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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拼团旅行社将付高额违约金 对于旅行社擅自转拼团,如何处理

擅自转拼团旅行社将付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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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0日03:19来源:京华时报作者:田虎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本报讯记者田虎自去年推出征求意见稿后,昨天,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从即日起,旅行社由于强迫购物、擅自转拼团、遗漏景点等原因,将最高向游客支付其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标准第五条、第十条分别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对于这两种目前最受关注的出游问题,国旅总社国内旅游部总经理张陵捷表示,高额违约金对于旅行社是一个约束,同时也让游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不过转拼团、强迫购物现象一般只出现在一些小旅行社中。

此外,对比去年底发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颁布的标准略有几处变化,比如原先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而新标准中降为了1%-5%。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在新标准中,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就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携程旅游副总经理潘勃分析,可能由于导游和领队的服务标准目前很难界定,所以降低了对此的赔偿金额,而加重遗漏景点的赔偿标准则体现了国家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决心。智能抓取标签:旅行社 违约金 拼团 3g.ifeng.com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凤凰新闻客户端独家独到独立 分享到: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是否要担责

旅游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受旅游服务的重要体现,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实践中,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1.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谷风国际诉青彩假日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导致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在能够履行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与之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赔偿。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旅游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单方改变或强迫旅游者协商改变合同中约定行程的,旅游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诉上海市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合同约定出行的行程在实际履行中,旅游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单方改变或强迫旅游者协商改变合同中约定行程,使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的目的难以完全实现,属于违约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品质的,属于违约行为——陈倩诉大象要出发北京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和旅游服务标准是旅游服务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直接关系到旅游服务的品质,也是旅游者决定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的重要内容,作为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主要合同内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案号:2023京03民终506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

4.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导致旅客滞留,损害旅游者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云南旅游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旅游行政管理旅游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行程变更”的协商应当在原计划出行时间到来之前进行,游客应当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在违法行为及后果已经出现后,游客在不可能按照原计划出行的情况下做出不得已变更旅游行程的选择不能当然视为“经过游客同意变更行程”,旅行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号:2023云01行终19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

5.旅行社单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林秀芹等诉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案号:2023京01民终438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

6.游览项目已提前为游客知悉,故旅行社不属于擅自改变行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晓青诉山东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景点并非双方旅游行程单中约定的旅游地点,为自费项目,但该项目已提前供游客知悉,故法院对游客主张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

1.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包价旅游合同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因其主观原因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实践中旅游活动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旅游景点因特殊原因暂停开放、旅游目的地城市因突发骚乱无法游览等。因上述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致使旅行社不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的,应当允许旅行社对行程安排作合理的变更。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仍无权擅自变更,而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或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4-5条规定,旅行社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内容。旅行社依第一项规定变更旅程时,旅客不同意者,得终止契约。旅行社对于行程、航班、住宿情况的变更,除非是临时性的突发情况,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

摘自吴高盛主编: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90~191页。

2.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予以处罚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下同共一款,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第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游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受旅游服务的重要体现,旅行社应当认真执行旅游行程安排。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如果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二,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合同以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此,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除了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理应由旅行社亲自履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时,也会出现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出团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一是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二是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据此,旅行社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但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如果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处以罚款。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责令停业整顿。旅游主管部门在给予旅行社罚款处罚的同时,“并责令停业整顿”。即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的,除了给予罚款处罚外,还须同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吊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即旅游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回出发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地点的,必须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至于其他需要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形,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第四,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罚款处罚。罚款的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暂扣或者吊销证件。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一并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摘自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旅游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华律网小编讲了旅游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实践中,旅行社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因此在整个旅行合同中,履行义务是其主要的内容,所以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旅行者在旅途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

旅行社擅自拼团,导游全程无讲解遇到这些坑别再沉默!

旅行社擅自拼团,导游全程无讲解...遇到这些坑别再沉默!羊城派  作者:  

“较真”老广怒告广之旅,经广州市旅游局行政调解后获赔2000元

文/图羊城派记者甘韵仪

广州何先生近日到老挝游玩,4月27日出团,5月2日回来,回想整个行程,可以说“槽点”太多。他曾从事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法规,他决定将此行不快之事反映给广州市旅游局,请求行政调解。

旅行途中遇到不愉快,息事宁人、忍忍就算是很多人的心态,“较真”的老广决定“不将就”,列出了8大不妥当之处。在服务质量标准化进程中,普通民众如何参与其中,何先生的经历是一个典型例子。

最后,涉事旅行社广之旅作出相应赔偿。

老广列出8点投诉网友:我也遇到过

①导游领队+地陪没有戴导游证

何先生说,整个行程,导游均没有佩戴导游证,因为后续服务出现“不专业”,让他怀疑导游资质。“没有佩戴导游证,也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出发当天,何先生在广州国际白云机场,就发现有些团友表现出惊讶,“原来是广之旅的团”,旅行途中闲聊,才发现至少有7名团友来自康辉旅行社,对此游客何先生并不知情。

“我们的旅行费用是3000元,康辉旅行社的是2700元。”何先生说,最关键还是违约,根据他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第24条规定:乙方注:广之旅未经甲方注:何先生同意,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这也成为当天调解最受争议的地方。

根据合同,团费中仅包含司陪人员的基本工资。合同中称,“客人的赞扬和肯定是司陪人员努力提升服务品质的动力,请每位游客遵循国际惯例给司陪人员300元人民币。”

对于该“国际惯例”,曾经在多国旅游的何先生没有异议。行程中,导游提出司机很辛苦,每人再给司机1万元老挝币根据汇率换算,约8元人民币,“给与不给,随游客自由,但是这一次他们直接将收钱的胶袋,递到一个个游客面前要求交。”他说,当他提出异议时,导游反应较为激烈,几乎要吵起来,他认为这首先有强制性意味,其次司机小费应该包含在合同规定的300元内。

“从头到尾,导游都没有讲解。”他说,旅游车上,导游并没有介绍这座城市的信息,途中团友包括他自己见到当地一些有意思的建筑,譬如“插着七彩旗帜的是领事馆吗?”导游只回复“我也不知道”“不清楚”。进入景点,导游在门口等大家,让游客自行参观。结合导游没有佩戴证件,他怀疑导游没有资质。

根据行程表,每个景点游玩时间长短均有规定,然而导游却擅自变更时间。例如,原本安排在4月30日早上约1.5小时游玩时间的“参观和尚随街化缘”,缩短至半小时。

行程最后一天,何先生被导游告知,酒店早上7时才开始提供早餐,旅行车7时30分出发,团友需30分钟内吃好早餐、打包好行李、退好房。

事后何先生发现,酒店其实6时就提供早餐,导游对此竟不知情,导致大家早上十分匆忙。加上中午又回到该酒店午餐,午餐后在酒店干坐了两小时,下午购物点,又干耗了两小时,他认为行程安排极不合理。

⑦酒店床单有壁虎和飞蚁

6天行程,据说有3个晚上不同酒店的房间出现问题。

到达万象第一晚,发现酒店被子以及墙壁有壁虎;第二晚,整屋插座只有一个能用,睡觉时发现顶灯一直关不了,开关坏了;第三晚,被子以及墙壁都有“数不清”的飞蚁。床上有昆虫,何太太称自己被吓到。

何先生说,除了换房,印象最深刻的是,顶灯关不了那一晚上,他联系不上导游,到大堂找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抡起拳头,一拳打向坏掉的开关,顶灯终于被关掉。

据何先生说,按照一酒店规定,进入酒店需更换该酒店拖鞋,有游客为此起争执,一方强调“入乡随俗”,一方担心酒店拖鞋没消毒不卫生,指责导游没有提前告知游客准备好拖鞋。另外,在前往一个能下水游玩的景点时,导游没有提醒游客应该带泳衣与拖鞋。

相关内容发布上网后,一些网友看到投诉的内容称有共鸣,说自己也曾遇到过,只是大多数人选择“沉默”。

针对上述“吐槽”,旅行社又是如何回应的呢?

广之旅投诉部相关负责人称,除了第二项,其他都涉及导游和服务安排的问题,“的确是我们导游在讲解、行程安排等不尽如人意,我们首先表示歉意。”旅行社参照相关条例,赔偿团费5%的违约金,何先生夫妇共600元。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住宿酒店符合合同约定,出现壁虎和飞蚁,也不尽如人意,但属于自然原因导致,因为酒店临近湄公河。对于酒店的问题,当下已经做了换房等弥补,同时对酒店问题作出补偿50元/间房,共150元。

对于导游资质问题,旅行社提供了导游相关从业资格证外文复印件,同时表示已经将该导游解雇。而两个旅行团费用不一的问题,旅行社称,不排除康辉旅行社未成团对游客有返还优惠。

最受争议的还是“拼团”

关于第二点拼团的问题,一开始,旅行社上述负责人说,按照旅行社的合同,如果将团友拼出去,一定要向团友提前告知的,“现在是别的旅行社把团拼到我们这里来,但不影响我们这边的客人,我们合同关系是没有问题的,也不会降低服务质量。”

由此何先生提出异议。按照旅行社的说法,广之旅将游客拼出去给别的团,属于“拼团”,别的团拼到广之旅的团,就不属于“拼团”了,而何先生认为无论是“拼进”还是“拼出”都属于拼团。

合同中的“拼团”,并没有对此作出区分,调解现场有法律人士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0、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权倾向于消费者,这个规定在一些写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格式合同中仍然适用。另外,现场调解人员也指出,根据“旅游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中的对“拼团”的解读,并没有“拼进”和“拼出”的区分,虽然该法规不具强制性,但也有参考价值。

最终,广之旅同意就该点另作赔偿。近日,何先生夫妇已收到2000元赔偿金。

旅行社擅自转团,挨了板子又赔钱

游客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穿越草原时,因车辆颠簸,郭女士腰部受伤。当晚,郭女士到当地医院急诊科就诊,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郭女士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

返程后,郭女士在向A旅行社主张赔偿时才知道,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C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务。3家旅行社互相推诿,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郭女士将3家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定,郭女士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草原行旅游团,A旅行社未经郭女士同意将其转让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转让给C旅行社,郭女士与上述3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上述3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保障郭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3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故由3家旅行社共同向郭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A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团的违法行为,并向当地执法大队提出司法建议。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对A旅行社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旅行社行业,转团操作模式通常为零售商招徕旅游者后交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务。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因操作不当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规避此类风险?首先,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有关转团的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二、擅自转团的法律后果:

旅行社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行社因擅自转团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与旅游者签约的旅行社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裁决。

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法律允许旅行社建立“批零体系”,将团队交由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但零售商代理销售批发商的旅游产品,应明确表明双方关系,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告知旅游者代理关系及基本信息。

行程开始前,若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未达到约定人数,可以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但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法规,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权,组团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或被转团时,明确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详细信息。签约旅行社应将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明确告知接待社,并将接待社的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明确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了解具体行程内容及接待标准后,同意转团的,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现纠纷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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