理由是,A旅行社将几项服务委托给B旅行社是客观事实,但A旅行社作出委托后,并没有对旅游团的行程和服务置之不理,而是在B旅行社和地接社完成预订后,依然和地接社保持着密切联系,掌控着整个旅游团队的行程,对旅游团队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同时,B旅行社完成A旅行社委托的预订服务后,也没有为游客提供进一步的服务,B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也不存在直接间接的合同关系,简而言之,A旅行社从组团开始,到团队全程服务的提供,全过程都没有缺席,符合组团社的服务特征。

4、委托和转团的主要异同所在。判断上述案例中为委托还是转团,必须搞清楚委托和转团的异同,旅行社的委托和转团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各自具备不同特征。委托和转团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归根结底属于委托范畴。旅行社组织团队之后,都是将其中一部分服务或者全部服务交给第三方操办。具体而言,A旅行社组团后,将预订客房、确定地接社等服务交由B旅行社操办,这就是委托。如果是转团,A旅行社就是将全部服务交由B旅行社操办。上述案例中,不论是A旅行社的全部服务还是部分服务交给B旅行社操作,都具有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特点。总之,在上述委托合同关系中,被委托人B旅行社按照委托人A旅行社的要求,就事论事地完成好了各委托事项。

委托和转团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转团关系中,虽然A旅行社和B旅行社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在委托关系确立后,A旅行社不再过问旅游团队的服务,而是由B旅行社全权处理整个旅游团队的服务事宜。简单地说,如果是转团关系,A旅行社就是一个二道贩子,组团后将团队交给B旅行社,后续的一切事务均由B旅行社操作,自己做个甩手掌柜。所以,判断A旅行社是委托还是转团,就是看A旅行社对旅游团队服务的掌控止于委托B旅行社,还是全程掌控旅游团队的服务,前者为转团,后者为委托。

5、A旅行社委派全陪为重要标志。按照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在服务中可以转团,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组团后不得转团,旅行社也就不得违反该约定。平心而论,旅行社上述案例的操作实为个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旅行社采取了上述操作模式时,十有八九可以认定为转团,游客认为A旅行社转团也是情有可原,但该旅游团的操作只能认定为单纯的委托,而不是转团。

之所以得出该结论,主要是因为A旅行社虽然委托B旅行社实施了预订服务,但A旅行社委派了全陪服务,进一步证明团队仍然是由A旅行社掌控,和一般的旅行社转团后,组团社不再过问团队服务存在巨大的区别。至于地接社声称接受B旅行社的委托,只能说明地接社也没有搞明白委托和转团的关系,而且,即使地接社搞不清楚这些关系也并不重要,地接社只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就可以了。另外,地接社在接待过程中,与A旅行社和B旅行社同时保持联络也属正常,因为地接社的确接受了两家旅行社的委托,都和两家旅行社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关系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地接社和A旅行社的委托关系是组团和地接的关系,和B旅行社的关系则是单项委托关系。既然如此,A旅行社也无需为所谓的擅自转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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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代购机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旅行社代购机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首先,对于旅行社代购机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机票报销凭证按照规定为电子客票行程单。

2、旅行社开的发票,为服务行业发票,项目为代订机票款。也是正规的发票。

3、团队机票,退票以及改签费用,开的发票为团队机票款、改期费、退票费,为正规发票。

如果是旅行社代购机票,则可以这样入账: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旅行社是接受旅客的委托,为旅客代购机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购货物”的有关规定,当符合“代购货物”相关规定时,仅对旅行社收取旅客的手续费计算销售额。注意,旅行社的代购行为,目前不要求旅行社是否具备什么资格,但必须由旅客委托;参照“代购货物”的规定,是因为本次营改增没有对代购服务进行规定,因此只能参照,最后由当地国税局决定。

旅行社代购机票的入账,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内容,现在了解了没有?您也可以阅读会计学堂的微信公众号“会计情报局”的内容。

旅行社擅自转团 挨了板子又赔钱

游客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穿越草原时,因车辆颠簸,郭女士腰部受伤。当晚,郭女士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郭女士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

返程后,郭女士在向A旅行社主张赔偿时才知道,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C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务。3家旅行社互相推诿,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郭女士将3家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定,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A旅行社未经郭女士同意将其转让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转让给C旅行社,郭女士与上述3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上述3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保障郭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3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故由3家旅行社共同向郭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A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团的违法行为,并向当地执法大队提出司法建议。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A旅行社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旅行社行业,转团操作模式通常为零售商招徕旅游者后交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因操作不当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规避此类风险?首先,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有关转团的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擅自转团的法律后果:

旅行社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行社因擅自转团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与旅游者签约的旅行社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裁决。

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法律允许旅行社建立“批零体系”,将团队交由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但零售商代理销售批发商的旅游产品,应明确表明双方关系,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旅游者代理关系及基本信息。

行程开始前,若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未达到约定人数,可以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但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组团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或被转团时,明确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详细信息。签约旅行社应将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明确告知接待社,并将接待社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明确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了解具体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后,同意转团的,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现纠纷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旅行社擅自转团,挨了板子又赔钱

2011年04月20日03:19来源:京华时报作者:田虎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本报讯记者田虎自去年推出征求意见稿后,昨天,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即日起,旅行社由于强迫购物、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等原因,将最高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标准第五条、第十条分别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对于这两种目前最受关注的出游问题,国旅总社国内旅游部总经理张陵捷表示,高额违约金对于旅行社是一个约束,同时也让游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不过转拼团、强迫购物现象一般只出现在一些小旅行社中。

此外,对比去年底发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颁布的标准略有几处变化,比如原先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而新标准中降为了1%-5%。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在新标准中,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就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携程旅游副总经理潘勃分析,可能由于导游和领队的服务标准目前很难界定,所以降低了对此的赔偿金额,而加重遗漏景点的赔偿标准则体现了国家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决心。智能抓取标签:旅行社 违约金 拼团 3g.ifeng.com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凤凰新闻客户端独家独到独立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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