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松盛号

导游带团温馨提示 旅游团擅自脱团的标准是

导游带团温馨提示

原标题:导游带团温馨提示

市属各旅行社导游、市导游协会会员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出行量不断增大,旅游安全问题已成为悬在旅行社头上的一把利刃,也是确保团队旅行是否平安、愉快、圆满的前提。因此,保障游客和导游自身的安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已进入秋冬交替之季,是旅游交通事故多发易发高发期,为此,提示广大导游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规范业务操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

一、熟悉接待计划中的行程安排,合理安排游览线路,做好游客出行前安全说明,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的气象预报和管理部门以及景区发布的安全提示信息,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避免在不适宜的天气参加危险旅游活动;

二、导游员工作中应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行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更不得离开团队。

三、提醒游客游览时要听从安排,紧跟团队,切忌擅自脱团。自由活动时,明确集合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游客不要走得太远,不去秩序乱、不安全的地方,并提前将联系方式告知游客,如游客走失可及时联络导游;

四、导游要随时查看团队中的游客人数,要特别关注老人和未成年人;

五、车辆行驶期间请导游员在“导游专座”上就座,严禁使用旅游大巴门口临时座位,自觉系好安全带,避免站立讲解。提醒提示游客系好安全带。提醒司机不开疲劳车、不开快车,时刻紧绷安全弦;

六、水上游览时要注意乘船安全,提醒游客不单独前往深水域或危险河道,不在船上嬉戏打闹。经过山路等危险地段时要提醒游客注意秩序,不要拥挤,并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工具时,要组织好游客秩序,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杜绝超载、超员等情况,以免发生危险;

七、如遇突发事件,导游要沉着冷静,指挥游客秩序,迅速组织好自救或施救,避免损失扩大。如遇交通事故,及时向旅行社、保险公司、120等报告;

八、导游员应提醒游客增强旅游安全意识,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2023年10月21日返回搜狐,查看

法院:出境游客擅自脱团 旅行社不退保证金非违约

出境游时游客擅自脱团,旅行社终止行程并将其送返回国,没收保证金,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近年来出境游热度逐年攀升的形势,昨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经研究讨论,将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确定为今年第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宣布,出境游游客擅自脱团,旅行团终止其后续行程并送返回国,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今后,如有类似案例,全市法院都将参照此案进行判决。据悉,此案成为示范性案例将对依法规范我市境外游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好的社会宣示、警示作用。

合同签订后,因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即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在当月17日由湖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可是,次日上午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却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携带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

后来,北京旅行社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当月19日晚,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次日许某又称自己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请求在酒店休息。

此后,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又失去联系。地接社随后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北京旅行社垫资购买了次日上午从澳到广州的机票,21日,地接社人员将许送机回国,22日,许某从广州乘火车回到湖南。

回国后,许某和旅行社之间协商退款无果,到高新法院起诉称,自己可以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

针对许某的起诉,成都某国际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旅行社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2013年1月,19名中国旅游团成员从大连出发,搭乘国际游轮于抵达韩国仁川港。在仁川市内一个小旅馆留宿一夜之后,次日上午他们集体失踪了。韩国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随后进行了调查,并向中国公安局反映了情况。

据调查他们为了蒙骗导游,先是把行李放在酒店,再坐提前准备好的车与蛇头碰面。经过蛇头介绍,他们去了韩国庆尚北道龟尾市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之后当地警方抓捕到了10名失踪的中国游客,正在某工地打工,已有3蛇头被捕。

因为在韩国的脱团事件频发,

韩方对我国游客采取了极度谨慎的对策,

一有看起来可疑的人就扣留,

因此冤枉了不少无辜的游客。

6日清晨6点左右,肖德兵和他的朋友罗国玉以及其他团友乘坐航班抵达济州岛,整个团队一共是39人。下飞机过边检,肖德兵递上护照时,却遇到了麻烦。

“我是第一次出国,对方中文也说得不好,我表现得很紧张。”肖德兵回忆。肖德兵也不明白是什么原因,自己竟被禁止入境。随后,工作人员把他带到一个很大的房间,这个房间,就是媒体广泛报道的“小黑屋”。同一个旅行团除了他,还有另外两人未能入境。

肖德兵被送进“小黑屋”后,发现里面大致有200多人,其中大多数是中国游客,也有的来自越南、蒙古和尼泊尔等国家。都是入境被拒的。

像这样带着目的性地脱团,

大多数游客参加旅游团,

都是为了开开心心地旅游。

但有时候对行程不满意,

小游想说,最好不要私自脱团。

实际上会引发很多问题。

领队、导游就有责任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

不在旅行社管辖范围内,

11月16日早上五点多钟,一名中国籍男子被发现仰面躺在电线杆旁,脸部有明显外伤,双手有捆绑痕迹,人已经死亡。

泰国警方随后与中国使领馆确认,死者为重庆男子李正岗,现年61岁,是参加重庆海外旅行社9日-14日的游玩团到泰国旅游的。

原本应该14日随团一起回国的李正岗,却在曼谷机场拒绝回国,并在当晚从旅行社曼谷地接人员办公室失踪。

而且旅游团规划的线路,

都是经过专人亲自考察过的,

如果脱团“开辟”新的道路,

9月1日13时许,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导游高某报警称,在西大窑镇燕州城古城墙附近有人被困。

经了解,被困人员张某,男,60周岁,于当日参加海城某旅游团到燕州城景区旅游,在山顶烽火台处浏览风光后,未与同行人员一起下山,独自反向走到烽火台南侧的断崖处时不慎失足掉落,被半山腰的小树卡住。崖壁陡峭,一旦张某体力不支随时可能坠落崖底,后果不堪设想,救援行动迫在眉睫!via辽阳日报

有时候你以为自己只是“偷溜”了一会儿,

但导游却担心你出了什么事。

于是各方面的人力搜索,

12月23日晚上5点半左右,哈尔滨一家旅行社的导游来到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公安局报警,说有两名女游客不见了。

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2点24分,两个人和旅行团的队友一起领取了雪具,下午4点02分,两个人安全地滑完雪,回到储物柜附近。

经过4个小时的查找,终于找到两名女游客。原来是故意离团,想独自游玩。

如果游客是参加境外旅游团中途脱团的,

今年年初,江西东乡、南昌县的游客出现过赴韩游几次“脱团”的情况,最后相关旅行社被处以罚款。该负责人说,“脱团”给旅游管理带来了很大不便,现在韩国将江西部分游客列入了黑名单。

游客报名参加不少境外团队游,

都需要支付一笔保证金。

而旅游合同上有时候明确标注,

如果脱团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位许女士参加澳大利亚出境游,先后两次擅自离团,一次是见表妹,一次自称在酒店休息,结果被旅行社提前送回国。被“遣送”回国的她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在合同签订及签证办理时已被明确告知脱团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中、澳两国的重罚,旅行社将她提前送回国是合理的,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并且,许女士支付的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2万元不予退回。

这位许女士以为自己的行为无伤大雅,

实际上不仅对自己,对旅行社,

甚至对国家都可能造成危害。

来看下国家对脱团行为的相关处罚!

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

而现实中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同时,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那是不是参加了团队游,

如果生病了,或是要探望朋友等情有可原的理由,

不过需要交纳离团费、签订

19名中国游客韩国集体消失性质恶劣的旅游脱团背后是

2013年1月,19名中国旅游团成员从大连出发,搭乘国际游轮于抵达韩国仁川港。在仁川市内一个小旅馆留宿一夜之后,次日上午他们集体失踪了。韩国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随后进行了调查,并向中国公安局反映了情况。

据调查他们为了蒙骗导游,先是把行李放在酒店,再坐提前准备好的车与蛇头碰面。经过蛇头介绍,他们去了韩国庆尚北道龟尾市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之后当地警方抓捕到了10名失踪的中国游客,正在某工地打工,已有3蛇头被捕。

因为在韩国的脱团事件频发,

韩方对我国游客采取了极度谨慎的对策,

一有看起来可疑的人就扣留,

因此冤枉了不少无辜的游客。

6日清晨6点左右,肖德兵和他的朋友罗国玉以及其他团友乘坐航班抵达济州岛,整个团队一共是39人。下飞机过边检,肖德兵递上护照时,却遇到了麻烦。

“我是第一次出国,对方中文也说得不好,我表现得很紧张。”肖德兵回忆。肖德兵也不明白是什么原因,自己竟被禁止入境。随后,工作人员把他带到一个很大的房间,这个房间,就是媒体广泛报道的“小黑屋”。同一个旅行团除了他,还有另外两人未能入境。

肖德兵被送进“小黑屋”后,发现里面大致有200多人,其中大多数是中国游客,也有的来自越南、蒙古和尼泊尔等国家。都是入境被拒的。

像这样带着目的性地脱团,

大多数游客参加旅游团,

都是为了开开心心地旅游。

但有时候对行程不满意,

小游想说,最好不要私自脱团。

实际上会引发很多问题。

领队、导游就有责任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

不在旅行社管辖范围内,

11月16日早上五点多钟,一名中国籍男子被发现仰面躺在电线杆旁,脸部有明显外伤,双手有捆绑痕迹,人已经死亡。

泰国警方随后与中国使领馆确认,死者为重庆男子李正岗,现年61岁,是参加重庆海外旅行社9日-14日的游玩团到泰国旅游的。

原本应该14日随团一起回国的李正岗,却在曼谷机场拒绝回国,并在当晚从旅行社曼谷地接人员办公室失踪。

而且旅游团规划的线路,

都是经过专人亲自考察过的,

如果脱团“开辟”新的道路,

9月1日13时许,灯塔市公安局西大窑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导游高某报警称,在西大窑镇燕州城古城墙附近有人被困。

经了解,被困人员张某,男,60周岁,于当日参加海城某旅游团到燕州城景区旅游,在山顶烽火台处浏览风光后,未与同行人员一起下山,独自反向走到烽火台南侧的断崖处时不慎失足掉落,被半山腰的小树卡住。崖壁陡峭,一旦张某体力不支随时可能坠落崖底,后果不堪设想,救援行动迫在眉睫!via辽阳日报

有时候你以为自己只是“偷溜”了一会儿,

但导游却担心你出了什么事。

于是各方面的人力搜索,

12月23日晚上5点半左右,哈尔滨一家旅行社的导游来到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公安局报警,说有两名女游客不见了。

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2点24分,两个人和旅行团的队友一起领取了雪具,下午4点02分,两个人安全地滑完雪,回到储物柜附近。

经过4个小时的查找,终于找到两名女游客。原来是故意离团,想独自游玩。

如果游客是参加境外旅游团中途脱团的,

今年年初,江西东乡、南昌县的游客出现过赴韩游几次“脱团”的情况,最后相关旅行社被处以罚款。该负责人说,“脱团”给旅游管理带来了很大不便,现在韩国将江西部分游客列入了黑名单。

游客报名参加不少境外团队游,

都需要支付一笔保证金。

而旅游合同上有时候明确标注,

如果脱团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位许女士参加澳大利亚出境游,先后两次擅自离团,一次是见表妹,一次自称在酒店休息,结果被旅行社提前送回国。被“遣送”回国的她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在合同签订及签证办理时已被明确告知脱团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中、澳两国的重罚,旅行社将她提前送回国是合理的,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并且,许女士支付的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2万元不予退回。

这位许女士以为自己的行为无伤大雅,

实际上不仅对自己,对旅行社,

甚至对国家都可能造成危害。

来看下国家对脱团行为的相关处罚!

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除了会被我国边防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

而现实中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同时,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入境游客发生脱团、脱逃等情况的,也会要求当地接待旅行社及时报告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那是不是参加了团队游,

如果生病了,或是要探望朋友等情有可原的理由,

不过需要交纳离团费、签订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