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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无资质,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旅行社旅游合同要保留多久

【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无资质,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原标题:【旅游维权案例】旅行社无资质,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沽律明确观定,民事主体从事稚游服务业务,必须要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准,即奥备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资质等。而在实际旅游业务话动中,一些旅行社并未获得合法资质,游客与这类旅行社盲目签订旅游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怎样韶别旅行社有元资质,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某高校职工李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去某地旅游的旅游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当日,李先生即交付了1600元费用。其后,李先生即随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去某地旅游,在旅途中旅行社的导游对游客很不友好,工作也不认真负责,不少游客对导游都很有意见。李先生与导游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纠纷,李先生感到很不愉快,于是便终止了旅程。李先生回来后即与旅行社交涉,旅行社认为系李先生的原因导致口角及纠纷的发生,李先生自己终止旅程,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李先生对这家旅行社的所作所为感到很失望,便进一步对它进行了了解。在了解的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该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无资质经营,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旅游费用16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民事主体从事旅游业务必须要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准。国务院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各经营许可证。第三条还规定,旅行社是指依法设立,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旅行社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等。

可见,只有依法登记,获得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开展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才有资格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然而,一般来讲,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时,并不能完全掌握真实的信息,现实中也不可能要求游客承担查明旅游举办者资格真实与否的义务,否则不免使缔约程序过于烦琐,同时也使缔约成本上升,有违于现代交易的效率性要求。非旅行社的民事主体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具有有效性。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不具备旅游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净化旅游环境,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李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旅行社应依法退还李先生旅游费用1600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来源:如何旅游没烦恼——旅游者的法律盾牌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案例】出发前5天退团要扣70%费用?

原标题:【旅游案例】出发前5天退团要扣70%费用?

赵女士本打算利用年假去巴厘岛旅游,好好休息一下。定好计划后,她提前一个月报了一家旅行社的巴厘岛六日漫步游,并预先支付了15000元团费。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就在出行前5天,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突发重病,无法成行,只能解除旅游合同。赵女士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希望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但是旅行社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表示,合同约定,如旅游者要退团,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

如果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还要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如此一来,赵女士最多只能获得30%的退费。

双方协商不成,赵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一天没玩,就得白白扔掉1万多元,搁谁也不甘心。赵女士觉得旅行社的合同条款有失公允。

但是旅行社说了,退费的约定都是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的,赵女士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相关约定,怎么能反悔呢?

合同确实是白纸黑字写着,但一定得完全遵照执行吗?

西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旅行社并没有证据证明就此条款对赵女士进行过提示和告知。该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失公平,首先确认该条款无效。

“法院并不是因为扣70%这个比例去否定条款,而是因为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硬性规定扣费比例的格式条款,或者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旅行社有义务向消费者示明、协商合议,或者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区别明显的方式予以提示。”西城法院民一庭孙冠华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条款内容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而旅行社又未尽提示义务,那么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确认扣费条款无效后,接下来就要考虑到底退多少钱合适了。

孙冠华法官说,我国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个必要费用包括旅行社已经支付的成本等,比如为游客订房、订票等支出,实际扣费比例根据个案和举证情况来确认。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70%的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给了赵女士。

来源:北京消协返回搜狐,查看

旅游合同定金尾款什么时候交

旅游合同定金尾款什么时候交

我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定金和尾款什么时候交纳是没有规定的,这些问题一般由旅行社和旅客共同协商确定,并且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客对旅行社不满应该如何维权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定金和尾款什么时候交纳是没有规定的,这些问题一般由旅行社和旅客共同协商确定,并且在合同中载明。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夸大、模糊宣传旅游产品 法官提示节日游需注意这些“坑”

图集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熊琳入住酒店与宣传酒店标准不一,旅游产品中带“自由行”名称以规避法定义务……法官提示,消费者“十一”长假旅游时要小心旅游产品虚假宣传现象。一旦遭遇此类情况,应妥善保存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介绍,经过对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千余件涉旅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后发现,一些旅游经营者存在为订立合同虚假宣传的现象,表现方式包括夸大宣传,虚报服务标准等。例如,相当一部分旅游经营者在宣传广告中承诺一定的服务标准以吸引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但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却未达到宣传标准,如实际入住酒店与宣传酒店星级标准不一致、餐费标准未达标、航班选择不一致等。

一些旅游经营者存在利用模糊性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裴小星介绍,部分名字上带有“自由行”字眼、但实际上符合包价旅游合同要件的旅游产品中,旅游者发生损害的,部分旅游经营者以“自由行”为由试图规避法定义务;一些旅游产品将住宿星级标准宣传为“准五星级”“准四星级”“奢享型”等,模糊酒店实际星级;承诺入住某著名酒店集团酒店,实际入住该集团旗下酒店、酒店公寓等与承诺星级不符的酒店。

此外,一些旅游经营者推出不合理低价团,以强制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官介绍,部分旅行社推出相当于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旅行团,在宣传旅游产品时承诺只收成本价,在旅行中却存在压缩游览时间、强制购物或者强制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消费者应注意。+1【纠错】责任编辑: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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