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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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客运索道安全运营的思考 索道建设价格标准表

1983年泰山中天门索道建成,1993年后石坞索道、桃花源索道先后建成,三条索道形成了以岱顶为中心,贯通泰山中麓、西麓和东麓的泰山空中交通网络。

作为我国最早从事大型旅游客运索道运营管理的单位,泰山索道自建成之日起就是我国客运索道行业的标杆。近40年来,负责运营管理的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摸索创造了客运索道设备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一整套运作模式,促进标准化、规范化,并建设了安全双重预防体系,为国内后续建成的旅游客运索道提供了示范、积累了经验。

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

泰山索道作为我国客运索道行业标杆,始终坚持把“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抓手和重点突破,以提升全国客运索道行业标准化发展水平和泰安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质量为己任,不断推进深化索道运营服务标准化建设。

此外,泰山索道运营中心长期坚持和践行“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索道运营服务质量,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2023年完成编制山东省地方标准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为我省客运索道企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奠定了技术标准基础。

提升服务标准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2023年底,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向国标委申报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并得到批准,试点时间为2023年12月至2023年12月。

两年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紧紧围绕“提高游客满意度”这个核心目标,“跳出行业看索道”,主动把自身置于最能体现现代化高质量服务水平的民航业,把山东航空公司为学习赶超的标杆,大力开展“服务提升”工程,推出一大批特色亮点服务新标准。

在国内客运索道行业第一家实行“弹性运营”“满厢定员”“分流减压”等索道运营服务新标准,在国内客运索道行业第一家建成了多处零排放、无污染的旅游厕所,在国内客运索道行业第一家为游客提供遮阳伞、免费雨衣等衍伸服务。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总结泰山索道三十余年运营服务经验教训,坚持“源于标准,遵循标准,高于标准”的高标准严要求,对中心原有服务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全面提升,搭建起了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和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大体系、21个子体系、248项标准的新标准体系。新标准覆盖更为全面、内涵更加丰富、标准更加明确、程序更加完善、流程更加顺畅、可操作性更强,多项标准填补了索道运营服务上空白点,满足游客个性化的需求,形成了对国、行、地标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了“体系化、标准化、实用化、示范化”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2023年1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家组对山东省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承担的国家级索道运营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泰山索道探索出了一条索道运行服务标准化建设之路,在全国索道运行行业中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为试点项目打出了96分的高分,标志着我国客运索道行业第一个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取得圆满成功。

确保运营安全建设安全双重预防体系

开展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纵深防御、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提高的重要措施。2023年,泰山索道在全国建成第一个客运索道双重预防体系,查摆确定索道风险点341个,并逐一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管控层级和管控措施,创新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为确保客运索道安全筑牢了双重“防火墙”,为全行业探索推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创造了“泰山经验”。

建设过程中,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坚持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目标,以“全员、全过程、方位”为原则,严格执行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实施指南,紧密结合三条索道实际,深度融合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了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作业实施细则,科学划分风险管控区域和风险点类别,以矩阵分析法和工作危害分析法为依据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统一风险等级和管控层级标识,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强化日常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组织领导体系、执行标准体系、监督考核体系和改进提升体系。

特别是在索道设备维护风险管控方面,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建立了设备安全定期评价机制,在索道关键部件风险管控方面建立了“计划检修、强制更新”制度。在大风风险管控方面,在全线支架安装风速风向仪,配套自行研发的绳位检测系统,可实现大风状况下对索道钢丝绳状态的实时监控。在雷电风险管控方面,在索道站房和线路周围高点密集布设避雷针,埋设降低接地电阻避雷模块,配置雷电预警仪,与岱顶气象站建立恶劣天气信息沟通,同时建立恶劣天气索道安全运行会商机制,确保索道运行安全。在火灾风险管控方面,在三条索道6个站房建立了消防灭火系统,配套建设蓄水池,确保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是加快发展全域旅游,推动景区及旅游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对遏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门票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过份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额外负担”过重问题突出;现行价格机制对不合理定价行为有效约束不够,定价科学性、规范性亟待提高,导致部分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水平被不断推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旅游消费增长,不利于发展全域旅游和旅游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坚持公益导向。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旅游为民、旅游惠民理念,以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民共享、景区服务费用游客合理分担为门票价格改革取向,将游客付费范围限定在所享受的景区服务,充分体现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公益属性,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科学定价。加强国有景区门票定价制度建设,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坚持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加快清理门票价格中的不合理负担,逐步创造条件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坚持公开透明。推行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及景区收支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在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到2023年,以景区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健全,对促进景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三、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改革方向,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收支监管,提高定价科学性、监管有效性。

一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1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2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3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二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区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以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门票价格制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加强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

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所有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作为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各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要求,以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纠正违规不合理收支行为为抓手,确保2023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取得实效。

一突出重点。各地区要以利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为5A级,且现行价格水平较高的国有景区为重点,科学制定方案,切实降低偏高门票价格,并积极推动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降价。对社会反映集中、“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突出的景区,要进一步加大降价力度。

二抓住关键。各地区应重点围绕当前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加大景区正常运营所需以外不合理支出的清理力度,相应降低门票价格。重点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违规向景区或通过景区门票向游客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以各种形式、名义参与景区门票收入或经营利润分成,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景区以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或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等。

三分批推进。各地区要尽早制定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降价难以一步到位的景区,以及短期内拟先走一步实施降价的景区,要提出分步到位的方案并严格落实。各地区应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降低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工作进度。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降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2023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地方政府对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承担主体责任。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全力抓,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协作、务求实效。各地区要建立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科学测算制定降价方案。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持续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联动,优化政策组合,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区不得避重就轻、流于形式、敷衍搪塞;不得明降暗升,在降低门票价格同时,提高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游览服务价格,变相增加游客负担。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加强督察问效,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不折不扣完成预期目标。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滞后的,要及时督导,限时推进,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全程跟踪各地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对有令不行、进展迟缓的地区,组织专项督查。

四加强宣传、回应关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宣传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对拉动旅游消费、推动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是加快发展全域旅游,推动景区及旅游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对遏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门票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过份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额外负担”过重问题突出;现行价格机制对不合理定价行为有效约束不够,定价科学性、规范性亟待提高,导致部分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水平被不断推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旅游消费增长,不利于发展全域旅游和旅游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坚持公益导向。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旅游为民、旅游惠民理念,以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民共享、景区服务费用游客合理分担为门票价格改革取向,将游客付费范围限定在所享受的景区服务,充分体现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公益属性,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科学定价。加强国有景区门票定价制度建设,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坚持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加快清理门票价格中的不合理负担,逐步创造条件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坚持公开透明。推行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及景区收支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在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到2023年,以景区合理运营成本为基础,科学、规范、透明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健全,对促进景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三、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改革方向,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成本构成、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收支监管,提高定价科学性、监管有效性。

一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1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2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3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二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区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以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门票价格制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加强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

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所有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作为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各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要求,以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纠正违规不合理收支行为为抓手,确保2023年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取得实效。

一突出重点。各地区要以利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为5A级,且现行价格水平较高的国有景区为重点,科学制定方案,切实降低偏高门票价格,并积极推动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降价。对社会反映集中、“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突出的景区,要进一步加大降价力度。

二抓住关键。各地区应重点围绕当前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加大景区正常运营所需以外不合理支出的清理力度,相应降低门票价格。重点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违规向景区或通过景区门票向游客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以各种形式、名义参与景区门票收入或经营利润分成,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景区以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或将景区门票收入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等。

三分批推进。各地区要尽早制定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降价难以一步到位的景区,以及短期内拟先走一步实施降价的景区,要提出分步到位的方案并严格落实。各地区应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降低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工作进度。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降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2023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地方政府对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承担主体责任。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全力抓,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协作、务求实效。各地区要建立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科学测算制定降价方案。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持续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联动,优化政策组合,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区不得避重就轻、流于形式、敷衍搪塞;不得明降暗升,在降低门票价格同时,提高景区内交通运输等其他游览服务价格,变相增加游客负担。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督导制度,加强督察问效,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确保不折不扣完成预期目标。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滞后的,要及时督导,限时推进,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全程跟踪各地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对有令不行、进展迟缓的地区,组织专项督查。

四加强宣传、回应关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宣传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对拉动旅游消费、推动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23年6月2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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