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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总结 旅游团费规定

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总结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本文对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进行总结。

销售服务——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1旅行社购买的旅游责任险不属于财税〔2023〕36号附件2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可以差额扣除。

2发票开具:差额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开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计抵减15%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例: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194万元,地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旅游公司本月购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3万元,该企业上期无留税额,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2万元。该公司10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如何向旅游服务购买方开票?

解: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15%=0.4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45=2.45万元

销项税额为300-194/(1+6%)×6%=6万元;

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6-3=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后应纳税额为3-2.5=0.5万元。

①全额开普通发票300万元;

②19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06万元开具专用发票。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项

不征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23〕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专题学习

口岸进境免税店免征消费税。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依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收入:佣金收入,成本:人员工资等。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酒店收到旅行社支付的房费500元,向张某所在公司开具发票;酒店支付给旅行社10%的佣金50元,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旅行社销售收入=向张某收取的500元住宿服务收入+向酒店收取的50元佣金收入

成本=支付给酒店的450元住宿费

贷:其他应付款 5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

3收到酒店支付的佣金50元时,向酒店开具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如果是向用户收取佣金,则开给用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例:甲旅行社代张某订酒店,开具给张某发票品名为:*住宿服务*代订住宿费,金额550元;支付酒店500元,收到酒店开具的发票金额500元。

1.收到张某支付的房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成本费用: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例:甲旅行社收取张某旅行费2000元,其中代张某订酒店费用5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3收到酒店开票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8.3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8.3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4.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84.91

注:增值税差额纳税=2000-500/1.06×6%=84.91元。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到大使馆办理签证发生的签证费,大使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旅行社代理签证费用可以找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旅行社代理签证收取的代理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若不是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大使馆办理签证收取的签证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凭哪种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可凭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4.旅行社为客户提供的自由行服务,仅提供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业务是否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机票预订或机票+酒店预订服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5.我司委托旅行社为公司员工包机前往外地开会,旅行社按旅游业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给我司,我司向其要求按有形动产租赁开票给我司,请问对吗?

6.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7.旅行社为客户取消代订的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已预订机票发生退票的,由于航空公司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征收增值税。旅行社收取的退票费中转交给航空公司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旅行社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8.旅行社差额征税,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显示税率的?

9.我公司员工通过携程网订酒店,住宿完成后,直接由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货物名称为:代订住宿费;请问我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描述,携程等代理平台只能针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不得将收取的全部款项开具代理费发票,否则不属于代理业务,上述开具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收取的住宿费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销售方开具住宿发票。

10.旅行社或旅游网络平台如途牛网、携程等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提供代办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签证等服务可按照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旅行社,存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月确认收入,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下月付款时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系统里可否当月填报未开票收入,待下月实际开票时,再将上月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那栏对应填写上月已经确认收入在本月开票金额以负数填列是否可行,若不行这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推迟开票的情况该如何操作?

12.出差的机票由旅行社代购,机票款2000元收取手续费50元。请问对方给开具的发票金额能和收取的手续费用一起开2050元吗?如果这样开哪发票上的金额和机票上的金额就不符了还是只开50元的代购手续费用发票。其余2000元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做报销入帐。

因此,如机票是由旅行社跟航空公司购入再销售给旅客的,应由旅行社就收取的机票款和手续费全额给旅客开具发票;如机票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给旅客,旅行社代为收取款项的,该机票款不属于旅行社的销售额,旅行社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开具发票。

13.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是否免增值税?这个需要事先审批或备案吗?

14.我单位的旅行社小规模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假设季度营业收入45万-营业成本30=应税营业收入15万,也就是抵扣成本后纳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小于30万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税?这个30万是指扣除成本前的45万收入还是抵扣成本后15的营业收入?

15.旅行社开具的“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能开具专用发票吗?还是只能开具普票?

16.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17.我公司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旅游公司,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23〕3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零负团费有陷阱 旅游补贴莫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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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郑某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在旅程结束后,向每位游客发放旅游补贴。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强迫游客购物,郑某消费近2000元。行程结束后,旅行社未依照约定向游客发放旅游补贴。郑某对此不满,投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要求旅行社退款退货,并按约定发放旅游补贴。

经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调查,该旅行社通过虚构“政府补贴”“旅游公司补贴”等事实,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免费且得补贴”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广告招徕游客,并安排无证导游诱导、强迫游客购物,涉嫌违法违规。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旅行社及导游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游客选择旅游产品,切勿被“免费旅游”“旅游补贴”等噱头迷惑,以免陷入低价游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游客:

一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游客在出发前,可登录目的地旅游官网,查询“旅行社名录”,选择正规旅行社。

二是理性选择旅游产品。不同的旅行社在同一线路上的团费价格不尽相同,游客在选择时,应综合考量,选择团费合理的旅游产品。

三是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游客应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并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交通工具等细节进行确认,避免发生纠纷。

四是依法理性维权。游客在行程中若遭遇强制或诱骗消费,应保持冷静,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旅游合同、旅行社行程单、旅游大巴车牌号、被强制或诱骗消费的视频资料和单据等,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中国旅游报合办

案例一:外地游,慎入“老乡”玉器店

近年来,我省的中山市为了将孙中山故里旅游区建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下大力气打造中山全域旅游格局,精心培育“旅游+”经济新业态。然而,2023年至今,中山市一些镇区的旅游购物投诉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销售珠宝玉器、床上用品的旅游购物点,专门针对外省旅行社组织的低价港澳旅游团队的回程游客,以次充好,虚高价格,诱骗游客购物,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这种玉器店遇到“老乡”便打折优惠的把戏一直都在全国各旅游城市“打游击战”。出门在外的游客要擦亮眼睛,多长个心眼。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达成协议,在行程中购物时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行程结束后30天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旅游者在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二:旅游者签证被拒旅游合同解除,还需缴费?

上述案例中纠纷围绕两点,其一,赵女士母女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还团款和担保金?

针对该问题,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全额退,因为尽管并非赵女士母女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签证被拒并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无论签证是否成功,签证费用均应当由客人承担,其他费用视具体案情做处理。事实上,签证被拒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签证被拒往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那么,因签证被拒致合同解除,责任由谁承担呢?简而言之,组团社有过错,组团社承担;组团社无过错,旅游者承担。

其二,旅行社所提出的扣除费用是否过高?律师认为,“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旅行社提出扣除的费用为三项:1、签证费,可以扣除,因为签证被拒旅行社不存在过错;2、机票费,应当根据机票的预订以及退订可能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3、综合业务损失费。旅行社只能扣除必要的费用,应当列举具体项目的支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而综合业务损失费往往是旅行社在没有损失凭据的情况下用以扣除团费的名目,不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三:旅游贵宾券,享受得到真实尊贵游?

2023年五一前夕,张先生购买某品牌大件家电时,获得商家赠送的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双人游贵宾券。此券由名为“中国××国际旅游集团”的公司推出,显示:持券人在港澳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及保险费用全包,仅需额外交纳导游、司机小费及港澳口岸服务费、离境税等220元即可。张先生夫妇觉得很划算便报了名。

与张家夫妇同游的还有一位王女士,她是通过网络上购买的旅游券,显示“4天3晚港澳旅游券”爆款价格仅为2元,而且已经有400多条成交记录。于是,王女士便毫不犹豫地抢购了一张“价值2元的港澳旅游券”。

现在2元只能购买一份报纸,用2元就能玩够“4天3晚港澳”吗?这种低价“港澳游”属于典型的不合理低价组团。“不合理低价团”,是指旅行社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

事实证明,上述两组游客在旅途中的实际上剧情有了大逆转,港澳游如噩梦一般,导游天天带着到珠宝店、手表店购物,商品质次价高,同团游客不愿购买,还被威胁辱骂。张先生夫妇购买了5000多元的商品,导游还不满意,并声称不买到他满意的金额就用集装箱将其拉到澳门去。而王女士4天买了两万多元的钻石、手表,回来经鉴定都是假货。想要投诉,一查询才知,旅游券上的“XX旅行社”和联系电话都是假的。经核实,所谓“中国××国际旅游集团”纯系子虚乌有。

律师还提醒读者,当旅游者未尽基本的审慎义务而参加了不合法的旅游团,可以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旅游团的不法属性,报名参团权利受损,事后可能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旅游者参加明知是“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而后又主张欺诈,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另,在本案例中,家电销售者赠送旅游券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应当对旅游券的合法性负责,明知旅游券不合法还赠送的行为,已经和实际组织者构成共同违法,可以认定参与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同时还涉嫌构成商业欺诈。

张先生在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了2023年9月28日出发的台湾八天游,原定行程为于28日下午从香港飞往台湾澎湖,但时值台风“杜鹃”登陆,原定搭乘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安排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改乘次日上午起飞的航班。但也因台风登陆未能候补到机位,张先生未能乘机出团,于是旅行社安排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返回出发地并全额退还其已付旅游费用。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未能依照行程妥善安排航班,最终未能出团,构成欺诈,要求旅行社承担其已付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

一、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航班被取消系不可抗力台风所致,旅行社并未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张先生作出错误表示,不构成欺诈,张先生主张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二、旅行社在本案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本案中,原定行程因台风而被迫取消,张先生在内的旅游者滞留机场,旅行社及时安排车辆将旅游者妥善送回出发地,即已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对于张先生已付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既未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又未要求张先生分担因此增加的返程费用,而是全额退还已付费用,旅行社已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

一、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旅行社应就相关服务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的说明,以保证旅游者的知情权。若旅行社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或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旅游者,则构成欺诈,旅游者有权依法向旅行社主张其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不可抗力定义及其具体情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主体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亦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其外延无限大,不能穷尽可能发生的情形。但不可抗力事件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现象,如台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泥石流等;另一类为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

案例五:蜜月之旅,一人未能出行,如何索赔?

桥先生和苏女士夫妻为度蜜月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尼泊尔、不丹八天游,在签署旅游合同后全款支付了团费。同时他们按照旅行社要求,提供了出境游所需资料。

但当夫妻俩到达香港机场办理出境尼泊尔手续时却出现了尴尬一幕,苏女士因个人身份证件问题无法办理落地签而被拒绝登机。苏女士无法出行,因此桥先生也选择取消行程。

这趟蜜月之旅,因妻子不能成行而度假不成。而他们所遇情形与旅行社的事前告知的不一致,因旅行社指导有误而导致蜜月之行泡汤。

在合同解除责任承担问题上,夫妻二人与旅行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夫妻二人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后调解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全额退还其旅游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及夫妻二人由此产生的交通住宿费。

法院最终认定,苏女士因旅行社原因无法出行,桥先生有权据此取消行程,旅行社指导有误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旅行社退还夫妻二人全部旅游团费,并依照合同条款支付旅游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驳回了夫妻二人其他诉讼请求。

在旅游活动中,有亲密关系的人如夫妻、父母子女等一同出游是常见的。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亲密关系旅游者中的部分人无法出行,其他人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额退还团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其中违约金足以填补违约带来的损失时,其它赔偿诉讼将不予支持。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团款20%的违约金足以填补夫妻二人的损失,因此法院支持了违约金之后,没有再支持夫妻二人的赔偿损失请求。

履行旅游合同时,旅游者签证被拒责任如何承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认定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的签证出问题无法出行,应当视为旅行社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旅行社应当退还团费并承担其他有关违约责任。2.如果是因为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签证出问题不能成行,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团费退还,旅游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六:行旅托运丢失,错究责任终无果

赵先生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出国游,抵达境外目的地时发现随机托运的行李不幸丢失。

在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他自认的理由为:其一,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的行李在托运途中丢失,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旅行社本应当为游客投保财产险而未投保,在此问题上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李是在委托给航空公司托运途中丢失的,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旅行社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财产险的义务,旅游合同中也没有此项投保约定,因此赵先生主张的旅行社应当对其行李进行投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一,该案件涉及到的其实是“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建议赵先生应当向航空公司追偿。而旅行社仅负有协助义务,比如提供航空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其二,旅行社有无为旅游者投保的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对旅游者没有当然的投保义务,只有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提示投保义务。

建议游客外出旅游应当养成购买意外险的习惯,既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委托旅行社购买,也可以自行购买,这样游玩的放心,也使伤害发生时对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

案例七:台风导致航班取消,旅游团无法成行,合同双方如何处理为宜?

双方可视台风的实际影响情况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但是变更合同双方应当达成合意,无法达成合意的,只能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另,若因台风原因影响,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无论是否已解除合同,旅行社都应当对旅游者作妥善安置,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案例八: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代订酒店,入住后因硬件设施差而要求退订,旅行社有责任吗?

答: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若旅行社只是受委托代订酒店,与旅游者成立的即仅为委托代订合同,不成立旅游合同,旅行社只要合理完成代订行为即无需承担责任。旅游者应当直接找与其成立住宿服务合同的酒店主张权利,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协助。

案例九:签证未出签,旅行社便预订机票、酒店等,如旅游者被拒签,以上费用损失如何承担?

答:合同法第六十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签证未出结果,旅游者是否能够实际出行尚未确定,此时旅行社支出酒店、机票等较大费用,将可能导致旅游者的较大损失,因此应当告知旅游者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经旅游者同意的,损失旅游者承担;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损失旅行社承担。

谢先生一家,参加某旅行社的“峨眉山乐山6天游”旅游团,出团前一天,旅行社电话通知谢先生:因人数不足无法出团,愿意全额退还团款,但不作其他赔偿。

谢先生对于旅行社的这个处理方案表示不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谢先生指出旅游合同中的退团条款载明:“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的,旅行社提前7天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游客,游客既不同意转团又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游客退还已收的全部团费;行程开始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报名时间在出发前4日以内含出发当天,通知取消行程的,应支付团费3%的违约金提前通知另行约定除外。”

旅行社则指出,在旅游合同最后附有打印的“补充条款”,载明:“如该团出发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我社提前2天(不含当天)通知客人,客人可选择改期或改线路或退还团费余额,不作任何赔偿。”

本案中,“补充条款”虽然是以补充条款的名义出现,但是其明显是占交易强势地位的旅行社单方设定的,目的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公平的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原标题: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现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三、关于“诱骗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四、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关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确保旅游企业公平、有序、合法竞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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